校工字〔2019〕4号
(经2019年11月25日第三届中华女子学院工会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校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开展,加强对中华女子学院教职工社团、协会(以下简称社团)的管理,促进和保障社团健康发展,丰富和活跃教职工业余生活,推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校园,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校纪校规,维护学校改革发展大局和集体利益,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社团应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提升教职工综合素质、倡导身心健康、创建和谐校园为宗旨,利用工余时间,创造性地开展理论研究和文化体育等活动。
第四条 社团成立必须是面向全校教职工,是全校教职工根据个人爱好、兴趣、特长自愿组成的群众团体,凡我校教职工均可自由组织参加。每名教工限参加2个社团。
第五条 社团采取挂靠校工会、独立活动的形式。校工会有权监督、审查社团的工作、活动及经费使用情况。各社团有义务配合学校及工会完成各项活动任务。
第六条 所有社团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第二章 申请登记
第七条 社团可分为健身类、娱乐类、竞技类、兴趣学习、文化艺术类。教职工10人以上(含10人),可以申请成立社团。
第八条 社团成员构成必须涵盖3个以上单位,同一性质或同一名称的社团,全校只设置一个。规模较大的社团,可设立分支机构。
第九条 社团成立时应当推选一至两名作风正派、思想觉悟高、有一定组织能力和活动能力的教职工担任负责人;推选一名素质好、责任心强的教职工管理社团财务。
第十条 申请成立社团,应提交下列材料:
1.《中华女子学院教职工社团登记表》。2.社团章程。3.负责人的姓名、年龄、部门、联系电话。4.成员人数及名单。
第十一条 社团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1.名称。2.宗旨。3.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4.组织机构。5.负责人产生的程序及职责。6.社团的活动范围、活动方式和活动场所。7.会员的权利和义务。8.章程的修改程序。9.社团的终止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成立社团,可到校工会领取《中华女子学院教职工社团登记表》(一式两份),填写后连同社团章程等材料报送校工会。
第十三条 申请成立的社团必须经校工会审批同意后才可开展活动。未经审批备案的社团不予承认。
第三章 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社团改变名称,应到校工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社团因故自行解散,应到校工会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的社团,校工会有权责令其解散并予以注销。
第四章 年检和注册
第十七条 每年11月30日前,社团负责人应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内容包括:本社团自行安排和配合工会开展的活动内容、活动照片、次数、时间及取得的成效;参加校内、外比赛、表演活动的名称、活动照片、活动效果、取得的名次及新闻报道情况。
第十八条 每年11月30日前,社团负责人应提交本年度社团经费(会员会费、自筹资金、工会拨款、奖励经费等)的收支使用情况说明。该材料须经社团财务管理人员和五名以上会员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每年3月10日前社团负责人应提交新一年度工作计划,包括日常活动安排和承担全校性大型活动计划及经费预算。
第二十条 每年3月5日和9月5日前社团负责人应到校工会进行学期注册。
第五章 社团管理、考核评比
第二十一条 社团负责人要加强对社团的管理。社团活动必须坚持健康有益的原则,反对迷信和歪理邪说;社团要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团结、吸引和教育教职工,推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
第二十二条 社团成员应积极参加社团活动,长期不参加社团活动的成员应除名。
第二十三条 社团承办面向全体教职工的全校性活动,可由社团做出预算,向校工会申请专项活动经费。校工会安排给社团的特殊任务,将在经费上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 社团的经费要由专人负责,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经费支出要开具正式发票,须有经手人和社团负责人签字。由校工会支持的经费支出时,须提前申请报告,后报校工会审查签字后报销。社团要按财务管理要求使用社团经费,并向会员公开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二十五条 社团所有通知均需上报工会,由工会审核后,以工会和社团名义联合发布。
第二十六条 社团负责人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主持协会社团全面工作,按时组织并参加协会活动,按时提交年度总结、计划和活动照片或视频资料。做好日常活动的考勤,考勤记录要求参加活动会员本人签字和协会负责人签字,每学期活动结束时上交工会,作为年终考核参考资料。
第二十七条 每年12月校工会根据《中华女子学院教职工文体社团(协会)考核标准》结合日常考勤、工作实绩和工作总结,对社团和社团负责人进行考核评比,考核等次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社团将予以注销,如需继续活动的,由社团负责人整改后重新提出成立社团申请。
第二十八条 各社团每学期时间为3月(或9月)第二周开始活动,至6月(或12月)第一周结束。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校工会。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