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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女子学院本专科学生转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9-30 发布者:国际教育学院 浏览量:

中华女子学院本专科学生转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学〔2017〕10号)等文件要求,为确保我校普通本、专科学生转学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转学条件

第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原学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原学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条 申请转入学校不高于转出学校的层次、学科专业水平。具体转出与转入条件:

(一)申请转出的本、专科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二)申请转入我校的本、专科学生高考分数要高于我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的平均值。

(三)转入后申请住宿的学生,需符合我校住宿生接收的条件,同时在学校有床位的情况下方可安置。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章   转学材料

第五条 学生申请在北京地区高校间转学,由学生本人填写《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之间学生转学备案表》(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并提交至学校负责转学工作的部门,由转入学校向北京市教委提交备案表,其他材料由学校存档。

第六条 学生申请跨省转学,除填写《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跨省转学申请(备案)表》外,学生还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有学生本人签名的转学申请(不满18周岁的学生,附加其法定监护人签字);

(二)有本人信息的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

(三)转学学生在校成绩单(加盖学校教务处公章);

(四)转入学校同意学生转入的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五)转出学校对转学学生进行公示及结论的说明,该生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情况说明;

(六)转入学校对转学学生情况进行公示及结论的说明;

(七)因病申请转学需提交转出、转入学校认可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

(八)转入学校提供的拟转入专业的学科水平不高于转出学校专业学科水平的证明材料;

(九)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 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材料均需一式四份,转出、转入学校及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备案一份。属于学校提供的材料应加盖学校公章。

第八条 学校每年5月份、11月份受理转学学生申请,其他时间不受理。如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转学备案或审批工作时间调整,学校可相应调整受理时间。

第四章  转出程序

第九条 我校学生申请转出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先向教务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华女子学院本专科学生转学申请表》;

(二)  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学科水平不高于我校的专业学科水平证明;

(三) 拟转入学校的接收意见(应含学生基本信息和拟批准转入专业名称等)。

以上3项材料审核通过后,再提交第六条第二、第三、第四、第六、第七点所列材料。也可一次性提交本条所列所有材料。

第十条 《中华女子学院本专科学生转学申请表》经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院/系上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审核后提交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一条 转出申请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教务处对拟转出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在学校相关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学生在教务处下载中心下载并填写《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之间学生转学备案表》或《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跨省转学申请(备案)表》。由教务处报主管教学校长签批。

第十二条 校内签批完成后,教务处将学生转出材料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并及时告知学生备案结果。

如为跨省转学,学生在得知备案结果后到教务处领取审批通过后的《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跨省转学申请(备案)表》,完成拟转入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机构审批手续。

第五章  转入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原则上只能转入我校相同专业。申请时应先填写《中华女子学院本专科学生转学申请表》,并持加盖原学校公章的原修读专业培养方案,向拟转入我校专业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如院/系拟接收,拟转入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将第六条第二、第三、第五、第七点所列材料一并提交至教务处。

第十四条 拟接收院/系负责对拟转入学生进行面试考核,并将签章后的考核意见提交教务处。教务处对拟转入学生所有申请材料汇总审查,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五条 转入申请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教务处将拟转入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在学校相关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拟转入学生填写《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之间学生转学备案表》或《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跨省转学申请(备案)表》,并加盖转出学校及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报我校教务处。教务处再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批备案,并及时将备案结果告知学生。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条 转出手续办理完成后,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完成离校手续,教务处在学生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对学生学籍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转入手续办理完成后,学生应在一周内到转入院/系报到,然后到教务处办理学籍转入手续。

第十八条 转入学生在原学校原专业已修完的课程,如果学分数和学习要求等同或高于转入专业的,可以直接兑换该门课程学分;其他已修完的课程,可申请转为选修课(含限选课)学分。对尚未修读、但转入专业已经开设完毕的课程,转入学生应按照转入院系要求补修相应课程。

第十九条 院/系应告知转入学生课程补修方案。方案应明确转入学生在原学校已修读过的课程在我校的记载办法、未修读课程修读方式等,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 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