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我校教材的规划、编写、审核、选用和监管工作,切实提高教材管理水平,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教育部教材【2019】3号),对我校《本科课程教材选用管理办法(修订)》(校字【2017】8号)进行重新修订,并形成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教材是指供学校学历教育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辅助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实验实训指导、习题集等);自编教材是指由我校教师团队或教师个人担任主编的教学用书和教学辅助材料。
第二条 教材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体现中国和中华民族风格,体现国家和民族基本价值观,体现人类文化知识积累和创新成果。
第三条 教材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根中国大地,站稳中国立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政治性、思想性、政策性错误。
第四条 教材应该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引导学生坚定“四个自信”,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能担当中华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五条 教材应该符合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符合我校人才培养方案、培养目标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教材内容能反映学科知识体系的系统性、科学性和先进性。
第六条 学校党委对教材工作负总责。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把好教材选用的政治关。我校在党委领导下,实行校、院(系、部)两级管理制,统筹教材的规划、编写、审核、选用和监管工作。学校层面设立“教材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课程教材组”人员及宣传部、教务处、研究生处主要负责人组成,学校党委书记任主任,分管教学的校领导任副主任,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各院(系、部)的教学工作委员会/院(系、部)党总支委员会为该层面的教材管理机构。
第七条 校、院(系、部)两级机构的职责是:
一、教材规划。各院(系、部)教学工作委员会对专业教材提出规划建议,校级教材管理委员会根据学校发展制定自编教材规划。
二、教材审核。各院(系、部)教学工作委员会要对自编教材的政治性、科学性、适用性和前沿性等进行审查。校级教材管理委员会主要从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方面进行把关,并对院(系、部)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查中出现的争议事项作出裁定。
三、教材选用。各院(系、部)教学工作委员会要对选用教材的政治性、适用性、出版时间和教材类型等进行审定,并提交教务处(研究生处)备案。校级教材管理委员会重点进行政治把关,并对院(系、部)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中出现的争议事项作出裁定。
四、各院(系、部)党总支委员会要对本部门教材的政治性进行审查把关。
第二章 教材的规划
第八条 教材的规划是指我校以服务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为目标、以相关学科专业、课程教学标准为依据而作出的自编教材建设计划和安排。学校依据学科专业发展需要,组织规划、编写体现学校优势和专业特色的教材。
第九条 学校教材管理委员会根据向各院(系、部)教学工作委员会征集的规划建议,每五年做一次自编教材规划,并纳入学校五年教育发展规划。各院(系、部)和研究生处依照学校自编教材规划选题提交《教材选题申报表》及相关材料至教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由学校教材管理委员会讨论确定。
第十条 自编教材在保障人才培养、彰显自身特色、提升本校影响力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学校教学管理与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支持吸引校内外相关领域专家参与自编教材编审工作,打造立场坚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学风优良的高素质专业化教材编审队伍。
第十一条 自编教材的编审人员凭借教材成果在科研成果统计、职务评聘等方面享受相应认定。学校对体现我院办学和育人特色的规划内教材编写项目予以优先培育和经费支持,对贡献突出者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章 教材的编写
第十二条 教材的编写是指我校教职员工以服务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为目标、以相关学科专业、课程教学标准为依据而进行的教材创作、编辑和纂集工作。教材的编写除需符合本办法第二至第五条规定外,在内容结构上还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理论联系实际,反映相关学科教学和科研最新进展,反映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全面准确阐述学科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方法和学术体系。
二、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结构严谨、逻辑性强、体系完备,能反映教学内容的内在联系、发展规律及学科专业特有的思维方式;体现科学性、创新性和学科特色,富有启发性,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及创新潜能。
三、编排科学合理,符合学术规范。遵守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无民族、地域、性别、职业、年龄歧视等内容,无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第十三条 编写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政治敏锐性强,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自觉运用中国特色话语体系,能够辨别并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
二、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
三、主编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高等教育教学实际,了解人才培养规律,学术功底扎实,有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在本学科有深入研究和较高造诣并取得了有一定影响的研究成果;了解教材编写规范,文字表达能力强。新兴学科、紧缺专业可适当放宽要求。
四、有足够时间和精力从事并如期完成教材编写工作。
第四章 教材的选用
第十四条 教材的选用是指我校校、院(系、部)两级管理机构对各学科专业教材进行的筛查、遴选和使用认定等相关工作。教材的选用除需符合本办法第二至第五条规定外,还需遵循以下要求:
一、严把政治关。确保无政治性、思想性、政策性错误。
二、严把质量关。哲学社会科学类相关课程须统一使用国家指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其他课程优先选用国家和教育部规划教材、精品教材及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原则上选用近五年出版的教材。要适宜教学。符合本校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符合教学规律和认知规律,便于课堂教学,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三、严把程序关。选用程序要公平公正,严肃选用纪律和程序,严禁违规操作。教材选用要集体决策。同一门课程的任课教师要集体讨论决定所教课程的教材;只有一名教师任教的课程,任课教师要向所在教研室提出备选教材和选用建议,由教研室组织商讨,并报院(系、部)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原则上,同一院(系、部)开设的同一门课程应使用同一教材,教学改革试点课程除外。
第十五条 对于涉及到国家主权、国家安全、海洋权益、社会安定、民族宗教等方面的内容或重大革命题材和重大历史题材内容的教材,以及外文原版教材,各院(系、部)要本着科学审慎的原则严格把关,统筹考虑教材的政治性、思想性与科学性。
第十六条 电子教材在纸质教材要求基础上,要注重设计水平高,人机交互性强,学习路径可选,交互参数可设;教材界面设计简明,重点突出,操作简便;文字表达规范,字号、字体和色彩适合阅读,用标准语音讲解、配音和对白。
第十七条 教材选用程序如下:
一、课程主讲教师推荐。在开课前一学期末,主讲教师根据本办法推荐教材,在教务系统中填写教材的名称、主编、出版社、出版时间、获奖或规划级别等信息。研究生教材按研究生处指定方式填报。
二、课程主讲教师在规定时间内在教务系统中为任课班级指定教材。
三、各院(系、部)教秘导出本院系教材信息表,本院(系、部)教学工作委员会对教材的政治性、适用性、出版时间和教材类型等进行审定,审定过程和材料自行留档,不适宜的教材要及时更换,最终确定的教材信息表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提交至教务处、研究生处备案。校级教材管理委员会重点进行政治把关,并对院(系、部)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中出现的争议事项作出裁定。
四、公示。教材选用结果在本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进入采购程序。
第十八条 各院(系、部)每学期总结教材选用的实际效果。教材应随着国家政策、法规和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的变化而作出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 选用教材一经确定,由教务处、研究生处在各院系教秘的配合下统一作出采购安排,并完成教材征订的通知和后续交接、发放等工作。
第五章 教材的审核
第二十条 教材的审核是指我校校、院(系、部)两级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本着“凡编必审”的原则,对学校教材建设规划内各学科专业自编教材进行的审查与核实工作。
第二十一条 教材审核实行“编审分离、当事人回避”制度,教材编写人员不得参与对自己编写教材的审核。自编教材的审核程序如下:
一、填表。编写者填写《教材选题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提交给所在院(系、部)。
二、初审。各院(系、部)教学工作委员会对本部门教师提交的申报材料的政治性、科学性、适用性和前沿性等进行初审和汇总,并报教务处/研究生处备案。
三、复审。学校教材管理委员会从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方面对各院(系、部)提交的初审材料进行复审,对相关争议事项做出裁定,并形成书面意见,得出复审结果。复审结果分“通过”“重新送审”和“不予通过”三种。编写者需严格按照所申报的教材选题内容和要求完成后续工作,否则学校教材管理委员会有权撤销相关选题。
第六章 教材的监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进一步强化党委对教材工作的责任,健全教材建设支持保障机制,完善教材质量监控机制建设和教材质量评价制度建设。学校教材管理委员会和院(系、部)教学工作委员会两级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教材工作的监管力度,及时研究和解决出现的问题。以科技进步和学科发展为驱动,推进教材建设创新发展。
第二十三条 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主持编写工作并负责统稿,对教材总体质量负责,参编人员对所编写内容负责。作者独立编写的教材,由编写者对教材质量负全责。
第二十四条 所出版的教材须及时修订,根据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科学技术最新突破、学术研究最新进展等充实新内容。建立教材周期修订制度,原则上按人才培养方案周期修订。及时淘汰内容陈旧、缺乏特色或难以修订的教材。
第二十五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教材须停止使用,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责令相关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停止违规行为,并按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和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教材内容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产生严重后果。
四、盗版盗印教材。
五、违规编写出版国家统编教材及其他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
六、用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教材审核、选用工作。
七、未按规定程序选用,选用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教材。
八、在教材中擅自使用国家规划教材标识,或使用可能误导校教材选用的相似标识及表述,如标注主体或范围不明确的“规划教材”“示范教材”等字样,或擅自标注“全国”“国家”等字样。
九、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中华女子学院本科课程教材选用管理办法(修订)》(校字【201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