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女子学院系、部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条例(试行)

发布日期:2007-09-28点击:发布人:boda_xsq

院教字[2005]16号

第一条 为加强本科教学工作,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设立系、部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系、部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关于系、部本科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咨询、监督和指导机构。

第三条 系、部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组织形式:

1.系、部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一般由5人组成,系主任为主任委员,其他委员从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优秀教师等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中民主选举产生。

2.系、部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由系主任聘任,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四条 系、部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1.研究分析本系、部教学工作运行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

2.研究教学工作中的改革方案,审定本系、部各项教学管理制度。

3.讨论本系专业设置及调整方案,并报学院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

4.审议本系、部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指导并监督系、部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落实和执行。

5.讨论本系、部学科、专业和课程的建设。

6.讨论并审议本系、部上报院级的教学改革立项项目。

7.讨论并推荐本系、部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候选人名单。

8.讨论并推荐本系、部优秀教师的候选人名单。

9.审定本系、部青年教师培养计划。

10.认定系、部“教学事故”。

11.审定本系、部“教学考核一票否决制”执行对象。

12.执行学院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决定,并对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工作程序

系、部本科教学工作委员根据学院教学工作的要求,不定期召开会议。需要对某些教学问题做出决议时,必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同时经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条 工作待遇

系、部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根据每次需要审议的材料和工作的性质给予评审费(可参照学院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评审费的支付标准),评审费从系、部部经费中支出。

第七条 本条例自2005年6月1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