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女子学院关于培养方案的管理规定(修订)

发布日期:2007-09-28点击:发布人:boda_xsq

院教字[2005]13号

培养方案是人才培养的蓝图,是学院组织教学、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培养方案管理是教学管理的核心和主体,主要包括培养方案的制订或修订,培养方案的实施组织和检查监督两部分。

一、培养方案由教务处负责管理并组织实施,经常性的培养方案管理由教务处教研科负责。

二、培养方案按专业制(修)订。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1.专业培养目标、基本要求与专业方向;

2.学制与修业年限;

3.课程设置(含课程性质、类型、学时或学分分配、教学方式、开课时间、实践环节安排等);

4.教学进程总体安排;

5.必要的说明(含各类课程比例、必修选修安排等)。

6.辅修专业教学计划

三、制(修)订培养方案应遵循以下原则:

1.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充分反映妇女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2.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

3.坚持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共同提高的原则。

4.要遵循教育教学基本规律,循序渐进,精心安排课程开设的先后次序和各个教学环节。要充分体现整体优化的原则,科学地处理好各教学环节之间的关系。对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要贯彻少而精的原则。

5.要在统一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努力体现办学特色,全面实施因材施教,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处理好统一性与灵活性的关系。

6.要合理安排课程和学时,使学生的学习负担适当。

四、制订培养方案的一般程序是:

1.各专业要在广泛调查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对人才的要求,认真学习、理解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及规定的基础上,论证专业培养目标;

2.教务处提出学院制(修)订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及要求;

3.各系部主持制(修)订培养方案方案,经系部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审议通过后报送教务处;

4.教务处对各系部上报的培养方案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凡审核不合格的,返回有关系部重新修改。修改后审核合格的培养方案由教务处邀请外校专家进行评审,各系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再修改,修改后由教务处报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审核签字后下发执行。

五、培养方案应根据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及学院发展的需要,适时地进行调整和修订。

六、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各系部必须根据专业培养方案配备师资力量,组织教学活动,进行教学管理。培养方案中各门课程的课程名称、学分、学时、开课学期等,任何人不得随意变动。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应经教务处同意,重大变动要报主管院长批准。

七、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均须有教学大纲、教材或讲义等教学依据。

八、教务处根据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结合我院的实际,规范培养方案的格式。各系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编制培养方案。

本规定于2005年6月1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注:此规定与院教字[2005]13号文件同时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