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肃全国大学四、六级考试考风考纪的通知
为做好我校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相关工作,严肃考风考纪,根据北京市教育考试院会议精神,现将相关要求强调如下:
1、考生须持准考证、身份证和学生证准时进入考场,缺一不可。迟到考生不允许入场。
2、因迟到无法进入考场的学生禁止在考试区域(主楼和教图楼2-4层)逗留,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3、考生禁止携带任何与考试无关物品进入考场。
4、考生如已将违规物品带入考场,必须将物品放置存包处,其中手机应处于关闭状态,不得随身携带,否则按违规处理。
5、考生进入考场要严格遵守校规校纪,如有替考考生,一经发现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考生考试开始前需提前上厕所,考试过程中途上厕所后禁止回到考场,需带到考务办至考试结束后方可离场。
7、监考人员需佩戴监考证进入考场监考。
8、监考人员需要认真核对考生证件,不得允许证件不齐的考生进入考场。
9、监考人员要仔细检查考生填涂信息、条形码粘贴是否正确,并准确填写各种表格。
10、监考人员要注意防范各种作弊手段,如遇突发情况,立即上报流动监考员。
11、 监考人员禁止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摄影等电子工具进入考场,不做与考试无关的事情,一前一后站立监考。
中华女子学院教务处
2019年6月6日
附件:北京地区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生违规情况表
北京地区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生违规情况表
考生违规事实 | 违纪 5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5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5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5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5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5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5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5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标记信息; 5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包括: □(1)在规定时间之前翻阅试卷; □(2)答题卡和答卷出现在其他考场试卷袋内; □(3)故意撕毁、污损答卷,或破坏答题卡中信息点导致无法评卷; □(4)未按要求填写试卷代号; □(5)其他行为。 作弊 6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62.□抄袭或者协助他入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 6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6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6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 6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考试材料; 67.□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6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 6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7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 7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 7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 7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 7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76.□组织团伙作弊 77.□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 78.□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 79.□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 其他 8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8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8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8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8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
说明:
1.根据考生违规行为,监考员用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在有关违规内容前面的“□”内打“√”。
2.监考员必须将违规行为告知考生,且要求违规考生分别在本表和考场记录单上签字确认,考生拒不签字的,应注明“考生拒不签字”,两位监考员签字即可。
3.违规行为属于第59(5)、69、71、81、85等项,须另纸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