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女子学院院教字【2005】37号《中华女子学院关于外聘兼职教师的有关规定(修订)》,请各二级学院、系、部教学秘书于10月20日前将外请教师的学历、学位证书及高校教师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交到教务科,并请各二级学院、系、部严格执行外请教师的档案管理工作。
教务处
2009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