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华女子学院(全国妇联干部培训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中华女子学院本专科学生综合测评办法(暂行)》的
通知
二级学院、系部:
《中华女子学院本专科学生综合测评办法(暂行)》已经学校2021年第22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22年9月开始施行。
附件:中华女子学院本专科学生综合测评办法(暂行)
中共中华女子学院(全国妇联干部培训学院)委员会
2022年1月4日
附件
中华女子学院本专科学生综合测评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以及教育部《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奋发进取,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四自”精神、公益意识、创新能力、国际视野和知性高雅的应用型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华女子学院章程》,结合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本专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以下简称综合测评)坚持学业为主、全面发展、“五育”并举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考核与综合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对涵盖学生德、智、体、美、劳五方面的在校综合表现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学生综合测评是我校奖助学金评定和各种评优推优工作、就业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全面领导本专科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综合测评一般于每年9月进行。
第二章 测评体系
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重点在学生日常行为表现上,主要考察学生在上一学年德智体美劳五个方面的综合表现。即:综合测评总分由基础分、奖励分、扣分项构成。基础分100分=德育25分+智育60分+体育5分+美育5分+劳育5分
第一节 德育
第五条 德育基础分评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文件为依据,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听党话、跟党走;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相统一,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传统美德,继承优良传统和革命道德,实践志愿服务精神;保持理性平和的积极心态、人际关系和谐。关心集体,积极参与集体活动,维护集体荣誉。即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修养、心理素质,可获得基础分25分。
第二节 智育
第六条 智育基础分评定根据我校人才培养方案,学生本学年在通识教育课程模块、学科专业课程模块、课外创新实践模块等三个模块取得的应修课程成绩为依据。
第七条 学习成绩指本专业本学年应修课程成绩(含开设的思政、美育、劳育、体育等各类课程成绩)的加权平均值,基础分值为60分。计算方法为学年各门成绩乘以该门课程学分的总和,除以总学分,然后乘以60%,即:

×60%
第三节 体育
第八条 体育分基础分评定按照《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中对学生体质水平的要求,按照教育部颁布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学生上一学年体测成绩为测评依据,满分为5分。体测成绩50分以下不得分。
第四节 美育
第九条 美育基础分评定按照《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主要考察学生认识美、爱好美、发现美、创造美的能力与素质,培养较高的审美情操。以学生集体或个人参与文化艺术类活动、艺术实践与竞赛为依据,可获得基础分5分。
第五节 劳育
第十条劳育基础分评定按照《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主要考察学生劳动意识、劳动能力和奋斗精神,培养较好的劳动习惯和生活习惯并积极参加各类劳动、社会实践活动。以学生参与日常劳动、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实习实训为依据,可获得基础分5分。
第六节 奖励分
第十一条奖励分以学生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现实表现为测评依据,总奖励分控制在20分,具体加分范围和额度参照《中华女子学院本专科学生综合测评评分细则》,各院系自主开展的德智体美劳五方面的活动项目参照《细则》相关标准执行,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十二条 德育奖励分以学生集体或个人在服务党和国家重大政治任务,政治理论学习、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尊老爱幼、公益服务、文明创建、班团建设、制止餐饮浪费、义务献血等方面有突出表现、获得奖励或受表彰等情况为依据。
第十三条 智育奖励分主要指学生科研创新或学术实践成果,以学生在科研活动中获奖、发表学术论文、以及各类学科学术竞赛中取得的成绩为依据。鼓励广大学生积极参加全国性学科竞赛。
第十四条体育奖励分以学生集体或个人在各级各类体育活动或竞赛中取得的成绩或奖励为依据。
第十五条 美育奖励分以学生在各级各类文化艺术活动和竞赛中取得的成绩或奖励以及公开发表的相关作品等情况为依据。
第十六条 劳育奖励分以劳动清单完成率作为依据。
第七节 扣分项
第十七条 综合测评扣分项由院系、班级结合日常管理记实,汇总后形成扣分项最终结果。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每项处分扣分如下:留校察看扣5分、记过扣4分、严重警告扣3分、警告扣2分。但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未达到纪律处分,每项违纪行为扣0.5-1分。前述扣分项可累加计算。
第三章 组织实施与测评程序
第十八条 各学院成立综合测评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综合测评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本学院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十九条 综合测评一般以班级为基本组织单位,在班主任、辅导员指导下进行。班级成立由班主任、团支部书记、班长和学生代表组成的综合测评小组,开展班级评议,负责组织本班综合测评工作。
第二十条 综合测评工作分个人自评、班级评议、学院审议和学校审核四个步骤进行。
(一)个人申报。学生进行个人总结及自我评价,根据自己的现实表现,向班级综合测评小组如实提供年度相关测评要素及各级各类奖项证明材料并在学工系统综合测评模块网上填报。
(二)班级评议。班级综合测评小组组织开展同学互评工作,收集原始记实材料,全面审议、核准学生的各项测评成绩和总成绩,向全体学生公示,接受学生监督,并将测评结果报院系综合测评工作小组进行复核。
(三)学院审议。学院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对班级提交的测评结果进行复核,若有异议,学院综合测评工作小组需根据反映情况是否属实及时做出解释或调整;无异议后,将作为奖助学金评定和评优工作的依据上报学生工作部(处)。
(四)学校审核。学生工作部(处)对各学院基于综合测评结果评定的奖助学金及各种评优工作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严肃综合测评工作纪律,学生要坚持实事求是提供支撑材料,如在综合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材料等情况,按照相应的级别给予纪律处分,并取消当年评奖评优资格。各学院要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学生综合测评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经学校2021年第22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华女子学院综合测评条例》(校学字[2018]2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2年9月开始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学校办公室 2022年1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