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字〔2021〕9号
各二级学院(系、部)、处、室、中心:
《中华女子学院教学督导管理办法》已经学校2021年3月30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执行。
附件:中华女子学院教学督导管理办法
中华女子学院/全国妇联干部培训学院
2021年3月31日
附件
中华女子学院教学督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督导队伍建设,提高教学督导工作质量,充分发挥督导工作在学校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督导员由校长根据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在主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教学督导组的主要任务是对全校的教学秩序、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及教学工作状态进行监督、检查、评估、调研、咨询和指导。
第四条 教学督导实施应当坚持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遵守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规定,教学督导及教学管理督导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二章 聘 任
第五条 督导组成员由校内外专家组成,专家选聘以院系为单位,按学科推荐,校外专家数量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督导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2人,协助组长分管研究生教学督导和本科教学督导。督导员分为专职督导员和兼职督导员,专职督导员主要从符合条件的校内外离退休的正、副教授中聘任,兼职督导员主要从符合条件的校内外具有副高以上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中聘任。
第六条 教学督导员聘任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二)教学经验丰富,热心教学工作,教学效果好,具有副教授以上任职资格;或教学管理经验丰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教学改革意识,具有副高以上任职资格。
(三)热爱教育督导工作,能够深入一线、深入学校、深入师生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四)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保证教育督导工作时间,胜任教学督导工作。
(五)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第七条 督导员人选以自荐和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报校长批准。督导员每届聘期为2年,续聘不得超过3届。
第八条 聘任程序
(一)自荐和推荐。校内督导:具备条件的教师可以自荐,经二级学院、系、部(以下称院系)同意;也可由学校或院系推荐,经本人同意,填写申报材料,报质量监控处。校外督导:由学校或院系推荐,经本人同意,填写申报材料,报质量监控处。
(二)审核。质量监控处牵头对参聘人员进行审核,提出建议人选,经主管校长同意后,报校长批准。组长、副组长从获聘的督导员中产生,由主管校长提出建议人选,报校长批准,人事处备案。
(三)公示。学校将拟聘督导员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公布。学校人事处向督导员颁发聘书,公布聘任结果。
第九条 教学督导办公室设在质量监控处,设办公室主任一职,协助处理督导日常行政工作。
第三章 责 权
第十条 教学督导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常规督导
1.课程教学督导。教学督导采取随机听课和专题性听课方式深入课堂听课,了解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情况。专职督导员每人每学期听课不低于36学时,兼职督导员每人每学期听课不低于24学时,担任督导行政工作的组长、副组长听课时数减少1/3。督导听课要填写听课记录表,及时反馈听课评价与教学建议,指导教师改进教学。
2.教学规范执行情况检查。按照学校教学管理制度规定,定期检查和评估实验教学、专业实习、课程考核、毕业论文等教学工作的规范及执行情况。
3. 深入学校有关部门调查研究,收集师生对学校教学、教学管理、教学资源保障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教学工作中的问题和矛盾,向学校主管部门或领导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督促改进。发现亮点和创新点,总结推广。
(二)专项督导
督导组根据需要开展专项督导,每学期开展专项督导不低于一项。
专项督导主要针对学校教学建设与改革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师生反映的重大教育教学热点难点问题、教学及教学管理单位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情况、学校审核评估、专业评估等专项评估工作实施。
督导组确立督导事项后,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督导通知,及时反馈督导意见,指导被督导单位整改。
(三)督导例会制度。督导工作实行例会制度,督导组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督导工作例会,交流工作进展和经验。
(四)督导工作报告。督导报告分为专项督导报告、学期督导报告和年度督导报告,内容包括督导过程、督导意见、建议和整改情况。督导组每次完成专项督导任务后,及时向主管校领导及质量监控处通报督导情况,提交、发布专项督导报告。每学期末,要形成学期督导工作书面总结报告,向主管校长汇报后,提交质量监控处。督导组组长在学校教学工作会议上报告学期督导情况。
(五)督导工作简报。督导工作及时形成督导工作简报,定期发布。
(六)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其他教学督导事项。
第十一条 督导组实施教学督导时可行使以下权力:
(一)随时进入教室和实验室听课,巡视教学秩序。
(二)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进入相关部门开展调查。
(三)查阅、复制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
(四)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五)采取约谈有关负责人等方式督促问题整改落实。
(六)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向主管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或者其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
被督导单位及人员对教学督导组依规实施的教学督导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否则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员任期考核由人事处和质量监控处共同组织,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督导工作完成情况。包括督导实施、督促整改、任务完成和工作总结等情况。
(二)廉洁自律情况。包括遵守廉政规定、遵守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等情况。
第十三条 考核意见告知本人,考核材料存档备案,作为对其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督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给予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学督导工作。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平公正。
(三)滥用职权,打击报复,干扰被督导部门正常工作。
(四)受到行政处分、刑事处罚。
第十五条 督导员因故不能正常履行职责须书面请辞。
第十六条 学校为教学督导发放督导津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实行,由质量监控处负责解释。原《中华女子学院教学督导办法》(校字〔2016〕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