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我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促进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的设立,只限于学校现有硕士专业学位点。我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分为校内导师、校外导师。根据培养需要可为研究生配备联合导师。
第二章 导师职责
在整个培养过程中,坚持导师负责制,校内导师承担主要指导责任,校外导师和联合导师承担辅助指导责任。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校内导师全面了解研究生德、智、体等各方面情况,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以及研究生的特点,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按培养计划认真完成学业。注重培养研究生的专业学习能力、实践能力。
2.校内导师负有指导、推荐、督促研究生就业的责任。指导研究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推荐研究生到社会需要、专业对口、适合他们发展的领域和岗位就业。督促学生就业和提交就业材料。
3.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共同负责学生实习机构中实践、实习的相关教学活动,负责对研究生专业实践能力的培养。
4.校内导师和联合导师共同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的选题和制定学位论文工作计划;审查论文开题报告;定期检查论文研究工作进展情况,对撰写论文提出指导性意见;根据答辩小组对学生开题答辩后的修改意见指导学生修改和完善开题报告;认真审阅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把好论文质量关,做出是否同意答辩的决定。指导研究生的论文答辩,并根据答辩小组对学生论文答辩后的修改意见指导学生修改和完善毕业论文。
5.导师都负有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责任。注重培养研究生的职业操守和实事求是、严谨治学的科学态度,培育优良的学风,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6.导师之间要定期交流学生学习情况,互相配合,保证培养质量。
第三章 导师遴选
我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校内导师原则上只从校内本学科和领域教师中遴选,校外导师从校外遴选。联合导师从校内导师中遴选产生。
(一)遴选条件
1.校内导师
(1)思想政治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良好的科学道德,能认真履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职责。
(2)专业技术职务和学历
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职称,或具有讲师职称且已取得博士学位的教师,身体健康。
(3)教学与科研能力
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和一定的科研条件、有较强的指导能力,能制定切实可行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至少能讲授一门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
2.校外导师
(1)思想政治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良好的科学道德,能认真履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职责。
(2)专业技术职务和学历
原则上具有硕士学位或者研究生学历,或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政府、大中型企业、行业主管部门或专业实务机构等从事相应专业实践工作,具有5年以上该领域工作经验;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3)教学与实践能力
熟悉国家有关专业硕士教育的政策法规,熟悉本领域发展的最新成果和动态。实践经验丰富。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能够讲授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
(二)遴选程序
1.教师申请。
教师(含校外教师)提出个人申请,并填写《中华女子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同时提交反映行业从业经验证明及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2.各院系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核申请人的任职条件,根据本单位培养研究生工作的需要遴选符合上岗条件的申请人担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经院系审定后,报学校研究生处。
3.审批。
学校研究生处汇总后报学校研究生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并对结果进行公示5天。
第四章 导师年度招生资格审核
(一)学校实行实施导师基本资格准入制和年度招生资格审核制。即获得硕士生导师资格是招收和培养研究生的基本条件,此外导师每年必须通过招生资格审核方可招生。研究生院系每年将根据往年招生情况下达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人数指标。
(二)招生资格审核主要依据硕士生导师培养研究生的情况,教学、科研情况等进行,具体如下:
1.近3年所指导的研究生因学位论文检测不通过而延期送审的、盲审没通过而延期答辩的、答辩没通过而延期毕业的累计达2人及以上,暂停下一年度硕士生招生资格。
2.申请招收专业学位硕士生的导师需具备与所申请专业学位相关的资质,近3年至少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与所申请招生领域相关的学术论文或成果2篇,并参与1项与所申请招生领域相关的课题研究。
3.非本领域的导师首次申请招生资格,须具备3年以上联合指导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经历。
(三)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程序
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由研究生处负责组织,具体程序为:
1.硕士生导师本人提交申请,填写《中华女子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表》提交院系审核。
2.各院系根据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的基本条件,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并须将评审结果公示5天。
3.各院系将公示后无异议的硕士生导师名单报研究生处备案。
4.研究生处公布通过招生资格审核的硕士生导师名单,并将其列入下一年度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四)对于连续三年未获得招生资格的硕士生导师,将撤销其硕士生导师资格。由各院系把撤销导师资格的名单报研究生处备案。
(五)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章 导师岗位管理
1.学校研究生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托研究生处负责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的日常管理工作。
2.我校硕士研究生导师的安排实行师生互选制,按照《中华女子学院硕士研究生互选实施办法》执行,校外导师和联合导师的选择须经校内导师认可方可确定。
3.导师必须在岗指导研究生。导师因公离校(离岗)一个月(含)以内的,须事先与合作导师沟通落实离校(离岗)期间对研究生的指导工作;离校(离岗)一至三个月(含)的,须经院(系)审批,报研究生处备案,并由院(系)落实其离校(离岗)期间研究生的指导与管理工作;离校(离岗)三个月至一年(含)的,须经院(系)审批,报研究生处审批,由院(系)指定其他导师在其离校(离岗)期间代行导师职责;离校(离岗)一年以上的,原则上不再分配离校(离岗)当年(或次年)的招生名额,其在读的研究生应转由所在专业领域的其他导师指导。
4.教授退休后,学校工作需要且个人有意愿,可以继续聘任校内导师,聘任年龄不超过65岁,导师资格至其最后一届硕士研究生毕业自动终止。
副教授和讲师退休后不再招收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至其最后一届硕士研究生毕业自动终止。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导师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受到刑事处分者;
(2)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规范,或对研究生违纪违法或学术不端行为负有责任,造成恶劣影响者;
(3)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研、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中渎职失职、徇私舞弊者;
(4)有其他对研究生培养或研究生教育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行为的;
(5)连续三年未获得招生资格,不能满足任职条件者。
第六章 附 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