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2015学年第一学期
校字[2016]30号
为做好学校研究生培养工作,确保学位授予质量,学校设立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研究生教指委)。为明确职能,保障研究生教指委有效发挥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教指委是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指导、咨询和审议机构。
第二章 组织构成
第二条 研究生教指委委员由学校和联合培养单位相关人员共同组成。校内委员由校长、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研究生处、教务处、质量监控处、科研处、招生就业工作处、国际教育学院等业务管理部门主要领导及担任研究生培养工作的二级学院院长组成。校外委员由联合培养单位(部门)人员代表组成,校外委员人数不低于委员总数的1/3。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
第三条 研究生教指委成员名单报学校审批,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届中教指委成员发生工作岗位变化,则由新任该职人员自动替补。
第四条 各研究生培养院系成立相应的分委员会,分委员会成员应包括培养院系负责人、专业硕士教研室主任、导师代表和校外专家,成员人数不少于五人。
第五条 研究生教指委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办公室主任由研究生处负责人兼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研究生教指委的工作职责包括:
负责研究生学科专业发展和建设的指导、咨询;
审议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
审议新增研究生专业授权点;
审议研究生培养方案;
审议研究生评估方案;
审议研究生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践教学建设规划,重大教学改革的措施,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需要教指委研讨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研究生教指委根据学校研究生教学建设与改革的需要召开会议。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
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参会方可举行,其中校外委员因公务原因不能出席,可通讯征求意见。因休学术假或出国等原因离职的委员,在其离职期间,不参加会议议事决策投票,不计入应出席委员总数。
研究生教指委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八条 研究生教指委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九条 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或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等表决方式,表决方式由会议主持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研究生教指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6年7月13日起实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