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校硕士学位授权点专业建设与管理,提升研究生专业建设水平和研究生培养质量,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配备原则
根据研究生专业或专业领域(方向)需要配备专业负责人。
二、任职条件
1. 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服务意识,能够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
2.从事本专业课程或相关课程教学工作5年以上,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
3. 了解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和本专业人才的社会需求情况,有清晰的专业建设与发展思路,有专业建设经验。
三、工作职责
专业负责人在院系分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1. 协助做好专业的建设规划。
2. 协助组织开展专业教学研究与改革。
3. 协助组织制定/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教学及学生管理制度。
4. 协助开展专业教学质量管理及教学专项评估。
5. 负责联合培养相关事宜。
6.负责落实入学专业教育、选课指导、师生互选、课程教学、实践实习、学位论文(开题、送审、答辩等)及就业指导等工作。
7.及时向院系分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反映专业建设及教学情况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
8.完成学校与本专业建设相关的其他工作。
四、聘任与考核
1. 专业负责人的遴选、审核及确定由专业所在院系负责组织实施。院系组织聘任考核小组,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确定人选,报送研究生处、人事处备案。
2. 专业负责人聘期与学校教职工全员聘任聘期一致,可连任。
3. 专业负责人参加学校的年度考核。由院系负责组织,根据职责进行考核。
五、待遇
1.专业负责人每月津贴600元,任职期间的教学工作量减免25%。研究生专业负责人兼任其他教学管理工作,教学工作量减免额度不超过35%。
2.学校在确定业务培训和进修时,给予优先。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