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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女子学院研究生教育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日期:2020-10-06  访问量:


校研字〔2020〕16号

为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发展,鼓励师生深化教学改革,促进学生科研创新能力的培养,加强对学校校级研究生教育立项项目经费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项目经费,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研究生处立项建设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案例教学项目、学生科研创新实践项目等各类研究生相关的立项项目经费管理。

一、经费使用范围

项目申请人(组)严格按照学校要求,进行项目预算并使用项目经费;学校设立专门账户进行管理。经费使用范围及使用比例及使用要求如下:

  1. 调研差旅费,所占比例不超过项目建设总经费的50%;

2.文献资料的购置、查阅、复制、编印、翻译等费用,所占比例应不超过项目建设总经费50%;

3.市内交通: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5%;

4.成果鉴定、评审等各种开支,不超过项目建设总经费30%;

5.为完成项目而举行的小型会议经费(三次以内);

6. 小型教学硬件设备、计算机耗材费;

7. 论文发表版面费等费用;

8. 根据项目立项要求,教师项目中明确用于学生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二、经费使用时限

项目经费的使用时限为项目立项当年起至项目规定的结题年份止,如因特殊情况项目延期结题,经费使用需另行申请。

三、项目经费审批和管理

1.校级研究生教育项目的经费,必须经研究生处立项,列入学校研究生教育项目计划,并报科研处、财务处备案。

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经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后分期拨付。项目资助经费下达后,由财务处设立明细账后生效。

  1. 项目资助经费专款专用,单独立账,由研究生处和财务处共同管理。

3.经费必需严格按照教改项目批准后的预算使用,超支不补。

4.经费报销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到研究生处登记后,方可履行报销手续;学生项目须由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指导教师签字,到研究生处登记后,方可履行报销手续。

5.用研究生教育项目经费外出调研,必须报研究生处批准;学生项目须报指导教师同意、出差人导师及所在院系批准,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6.项目负责人应于中期检查通知下发之后两周内及时报送项目经费的使用报告。项目结题时应及时提交项目经费使用决算表。

7.不按时提交项目中期或年度进展报告、或不能按期并按计划进度完成项目任务,研究生处将通知财务处暂缓或停止报销。对于违反规定使用经费的将冻结直至撤销、追回其项目经费。

8.项目应当按照申请的期限按时完成,没有完成或结题后,有结余经费的,按学校财务相关规定执行。

9.项目执行过程中如确需变更经费使用范围的,需提前写出书面变更说明,说明变更的原因、理由和变更内容,且变更范围要符合财务规定,经研究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变更;学生项目建设中如有重大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导师批准,提交院系批准,并报研究生处同意。

10.未经申请并报相关部门同意擅自变更项目经费使用的,学校终止对项目的资助,并追究项目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本办法自2020年9月24日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