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字〔2025〕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硕士学位论文工作全过程管理,规范硕士学位论文管理工作流程,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保证硕士学位授予的学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中华女子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校字〔2025〕15号)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所有申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涵盖学术型硕士和专业型硕士。
第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工作各环节的开展由研究生处统一安排,各培养单位(培养单位指学位授权点所在学院)、培养学院具体组织实施。学校硕士学位论文工作主要包括开题、中期检查、预答辩、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包括论文复制比和人工智能生成AIGC检测等)、匿名评阅和答辩、优秀学位论文评选等环节。
第二章 相关职责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是其学位论文的直接责任人,应在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指导下潜心学习,提高学术水平;应恪守学术道德、学术诚信与学术规范;应虚心听取导师与专家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完善学位论文,不断提高论文质量。
第五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须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学位授予要求,对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质量严格把关,不得同意学生将不符合学术规范和质量要求的学位论文提交匿名评阅和答辩。
第六条 各培养单位、培养学院是研究生培养的主体,负责硕士学位论文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要将学术道德、学术诚信与学术规范作为必修内容纳入研究生培养计划,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应充分发挥进展督促和质量把关作用,完善各环节的考核要求和考核方式,持续做好研究生教育与管理工作。
各学科专业应依据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的知识理论创新、综合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水平要求和学术规范、科学伦理与职业伦理规范,分类制订学位论文基本要求和规范、开题与中期、预答辩、评阅及答辩等标准。
第七条 研究生处是学校统筹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全程督查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预答辩、论文匿名评阅、答辩、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学位论文抽检等各个环节,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对责任落实不到位、过程组织不规范、审核把关不严格的单位,视情况进行约谈、通报批评、核减招生计划等。
第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学术监督和学位评定责任,要对申请人培养计划执行情况、学位论文的匿名评阅情况、答辩、学术不端及其结果等进行认真审议。
第三章 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1.硕士学位论文内容必须符合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科学研究。
2.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学科、专业领域范围内选择研究问题,选题应符合专业特征,对所研究的问题应当具有独特见解;学位论文的撰写必须坚持学术道德,符合学术规范,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3.硕士学位论文撰写时间应不少于1学年,原则上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不少于3万字,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论文不少于2万字;英文撰写的论文单词数不少于1.5万字。
4.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参照学位论文基本要求,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制定各学科专业的学位论文的具体要求包括(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中期检查、论文格式撰写规范、学位论文通过标准及各环节具体工作要求、细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学位办备案。
第四章 学位论文开题
第十条 学位论文准备工作应尽早开始,学位论文开题包括学生开题报告撰写、开题答辩汇报及开题报告完善等环节。
基本学制2年的硕士研究生的开题原则上在第2学年第3学期初(9月底以前)完成,基本学制3年的硕士研究生的开题原则上在第2学年第4学期末(6月底以前)完成;硕士研究生从开题报告到中期检查的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3个月。原则上,中文撰写的硕士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总字数应不少于10000字,英文撰写的开题报告总字数不少于6000字。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开题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硕士研究生撰写。导师负责对研究生的开题报告进行审查,经导师同意方可开题。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
1.选题来源、项目名称
2.文献综述:选题相关领域的历史、现状和前沿发展情况,前人的研究成果等。研究生应阅读至少30篇与课题相关的国内外重要文献,其中包括一定数量的外文文献。
3.研究计划:包括论文选题的背景、目的和意义、主要研究内容、研究设计/方法、重点/难点分析、预期的研究成果及创新点、计划进度等。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成绩合格的标准
1.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
选题合理,掌握与本选题相关的国内外研究动态,思路清晰;研究方案可行,具有创新价值;对可能遇到的主要问题有应对方案、措施;研究计划安排合理、进度可行。
2.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选题须有明确的应用价值,对选题所涉及的国内外状况有清晰的认识与分析;研究方案可行,有独立见解;对可能遇到的主要问题有应对方案、措施;研究计划安排合理、进度可行。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开题组织:
硕士学位论文开题以专业为单位由培养单位组织,应公开举行。各专业(领域/方向)成立学位论文开题答辩评审小组。开题评审小组由本学科专业3或5名单数专家(具有研究生导师资格或具备等同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组成;组长1人,要求具有研究生导师资格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硕士开题答辩须至少1名是行业专家。
评审小组另设秘书1名,负责记录、整理和保存研究生的开题报告材料,要求全程录音存档。因特殊情况,由研究生处审批备案后,培养单位组织各培养学院采用线上视频方式进行学位论文开题汇报,同时需全程录音录像。
学位论文开题答辩汇报采取导师回避原则,开题研究生的导师不能作为开题学生所在组的开题评审专家。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开题程序与要求
1.硕士学位论文从论文选题开始进行全过程管理。研究生提交学位论文开题申请并提交开题报告,经导师审核认为符合开题要求,同意其开题的,方能进行开题答辩汇报。
2.培养单位审定各培养学院学位论文开题答辩安排,培养学院落实具体工作,经培养单位审定后的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安排需提交学位办备案。
3.学位论文开题答辩评审小组组织召开开题答辩汇报会。开题答辩汇报会由评审小组组长主持。开题采用汇报和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汇报时间10-15分钟。评审小组成员针对汇报内容进行提问,学生答辩时间不少于10分钟。评审小组应对开题报告答辩的研究生选题进行严格把关,研究生选题要在本学科的研究范畴之内,并且符合实际,具有可行性。
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情况以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票数2/3以上(含2/3)同意,方为通过。要求评审应就学位论文的选题是否具有前沿性、开拓性、创新性,论据是否充足,选题难易程度是否合适、研究方案是否可行、工作时间安排是否合理等方面做出评价、提出修改完善的具体建议并给出开题答辩结论。
4.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答辩通过后,应在导师指导下根据开题答辩汇报小组专家的意见,对选题方案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培养单位和培养学院应在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后2周内完成相关材料的整理、归档,由培养单位提交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汇总表至学位办备案。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开题结果及运用:学位论文开题结果分五级制(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优、良、中、及格视为合格,不及格视为不合格。
开题合格的研究生,根据开题答辩评审小组的评审意见在导师指导下完成开题报告的修改,按照培养单位的相关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正式进入论文工作阶段。开题不合格的研究生,根据评审小组的意见进行修改后,经本人申请、导师批准,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第二次开题。第二次开题仍未通过者,终止培养。
第十七条 因故不能参加学位论文开题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延期开题。申请延期开题者,须提前进行学位论文延期开题申请,经导师同意,培养学院、培养单位批准后报学位办备案。培养单位批准开题工作安排前研究生未履行相关手续者,视为开题不通过。学位论文开题不通过不得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开题通过后,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改选题。如确有特殊原因更改选题需进行学位论文选题变更申请,经导师、培养学院和培养单位审批同意后重新进行开题。更改选题应在开题通过后2个月内进行,且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由学生自行承担。
第五章 学位论文中期检查
第十九条 基本学制2年的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应在第3学期末(12月底以前)完成,基本学制3年的硕士研究生应在第5学期初(9月底以前),研究生从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到学位论文预答辩的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3个月。
第二十条 每名研究生需参加学位论文中期报告并上交1篇论文工作阶段报告,内容包括:
1.论文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具体标准由各专业规定);
2.与开题报告所定研究内容和进展是否相符;
3.继续研究的内容;
4.存在的问题;
5.计划完成论文的时间和预期结果。
第二十一条 由硕士点培养单位组织学位论文工作中期检查,审定各培养学院成立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小组构成。检查小组成员构成要求同开题评审小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学位论文的中期报告组织、程序与要求同学位论文开题要求一致。
检查小组应对学位论文所研究内容与开题汇报是否相符、已经取得的成果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把关。
检查小组应对学位论文的阶段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并进行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评分;优、良、中、及格视为合格,不及格视为不合格。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报告通过后,应在导师指导下根据检查小组专家的意见,进行下一阶段论文研究与写作。培养单位和培养学院应在学位论文中期报告后2周内完成相关材料的整理、归档,由培养单位提交学位论文中期报告汇总表至学位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中期报告成绩不合格,存在问题较多者,给予警告,限期两周内写出改进措施。经检查小组批准后方可继续论文工作。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或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完成学位论文工作者应按照培养要求建议分流。
第六章 学位论文预答辩
第二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应在学位论文正式答辩前2个月完成预答辩,一般安排在基本学制最后一个学期的期初(3月中旬前)完成。
第二十五条 学位论文预答辩委员会成员构成要求、预答辩程序及预答辩委员会成员构成等可以参照《中华女子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关于学位论文答辩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位论文预答辩结果及其运用:预答辩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由预答辩小组集体表决。预答辩委员会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同意通过或修改后通过的,均视为通过预答辩。研究生根据预答辩委员会的意见,将修改后的论文经导师审定后,进入学位申请阶段,若通过学术不端检测,方可进行论文送审。预答辩委员会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不同意通过,视为不通过预答辩。预答辩委员会需给出认为必须进行重大修改或在学位论文评审前无法完成修改工作的学位论文的理由、依据。
第二十七条 预答辩不通过的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限期两周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对论文进行全面修改,修改后的学位论文经导师审核后,须经其预答辩委员会成员审议通过、培养单位同意,方可申请匿名评阅。
第七章 学位论文评阅、答辩与终稿要求
第二十八条 学位论文匿名评阅、答辩、学术不端检测的相关程序及要求按照《中华女子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位论文终稿的学术不端检测在学位授予审核前由培养单位负责落实。学位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将需进行检测的学位论文或电子版及定稿交至所在培养学院,培养学院使用查重系统进行检测,学位论文终稿的检测总文字复制比且各章节文字复制比须小于15%。
第三十条 培养单位应将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相关纳入学位申请人培养档案中,档案材料包括:学位论文指导记录、开题报告、中期报告、预答辩记录、学位论文匿名评阅及答辩委员会决议和答辩记录、表决票等。
第八章 学位论文质量监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健全“问题论文”预防机制。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需加大所辖学科、专业的硕士学位论文审查力度,建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全面加强质量监控。重点审查专家评价不高、超学习年限等重点人群的学位论文质量,并及时抽查论文根据专家意见的修改完善情况。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加强学位论文过程督导。在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预答辩、匿名评阅、答辩、学术不端检测等环节,充分发挥研究生督导作用,加大督导的检查、抽查力度,对学位论文指导、审核把关失职失责的相关人员,建立负面清单。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学位论文抽检与评优制度。发挥国家、省级、学校、培养单位四级管理的学位论文质量监督作用,做好各级学位论文抽检工作;推荐不超过5%的学位论文参加校级、省级等评优工作。
第三十四条 加强管理信息化及信息公开建设。整合构建分级使用、开放共享的学位论文信息化管理平台,做好学位论文质量监测大数据平台管理,对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匿名评阅、(预)答辩等学位授予的重点环节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监控,保证全过程留痕,提高学位论文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水平。
学位论文全程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等相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依法处置。
第九章 其它
第三十五条 涉密的学位论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相关制度制定,报学位办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2025年6月5日第17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华女子学院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