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字〔2025〕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女子学院章程》以及《中华女子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学校硕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的学位种类授予。硕士学位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按照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等授予。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或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对学科专业的培养要求,坚持科学的评价导向,在各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中明确规定该专业的学位授予具体标准,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公布。
第三条 学位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促进创新发展,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校设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为学位事项的决策机构,在学校所取得的学位授予资格及相应权限内履行职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位办公室,按《中华女子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修订)》执行。
第五条 研究生处负责统筹协调硕士学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学位授权点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负责落实硕士学位管理相关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第七条 学校正式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含外国留学生),按学校硕士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完成规定的培养环节,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达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的相应学科的专业学位授予标准,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 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第四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八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学校硕士研究生,可以按照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求提交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申请材料,经其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审核通过,可按照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要求申请相应硕士学位。
第九条 学位论文应符合学校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申请硕士专业学位者,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同意,可提交学校规定的实践成果申请学位,且实践成果须符合学校相应规范要求。
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基本要求如下:
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学位申请人独立完成。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应在本学科或专业实践领域具有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能够证明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分委会应全面审查学位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培养环节、学术研究或者专业实践训练、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等情况(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及时公布各学科专业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或实践成果认定办法),自申请截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评阅:在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申请答辩前两个月,学位办应聘请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对其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进行匿名评阅。其中,申请专业学位的学位论文评阅专家中,校外行业专家应不少于三分之一。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得作为本人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评阅专家。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原则上实行双向匿名评阅。即不仅评审专家的姓名对作者及导师保密,作者及导师的姓名也对评审专家保密。
参加评阅的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须符合本学科专业相关要求,学位申请人经导师审核同意,应不晚于答辩日期前30日提交。申请人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造成送审延期、答辩延期的,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评阅专家应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作出详细的学术评价,并出具评阅意见,供答辩委员会参考。评阅意见返回后,学位办应指定专人拆封,在进行隐名和保密处理后,向提交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申请人及其导师反馈评阅结果,以保证评阅专家的隐名权益。
参与匿名评阅的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匿名评阅规则,不得泄露任何评阅专家或学位申请者及其导师信息,以保证“匿名评阅”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第十四条 专家评阅意见处理:
(一)学位申请人应在导师指导下,按照评阅专家意见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进行修改完善。
(二)如果有评阅专家意见为“修改后答辩”(70-79分)或“须做重大修改后,方可答辩”(60-69分),申请人须在导师指导下,按照评阅专家意见,认真修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经导师审核同意,并提交详细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完善说明,方可进行答辩。
(三)如果有一名评阅专家意见为“不同意答辩”(60分以下),将另增聘两名评阅专家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进行评阅,累计两人意见为“不同意答辩”(60分以下),终止本次学位申请。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学位申请人经导师审核同意后,应当在答辩前将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提交答辩委员会成员审阅,答辩委员会成员须独立履行职责。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定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参加答辩学生名单。
第十六条 答辩委员会由三或五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组成,其中答辩委员会主席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中,校外行业专家应不少于三分之一。导师不得担任本人指导学生的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另设秘书一名,按照答辩程序对答辩过程进行记录。
第十七条 答辩以公开方式进行(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答辩程序为: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名单,介绍答辩程序和要求。
(二)答辩秘书介绍研究生基本情况,包括简历和来校后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成绩、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工作情况,宣读导师推荐意见、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成绩和评阅专家评语。
(三)学位申请人做诚信承诺并报告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主要内容。
(四)委员提问,申请人答辩。
(五)休会,委员进行评议。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评议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水平(参考导师意见、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情况、修改完善情况)
2.评议答辩情况;
3.讨论、打分并形成决议书;
4.答辩委员会主席、委员在决议书上签字。
(六)复会,主席当场宣读决议书和答辩结果。
(七)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为保证答辩质量,要求每生答辩时间不少于四十分钟,答辩过程、答辩决议等要有详细、完整的记录。
第十八条 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就学位申请人是否通过答辩形成决议并当场宣布,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九条 学位申请人在规定的最长学习期限内,最多只有两次申请硕士学位的机会。在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审、答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表决等任何阶段未通过者,终止本次学位申请。
学位论文答辩或者实践成果答辩未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在三至十二个月内修改并重新申请答辩。重新答辩的答辩委员会原则上应有半数成员为原答辩委员会委员。若再次答辩仍未通过,则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通过答辩但未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的,申请人可在三至十二个月内重新申请学位。申请人需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修改后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重新审核其学位授予资格并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若重新审核仍未通过,则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检测: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需在匿名评阅前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前完成两个环节的检测。具体规则如下:
(一)匿名评阅前检测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匿名评阅前的论文检测由研究生培养学院负责,培养学院使用学校选定的查重系统进行检测,结果报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
申请参加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检测总文字复制比且各章节文字复制比小于15%的学位论文,予以送审。
检测总文字复制比且各章节文字复制比大于15%且小于30%的学位论文,由导师指导修改,2周内可填写《中华女子学院硕士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再检测申请表》,经培养单位审定同意后报学位办备案,可再有1次检测机会。第一次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总文字复制比在15%-20%之间(含20%),如导师认为文字复制部分属规范引用,且为论文写作必须的,可由导师提出重新认定申请,填写《中华女子学院学位论文查重结果认定申请表》,就文字复制部分逐一进行说明。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论文学术水平决定是否同意送审或者终止本次学位授予申请资格决定。
申请参加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检测总文字复制比且各章节文字复制比大于等于30%的学位论文,不予送审,终止其本次学位申请,三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
若复检后复制比仍大于15%,终止其本次学位申请,需三个个月重新申请。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前检测
本次检测工作在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匿名评阅之后、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答辩前进行。学位申请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需进行检测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电子版及定稿交至所在培养学院,培养学院使用查重系统进行检测,结果报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
申请参加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的答辩稿检测总文字复制比且各章节文字复制比小于15%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视为通过检测,方可授予学位;总文字复制比大于等于15%,终止本次学位申请。
(三)必要时,学位办负责对特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进行临时检测。
(四)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检测过程中,若发现学术不端或成果作假行为,将依据《高等学校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硕士学位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学校学位授予工作安排召开会议,依据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对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资格等进行综合审核,逐一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对已授予的学位,若发现存在舞弊作伪等严重违规情况,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后可建议撤销。
第二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硕士学位申请:学位办负责汇总硕士学位授予、不授予或撤销的建议,经形式审查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建议,对学位申请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对已授予的学位,若发现存在舞弊作伪等严重违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撤销学位。
第二十三条 已经毕业但未取得学位的硕士研究生或结业后换发毕业证书的硕士学位申请者,须在离校一年内按照学位授予工作要求提出学位申请,方可申请学位。否则,按自动放弃处理,学位申请资格终止。
第二十四条 若学位申请未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作出决议的委员会应在附加决议中指出未通过原因,并于决议作出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学位申请人告知决议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同时听取其陈述与申辩。学位申请人可以在最长修读年限内,或自硕士学位申请首次未通过审核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重新审核学位。
第二十五条 学位办根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公布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硕士学位证书,并及时向北京市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第二十六条 培养单位应将学位申请人的相关档案立卷归档,建立学位申请人档案。档案材料包括: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录取登记表、研究生登记表、研究生培养计划、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书、课程成绩表、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匿名评阅及答辩委员会决议和答辩记录、表决票以及毕业研究生登记表等。
档案室负责保存学位申请人的学位审批材料和涉密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等档案材料;图书馆负责保存硕士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并按相关要求将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交存国家图书馆和有关专业图书馆;培养单位负责配合档案室和图书馆做好相关归档工作,并保存学位申请人的学位审批材料和学位论文、实践成果。
第五章 学位质量保障
第二十七条 学校构建校院两级学位质量保障体系,全面加强人才培养全过程质量管理,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授予学位的质量。
研究生处建立健全硕士学位授予质量保障制度,研究制定硕士学位申请实施办法和授予质量监督办法,定期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硕士学位授予工作与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情况;明确硕士学位质量考核指标,指导培养单位完善硕士学位质量保障管理办法,及时向校长办公会汇报硕士学位管理的重大事项。
培养单位做好硕士学位授予全过程质量管理,落实答辩、创新成果评价、学位申请受理、评阅、答辩等关键环节质量把关,并加强硕士学位授予质量研究工作。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处建立研究生导师遴选、考核、监督和动态调整机制,不断完善导师培训体系,构建分类发展通道,指导培养单位和培养学院做好研究生导师岗位管理。
培养单位和培养学院应为研究生配备品行良好、学术水平较高或者较强实践能力的教师、科研人员或者专业人员担任导师,做好导师岗位选聘、招生资格审查、定期培训研修与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导师分类评价考核和动态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导师应当认真履行人才培养职责,关心爱护学生,指导学生开展学术研究或专业实践、遵守学术道德与规范、提升学术水平或者专业能力。在培养关键环节严格把关,全过程加强指导,提高培养质量。
第三十条 学生应当努力钻研和实践,认真准备研究生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确保符合学术规范和创新要求。
第三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 为。
第三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书面形式申请学术复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将学术复核的受理与处理情况及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三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服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复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决定受理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及时报校学位评定定委员会审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自行或委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复核。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学位办申请复核。学位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复核。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将复核的受理与处理情况及时报校学位办备案。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学位办组织实施学位论文和实践成果抽检,科学使用抽检专家评议意见,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处对硕士学位管理工作开展全过程监督检查,将学位质量与导师管理、招生资源配置等有效关联。
第三十七条 培养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对学位授予关键环节的组织实施与质量把控、导师履职尽责情况等开展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
第三十八条 对于履职不力或出现学位质量重大问题的单位及人员,将视情况追究责任,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核减培养单位的招生指标,暂停导师招生资格或责令退出导师岗位等。涉嫌违法违纪违规的,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其它
第三十九条 涉密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相关制度制定,报学位办备案。
涉密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及学位授予过程,须严格遵循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保密管理。
对在本校接受教育的境外学位申请人,依照本规定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等条件和相关程序授予相应学位。
第四十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由2025年6月5日第17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原《中华女子学院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校字〔2020〕49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华女子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