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女子学院多功能厅(即教职工活动之家)是供全校师生小型会议、座谈、娱乐等使用的多功能性活动场所。为规范多功能厅管理,活跃校园文化氛围,更好服务全校师生,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华女子学院多功能厅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现教中心)负责内部建设、管理和设备使用技术支持,任何单位使用多功能厅必须服从现教中心管理,严格遵守多功能厅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条 多功能厅使用分为校级活动、工会活动、部门活动、联谊活动等。校级活动安排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工会各协会活动安排由工会负责统一协调并报现教中心。在优先保证学校教工活动的前提下,由现教中心安排其他部门活动和联谊活动。
第四条 多功能厅使用按下列顺序优先安排:校级活动、工会活动、部门活动、联谊活动。同级别活动遵照“先申请先使用”的安排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使用多功能厅,每次需提前向现教中心了解多功能厅使用安排及设备情况,提前7天将《中华女子学院多功能厅使用申请单》提交现教中心安排执行。
第六条 使用单位至少提前一天将活动流程、活动所需音像材料提交现教中心,并协助现教中心完成调试或彩排工作,活动期间现教中心只提供已调试过的设备使用服务。彩排工作原则上只安排一次,彩排时间由使用单位和现教中心协商解决。
第七条 活动期间现教中心主要负责多功能厅舞台机械及视音频电子设备的使用服务,活动安全保卫、场地场景布置、用后恢复、卫生打扫等其它事项均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二章使用安全
第八条 多功能厅使用整体遵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安全原则,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活动安全第一责任人,承担活动期间的活动内容、人身安全及学校财产的安全责任。
第九条 多功能厅内严禁从事任何违法、违纪活动。各类活动必须坚持健康有益、积极向上的原则,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
第十条 实际活动内容必须与申报内容相一致。现教中心有权随时制止违法或违纪活动,必要时可立即关闭视音频设备。对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学校追究使用单位责任。
第十一条 活动安全由使用单位负责,参加活动人数严禁超出多功能厅额定人数。学校保卫处要定期对多功能厅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及时上报和排除各类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进入多功能厅,多功能厅全部区域严禁使用明火、严禁吸烟、严禁私自动用消防设施、严禁私接乱拉电源、严禁私自携带宠物入内。活动外租的设备和购买的气氛渲染器等物品需经学校保卫处审核和现教中心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多功能厅内各种电气设备均由现教中心技术人员操作,任何人不得擅自操作和动用。多功能厅内所有设备和家具均为多功能厅专用,任何人不得私自移动、拆卸或带出。使用单位要爱护多功能厅内各种设备和家具物品,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由使用单位原价赔偿。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必须指定1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负责安全工作,负责第一时间处理突发事件。活动期间多功能厅不得关闭所有疏散门,必须保证疏散通道畅通。现教中心值班人员必须在各种设备关闭30分钟后对多功能厅进行整体检查,确保没有安全隐患后才可离开。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要确保参加活动人员文明活动,自觉维护多功能厅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杂物,严禁随意粘帖、乱涂乱画。使用单位用后按照现教中心值班人员要求清扫卫生,恢复各种设备和家具。
第三章校级活动
第十六条 校级活动指由学校办公室组织或安排的全校性会议、报告、座谈等活动。校级活动如与其它活动安排冲突的,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四章部门活动
第十七条 部门活动指活动组织者为我校处级单位,参加人员60%及以上为我校人员的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人数在40人及以上。
第十八条 多功能厅每年为我校处级单位举办非营利性部门活动免费使用一次,再次使用或营利性活动按学校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 由校团委、校学生处、校工会举办的面向全校师生的非营利性部门活动按免费部门活动办理。
第二十条 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部门活动安全责任人,负责审核活动内容,落实活动安全预案,签订和履行多功能厅使用承诺书。
第二十一条 部门活动申请时需携带活动内容简介及节目单、活动安全预案、多功能厅使用承诺书办理 《中华女子学院多功能厅使用申请单》,其中所提供的材料均需申请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五章联谊活动
第二十二条 联谊活动指我校各处级单位为校外联谊单位牵头联系使用多功能厅的活动,其中活动的组织者为校外单位。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联谊活动收取场地使用费(含能耗费、设备损耗费、劳务费等),收费标准遵照学校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联谊活动内容审核及各项安全责任均由校内牵头单位负责,校内牵头单位负责人为活动安全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联谊活动办理时须携带申请函、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活动内容简介及节目单、活动安全预案、多功能厅使用承诺书办理《中华女子学院多功能厅使用申请单》,所提供的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学校利益,联谊活动需缴纳场地使用费50%的保证金,保证金用于支付因使用单位过错造成的设备损失及场地恢复费用,除此支付后的保证金于活动结束后一周内返给缴纳单位。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涉及内容如与之前相关规定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