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学校主页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中华女子学院师德考核实施办法

作者:宣传部 阅读次数: 部门:宣传部

校党字【2021】3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加强学校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师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促进引导教师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党和人民满意的好老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北京市《新时代北京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北京市《北京高校教师师德考核办法》等相关文件及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师德考核是对学校教师自觉践行新时代四有好老师、四个引路人四个相统一的时代要求和恪守职业道德情况的评定。通过考核结果的反馈促使教师自觉提升职业道德修养,践行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强化以德树人、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的职业追求,自觉担当起新时代教师的神圣使命。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师德主要是教师的职业道德,具体是指学校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社会服务中处理个人与教育事业、个人与学生、个人与同事、个人与家长和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时,所应遵循的道德行为准则和规范。

第四条 学校师德考核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教师崇德修身的基本遵循,突出全员全方位过程师德建设养成;尊重教师主体地位,坚持严格管理监督与激励关怀相结合,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教师评价的第一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体现奖优罚劣,落实师德一票否决

第五条 学校师德考核对象为学校在职教职工,外聘、兼职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章 考核组织

第六条 学校党委书记和院长是师德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共同领导师德考核工作,共同承担师德考核责任。各二级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师德考核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学校设立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师德考核工作。师德建设委员会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校领导任副组长,委员由宣传部、人事处、纪监审、工会、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学术委员会委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八条 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师德工作主管部门(宣传部),负责师德考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宣传与教育工作。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具体事项,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教师教学行为督查,师德建设委员会(宣传部)负责申诉受理,纪监审办公室负责监督,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科研管理处、学生工作部(处)、工会等协助开展考评工作。

第九条 各二级部门(单位)成立师德考核组,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师德考核工作,确定师德考核初步意见和考核档次。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等级

第十条 师德考核依据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北京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内容包括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育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规范、秉持公正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等方面,具体标准如下:

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坚定四个自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公民义务,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和校园和谐,自觉遵守保密管理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人民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教师的形象和学校的声誉,或危害国家安全、违反法律法规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过失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

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持家国情怀,自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积极开展先进性别文化和创新文化教育和传播,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不得传播邪教和宣传封建迷信等活动。

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掌握现代教育理论,更新教育理念,思维要新,视野要广,忠于职守,乐于奉献,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成才规律,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因材施教,教学相长,持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未经学校同意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尊重学生人格,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平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不得侮辱、歧视、威胁、打击报复学生,不得在教育教学及科研活动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仪表端庄,举止文明,作风正派,尊重同事,团结协作,规范使用自媒体,自重自爱;不得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公共管理和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校和他人利益,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炒股、经营微商、网上购物、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事务,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等侵害行为。不得对学生实施性别歧视或在课堂中发表违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言论。

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坚持实事求是,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学术经历、不当署名、一稿多投、买卖论文等,或滥用学术期刊、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征兵、助学助困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得在工作期间未经学校允许脱离工作岗位、出国(境)。

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家长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赠送的礼品、礼金等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家长或其他利益相关人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推销、代购未经学校审定的教材或教辅资料,不得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不得借开会、调研、培训等名义用公款旅游。

积极奉献社会。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履行社会责任,承担社会义务,提供专业服务,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不得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第十一条 师德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注重考核教师日常师德表现和遵守纪律、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各二级部门(单位)要实行动态考核,实时记录本部门(单位)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每学期要进行汇总并通报。

第十二条 师德年度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凡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该教师师德考核档次确定为不合格,其他相关人员为合格以上档次,但不得评为优秀。对获得广大师生和社会高度认可的,师德事迹突出,在学校能够发挥立德树人模范和表率作用的教师,年度师德考核档次为优秀,优秀档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部门(单位)参加年度师德考核人员总数的20%。

第十三条 经查实具有以下师德失范情形之一者,师德考核等次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一)在教育教学管理服务工作中,有损害党中央权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有损害国家利益、教师形象和学校声誉,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危害国家安全、违反法律法规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过失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言论,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传播邪教等活动;

(四)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等学术不端行为;

(五)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未经学校同意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工作期间未经学校允许脱离工作岗位、出国(境);

(六)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奖评优、征兵、助学助困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七)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或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休闲等活动,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八)在教育教学及科研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侮辱、威胁、打击报复学生;

(九)要求学生从事与教育教学、学术研究、能力提升无关的事宜;实施带有明显性别歧视的行为,给学生造成严重心理影响和精神压力;

(十)与在校学生谈恋爱;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存在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等侵害行为;

(十一)擅自以学校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作出承诺,擅自以学校名义举办、参加各类活动造成不良后果;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学校正常管理、教学和科研秩序,造成负面影响;

(十二)其他违反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十四条 经查实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师德考评结果不可定为优秀:

1.工作失职,出现一般教学事故的行为;

2.受到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的;或党员受到党内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3.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参加学校及所在单位组织的学习、教研等集体活动超过年度总次数1/3的;

4.承担教学工作不认真、教学质量差、学生反映强烈,拒不改正的;

5.在职称(职务)申报、评优评先、人才选拔等工作中不如实填报有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6.其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十五条 经查实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且没有十三条、十四条所述任一师德失范情形的,师德考核等次可定为优秀:

1.当年度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师德表彰或奖励的个人

2.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教师职业道德,个人师德师风先进事迹在校内外媒体进行专题宣传报道的;

3.个人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教师职业道德,在师生中威望高,有突出的典型事迹,在校内外产生较大影响的。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六条 师德考核采取清单制,由各部门(单位)师德考核组对照以上条款对本部门(单位)教师开展考核工作,对所涉各类清单的情形进行调查认定,涉及违纪违法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学校有关制度做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平时考核由各二级部门(单位)实时进行,及时记录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每学期要进行汇总并通报。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由各二级部门(单位)师德考核组根据学校的部署统一组织开展,可采取个人自评、同事互评、学生测评、综合评议相结合方式进行。师德考核组综合分析师德评议的结果,对照有关规定,确定师德考核初步意见和考核档次,经党政联席会或部门考核组讨论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九条 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审核各部门上报的年度师德考核初步意见和考核档次,经集体研究,审定师德考核结果。

第二十条 年度师德考核结果通知每一位被考核教师,经教师签字确认后,存入教师个人档案。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师德考核结果运用于教师管理和职业发展全过程,作为岗位聘用、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学习进修、评奖评优等工作中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凡在师德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教师,按照有关规定晋升薪级档次和享受各种待遇;凡在师德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教师在年度考核、参与学校有关奖励或荣誉称号的评选时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 经学校认定师德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年度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四条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有异议的教师,可根据相关规定向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依规提出申诉、再申诉。

第六章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

第二十五条 教师具有第十三条所述的师德失范行为的,除年度考核不合格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师德失范行为情节较轻者,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停止教学活动,24个月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或晋升行政职务。

第二十七条 师德失范行为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者,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事教师为中共党员的,由所在党支部提出给予党纪处分的建议,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二十八条 师德失范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涉及违法违纪的,由师德建设委员会及时移交学校纪监审立案处理。

第二十九条 被处理的教师要积极整改,所在部门党政负责人要对其开展教育,督促其整改。

第三十条 师德一票否决处理决定的执行期,从教师收到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教师在受处理期间没有再出现违反师德情形的,执行期满后,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经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研究,党委常委会通过后,可解除该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三十一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部门党政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作出检讨,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三十二条 相关部门和责任人有下列情形,导致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或引起严重后果的,应当对部门师德工作负责人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如果国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相关政策,即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涉及教师师德的制度,凡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1月6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