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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女子学院校园网络安全与信息管理条例

作者:数信学院 阅读次数: 部门:数信学院

中华女子学院校园网络安全与信息管理条例

校字〔2020〕3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园网的运行和使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

第二条 校园网络的安全管理应当保障计算机网络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安全,保障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三条 通过校园网络接入的计算机及局域网的安全管理适用于本条例,未接入校园网络的计算机的安全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网络与信息系统管理

第四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网络资源的统一管理,并对二级单位校园网络信息员和校园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各二级单位需设立一名校园网络信息员具体负责并接受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校园网络的工作人员和校园网络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学院按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按章依法进行的网络系统及信息系统的安全检查。

第六条 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各二级部门负责本部门自建业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和数据管理工作,并接受现教中心给予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配合现教中心根据国家网络安全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七条 各二级部门对上网信息要进行审查,严格把关,凡涉及国家及学校秘密的信息严禁上网。

第三章 网络与信息安全

第八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系统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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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校园网用户在校园网络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其他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破坏网络设备的活动。

第十一条 禁止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不得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不得以虚假身份使用网络资源。

第十二条 校园网用户将计算机或手机等终端接入校园网时,必须登录经过实名认证的账号。

第十三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络从事商业活动。

第十四条 校园网络用户必须遵守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需要交费的用户应按时足额交纳有关费用。

第十五条 严禁制造和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十六条 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的、不健康的信息,校园网络用户应及时报告学校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和保卫处。

第四章 处罚条例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有权停止其使用校园网络。

(一)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者,其行为尚未对国家、社会或学校造成重大影响的:

1.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2.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步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4.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二)对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行为,其行为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1.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

2.故意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3.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

4.其他传播计算机恶意软件的行为;

5.向社会发布虚假计算机病毒疫情。

(三)对有下列破坏或盗用计算机网络中信息资源、以他人或集体名义从事网络活动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行为,且其行为尚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1.未经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批准,私自连接路由器、无线路由器等影响网络正常运行的网络设备的;

2.未经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批准,采用各种手段切断学校、部门或他人网络连接的;

3.通过扫描、侦听、破解口令、安置木马、远程接管、利用系统缺陷等技术手段获取他人信息的;

4.通过各种手段盗用他人帐号或地址等资源的;

5.通过校园网络向与其无被管理关系和信息服务关系的用户广播E-Mail或发送垃圾邮件的;

6.冒用他人或集体名义从事网上活动的;

7.对使用信息炸弹,致使校园网络系统或联网计算机系统发生阻塞、溢出、处理机忙、资源异常消耗、死锁、瘫痪等运行异常的;

8.对收到境内外反动电子邮件和信息不及时删除和上报相关部门,而继续散发的。

(四)攻击、入侵、私自修改网络设备、破坏网络基础设施的。

第十八条 对严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各款的情节严重的,由学校提交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并追偿经济损失;对严重影响中华女子学院声誉的,学校将依法行使追究权利。

第十九条 对主动向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报告自己非法使用网络资源者,将酌情给予从宽处理。

第二十条 校园网络用户在校园网络上散布和传播反动、色情或其他违反过国家法律的信息,校园网络的系统记录可以作为证据提供相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上述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和行政规定相抵触的情况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五章 奖励条例

第二十二条 对主动向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举报非法使用网络资源情况及影响、干扰、破坏校园网络正常运行不良行为,证据确凿的将通报学校相关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0年9月23日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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