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字〔2020〕1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社会工作专业实习是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必要环节。根据全国社会工作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的《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指导性培养方案》中的相关要求,为了增强学生对于社会工作实务的了解,增进理论与实务的转化与应用,深化学生社会工作实务能力,本着校企合作、联合培养的原则,特制定本实习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习”是指我校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程,即第一阶段专业实习、第二阶段专业实习及第三阶段专业实习,统称专业实习,共计6学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我校在读的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MSW研究生”)、MSW研究生实习期间的实习督导及学生所在培养院、系(部)。
第四条 本专业实习旨在培养学生热爱妇女儿童事业,培养学生服务于妇女儿童及家庭的使命感;促进学生在实践中进一步学习并掌握妇女、儿童及家庭服务所需的基本知识,提升专业能力和专业素养;促使学生了解行业发展,为未来就业及专业发展做准备。
第五条 本专业实习旨在通过实习指导,促进教师对专业及行业发展的进一步的了解和学习,丰富教师课堂教学内容及教学案例,促进教师课堂教学改革,提升教学质量。
第二章 实习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 本实习的统筹和管理单位为学校“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中心”(以下简称“MSW教育中心”);本实习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单位为学生所在培养院、系(部);本实习的咨询、特殊情况审议、争议及纠纷处理单位为MSW研究生实习指导委员会(有关实习指导委员会工作职责及工作流程参见《关于批准MSW教育中心成立“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习指导委员会”的决定》,校研字[2017]03号)。
第三章 实习要求
第七条 本实习为MSW研究生培养必须环节,MSW研究生须参照本制度中的相关要求,完成相关学习活动。
第八条 本实习具体要求参见“中华女子学院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习学生手册”、“中华女子学院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习督导手册”。实习相关手册由MSW教育中心依照MSW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统筹编写,经MSW研究生实习指导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九条 各实习执行单位,即各培养院系须根据本规定“中华女子学院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习学生手册”、“中华女子学院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习督导手册”,安排开展相关实践教学活动。
第十条 对本科为社会工作专业的MSW研究生,本实习三阶段实习总时数要求不少于800小时;对本科为非社会工作专业的MSW研究生,本实习三阶段实习总时数要求不少于1000小时。
三个阶段实习为“全过程、进阶式”专业实习,依次分别在三个学期实施并完成,即第一学期实施并完成第一阶段专业实习、第二学期实施并完成第二阶段专业实习、第二-三学期实施并完成第三阶段专业实习。各阶段实习总体要求如下:
第一阶段专业实习:第一学期,1学分,实习内容为机构观察和讲座学习,实习时数不少于60小时;
第二阶段专业实习:第二学期,2学分,实习内容为专业实践并实习项目设计,实习总时数不少于200——240小时;其中,本科为社会工作专业的MSW研究生,实习时数不少于200小时;本科为非社会工作专业的MSW研究生,本阶段实习总时数不少于240小时;
第三阶段专业实习:第二-三学期,3学分,实习内容为项目实践,实习时数不少于540——700小时;其中,本科为社会工作专业MSW研究生,实习总时数不少于540小时;本科为非社会工作专业的MSW研究生,本阶段实习总时数不少于700小时。
各阶段具体实习内容、实习安排、考核标准及考核方式,参见“中华女子学院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习学生手册”。
第十一条 因访学、交换学习、联合培养等方式完成的实习活动,须提供相关实习鉴定,经培养院系(部)审核同意,可计入MSW研究生必修的实习时数。
第十二条 MSW研究生因个人原因(如怀孕生育、病事假等),不能如期完成实习者,可申请延期实习,填写“MSW研究生实习延期申请表”(参见附件1),说明延期原因及预计完成实习的时间,经导师同意、学生所在培养院、系(部)同意后,报MSW教育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MSW研究生因非个人原因(如被选拔参加国家、市、区(县)、校级公共活动,或机构解散等原因)无法正常完成实习任务者,有校级及以上相关政策规定或指导意见的,参照政策规定或指导意见处理,没有相关规定或指导意见的,参照第十二条规定,以个人原因方式处理。
第十四条 本实习不接受MSW研究生自选实习单位,MSW研究生需在MSW教育中心当年发布的实习单位目录中选择实习单位。实习单位的选拔与确定,参见本制度中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督导要求
第十五条 本实习实行双督导制度,第一阶段实习督导任务由MSW教育中心专任教师及各培养院系专业负责教师共同负责完成;第二、三阶段实习督导由学校督导和机构督导共同负责完成。学校督导原则上由MSW研究生导师担任;机构督导由MSW研究生实习机构指派的相关工作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 本实习的学校督导须满足下列条件中之一:
(一)MSW研究生校内导师;
(二)接受过社会工作专业训练,或获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的在校教师;
(三)目前在校担任社会工作实务相关课程的教师;
(四)积累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或督导实务经验的教师。
第十七条 本实习的机构督导须满足下列条件中之一:
(一)具有MSW及以上文凭或中级社会工作师证,并在实习机构有一年以上实务工作经验的;
(二)有相近专业训练或文凭的,例如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法学等专业的机构工作人员,可由实习机构推荐,上报学校MSW实习指导委员会评估其专业能力及督导能力,通过评估认定者。
第十八条 本实习具体的督导职责、工作内容、工作安排及要求,参见“中华女子学院社会工作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习督导手册”。
第五章 实习单位
第十九条 实习单位以从事妇女服务、妇女维权、儿童保护和家庭教育服务以及妇女发展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为主,包括妇联组织及其他专业机构,实习单位必须有社会工作及相关专业的工作人员,能为MSW研究生提供可以完成实习任务、可参与的项目或相关平台,能为MSW研究生实习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实习督导。
第二十条 实习机构选拔及建设流程如下:
(一)研究生及导师所在培养院、系(部)、MSW教育中心具有拓展、联系、推荐MSW研究生实习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二)研究生及导师所在培养院、系(部)、MSW教育中心须参照“MSW研究生实习单位选拔参考标准”(参见附件2),接洽和建设MSW研究生实习单位;对符合选拔标准的实习机构,各培养院系、(部)可备选为研究生实习单位。
(三)各培养院、系(部)、MSW教育中心须对选定的实习单位开展评估与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可在规定时间内填写“MSW研究生实习单位申报表”(参见附件4),由院、系(部)负责人签字、院系盖章,报送MSW研究生实习指导委员会审议;申报时除需提供书面申请外,须同时提供实习单位的相关简介、单位的督导简介、资质认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四)MSW研究生实习指导委员会在接到申请材料两周内委派MSW教育中心对所申报的单位开展核实和考察,并将核实和考察结果及院系申报材料一并反馈给MSW研究生实习指导委员会审议;MSW研究生实习指导委员会在当届MSW研究生第二阶段实习任务发布前一至两周内公布审议结果,确定并发布本届研究生实习单位名单。
(五)对审议通过的实习单位,可列入我校MSW研究生实习单位目录,参与我校MSW研究生实习教学活动。
(六)MSW实习指导委员会指导相应的培养院系或MSW教育中心,对新入目录的实习机构开展为期两年的持续性考察和评估;评估合格的新实习单位,将依照中华女子学院法务流程,正式签约为我校MSW研究生实习单位;MSW教育中心为新聘任的实习单位督导颁发督导聘任证书,并提供相关培训及进修资源,确保我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中实践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十一条 MSW研究生实习机构评估流程如下:
(一)MSW研究生及校内指导教师需参照“中华女子学院MSW研究生实习单位测评表”(附件4),对实习单位进行打分评估。
(二)连续两年分值低于标准要求的实习单位,将暂停与之合作的相关事宜,并告知合作单位,提供调整或整改意见;对及时调整并再次符合实习单位标准的,可通过再次评估程序,纳入实习合作单位名单;对不合作的实习单位,停止合作事宜。
(三)MSW实习指导委员会可根据行业发展的实际需求及学校MSW研究生人才培养方案的改变,每三年对实习单位评估标准中的具体评估指标进行重审和适当的调整。
第六章 实习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有关实习的档案建设是实践教学的重要内容之一。实习档案由各培养院、系(部)研究生教研室组织相关教师收集、整理并归档。实习档案的形成时间按MSW研究生年级,依照“中华女子学院MSW研究生实习档案目录清单”(参见附件5),形成实习报告,一生一册。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实习档案包括上述第二十一条中所规定的当届研究生实习报告、当届MSW研究生实习学生手册及督导手册;归档要求以纸张为载体,按照A4纸大小规格,依据MSW研究生年级,按届归档。
第二十四条 各培养院、系(部)研究生教研室最晚于MSW研究生完成实习后的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完成当届研究生实习档案整理工作,研究生实习档案由研究生教学秘书负责日常管理,由各培养院、系(部)研究生负责人担任主管。
第二十五条 MSW教育中心定期检查各院、系(部)研究生处实习档案建设情况,并根据学校档案管理制度,组织各培养院、系(部)向学校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研究生实习档案。对研究生实习档案建设工作开展得好的单位,要推广先进经验;对不能按时办理实习档案移交的单位要限期整改。
第七章 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实习的日常检查由MSW教育中心统筹、各培养院、系(部)组织实施。MSW教育中心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学督导在研究生实习期间,随机抽查研究生实习情况;各培养院、系(部)应不定期检查研究生实习情况,院、系(部)负责人应就MSW研究生实习情况和导师督导工作展开积极调研和组织经验交流,及时掌握研究生实习动态。
第二十七条 对于抽查到的异常情况,通报相关院、系(部),由部门做出处理意见后,报MSW研究生实习指导委员会审核并备案。
第二十八条 各培养院、系(部)应在当届研究生第三阶段实习结束后,及时组织MSW研究生开展实习经验交流,并实习活动的进行反思和总结;院、系(部)应对经验交流和总结进行记录和整理,并交MSW教育中心统一存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由学校研究生处MSW教育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