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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女子学院研究生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教务部 阅读次数: 部门:教务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研究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研究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研究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应凭中华女子学院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生病、不可抗力、需要保留入学资格等)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研究生处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病假需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或超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研究生录取后若确有困难不能按时入学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入学资格只能保留一年。欲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规定的新生入学时间前,提前两周向培养院系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说明申请原因,提供相关证明。经培养院系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核批准。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与培养院系联系,在本专业下一年级新生入学时间前,提前两周向培养院系提交入学申请,经培养院系复查,符合入学条件的,报研究生处审核。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应随下一年级新生入学。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研究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时,要充分考虑该专业下一年可能存在的暂停招生等潜在风险。若因上述原因而致使其无法完成学业的,相关后果由研究生自负。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研究生处将组织培养院系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汇总处理。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在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复查取消入学资格者,户口必须迁回原户口所在地。

第十二条 在学的研究生应按学校安排在每学期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到培养院系报到,并办理注册等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应事先向培养院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时到校注册者,按旷课处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研究生须在每学年的第一个学期开学前足额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方能注册。未按时足额交纳学费者,不能注册,不能进行课程学习和论文答辩。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目前,我校研究生资助体系包括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及研究生“三助”等项目。

未注册研究生不享有在学研究生的各项权利。

第二节

第十三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遇特殊情况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书面请假程序。研究生请事假两周以内的,经导师同意,院系批准,报研究生批准处备案;一学期内累计请假不得超过四周。累计超过四周以上者,需办理休学手续。

研究生因伤病请假,在校凭校医疗中心证明;外出期间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并经校医疗中心认定。研究生请病假两周以内的,经导师同意,院系批准,报研究生处批准备案;请假累计超过八周(含),需办理休学。

其中请假超过两周或者因请假须终止课程学习的,应经培养院系主管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处批准。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不参加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按旷课处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获准请假的研究生应按时销假。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研究生入学后应尽快熟悉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应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参加课程学习、实践活动、学位论文等教育教学活动的考核。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试成绩可以按照百分制评定,60分以下为不及格;考查成绩按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评定。百分制与五级制成绩按“优≥9080≤良<9070≤中<8060≤及格<70、不及格<60”的标准换算。研究生课程修读合格成绩为60分及以上,考核合格方能取得规定学分。考核不合格的课程,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五条 研究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应申请缓考。未申请缓考或者申请缓考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该门课程本次考试成绩记零分。

研究生应及时提交课程作业,具体时间以任课教师的规定为准。未能按要求提交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零分。

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允许重修。所有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原则上不得重修。

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三次抽查无故未到课的,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门课程成绩记零分。一门课程累计缺课(包括请假)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三分之一的,应重修该课程。

考试(考查)因违纪或作弊被给予纪律处分的,该科目考试(考查)成绩记为“无效”。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第十六条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研究生学业成绩。考核成绩无论是否合格,一律记入研究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重修课程考核合格记入研究生成绩单,并注明“重修”。

第十七条 研究生各阶段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考核鉴定的主要依据为本办法第四条内容。

第十八条 研究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按所在年级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九条 研究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研究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核算创新创业学分。具体办法见《中华女子学院研究生创新创业管理办法(暂行)》。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其在我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入培养档案。研究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我校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三年内已获得的与新录取专业的培养计划相关的学分我校予以承认;从他校退学的研究生,重新参加考试被我校录取的,提供三年内已修课程及已获学分证明,经我校认定,与新录取专业的培养计划相关的学分可以予以承认;从我校退学的研究生,重新参加考试被他校录取的,我校提供三年内已修课程及已获学分证明。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定期开展研究生诚信教育,将诚信教育纳入研究生培养全过程。研究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记入培养档案,作为思想品德鉴定的重要指标。对违背学术诚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按照中华女子学院学风建设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如因专业调整、患病或者确有困难等情况,可申请转导师、转专业、转培养院系或转学。

在本学院内转导师,经导师和培养院系主管负责人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培养科备案。

转专业、转培养院系,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和所在院系主管负责人同意,同时通过拟转入导师和院系的同意并考核后报研究生处审核和批准。

申请转学的研究生,由研究生本人提出转学申请,导师和所在院、系签署同意意见,学校研究生处审核,报学校批准,拟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并通过公示期后,报北京市教委审查同意,由转入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外校研究生要求转入我校者,需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北京市等相关规定办理。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研究生;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的研究生;

(三)正在休学和保留学籍的研究生;

(四)应予以退学的研究生;

(五)由研究生二区招生单位拟转入我校的;

(六)跨学科门类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我校研究生基本学习年限根据各专业实际学制确定,最长学习年限为基本年限延长两年。研究生原则上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对休学创业的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基本年限延长四年。

研究生应按培养计划规定的时间进度完成课程阶段的学习。个别研究生入学后如确有困难而不能连续完成课程阶段学习的,可申请休学。申请休学的研究生应向培养院系提交休学申请,说明申请原因,提供相关证明。培养院系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核批准。

研究生休学一般应以学期为单位,不满一学期的按一学期计算。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继续休学。

第二十五条 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六条 除休学创业和应征入伍外,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超过两年的,应予退学。休学或保留学籍的研究生应办理离校手续,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学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休学或保留学籍的研究生应在休学期满的下一学期开学前或下一次集中授课开始前,提前两周向培养院系提交复学申请,经培养院系复查,符合复学条件的,报研究生处审核批准。经复查合格,学校同意复学的,应随下一年级研究生上课。未按时提出复学申请或者复学审核不合格者,按退学处理。

研究生在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核。学校不对研究生在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研究生在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时,要充分考虑该专业下一年及以后可能存在的暂停招生或者授课计划调整等潜在风险。若因上述原因而致使其无法完成学业的,相关后果由研究生自负。

第六节 退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复查不合格,或者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按时申请复学,或复学申请批准后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的;

(二)除休学创业和应征入伍外,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累计超过两年的(不含两年);

(三)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在学期间未经批准,擅自接收任何单位聘用(包括出国留学)者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无正当事由者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按规定应休学但拒不休学者;

(七)在校研究生重新报考国内其它院校研究生者;

(八)本人申请自动退学者;

(九)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十)因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同时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本人申请自动退学的,处理程序可以从简。

第三十一条 退学的研究生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学习满一年以上的,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退学后,户口、就业、档案等后续问题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处理。

第三十三条 退学的研究生,自批准之日起不再享受在学研究生的一切待遇。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退学后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培养计划完成学习、科研及实践任务,考核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毕业证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并达到相关要求的,经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研究生提前修满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学分,成绩优良,完成学习、科研及实践等任务,完成学位论文,可以申请提前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并按规定程序提前毕业和获得学位。

提前毕业的申请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经导师同意,培养院系主管负责人批准,于预计毕业时间前三个月报送研究生处审核批准。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届时不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根据研究生学业的实际完成情况,分别给予结业或肄业处理。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学习时间内完成学业,因客观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学业,或经短期延长可取得更好的成果者,可申请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延长学习年限的申请,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经导师同意,培养院系主管负责人批准,于原定毕业时间前三个月报送研究生处审批,

延期毕业的研究生,不享受基本学制年限内研究生的基本奖助待遇,且不得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

延期期满,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延期期满仍未完成学业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结业或肄业处理。此类结业的研究生不得再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研究生无法按规定的时间完成学业,又未按规定申请延长学习年限者,做退学处理;研究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业,不能再申请延期。学校根据其学业完成情况作出相应的结束学业结论。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硕士研究生结业后,一年内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并答辩通过者由学校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研究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八条 已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进行论文答辩,但未能通过的,若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后二次答辩,研究生应在其后一年之内完成修改并进行答辩。答辩通过,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重新进行论文答辩者,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进行答辩。

研究生超过规定学习年限未进行论文答辩、论文答辩未通过但又未获准二次答辩或者二次答辩仍未通过的,做退学处理。

第八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应当进行审查,必要时需要研究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

第四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能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二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档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校、研究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研究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四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会,制定《中华女子学院研究生会章程》,支持和保障研究生依法、依章程在研究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研究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将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七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支持研究生代表参与学校管理。

研究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研究生团体。研究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研究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研究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九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条 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二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中华女子学院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研究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三条 研究生处和培养院系要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全面考核,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四条 对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结合。对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的形式有:授予“三好学生”称号、“优秀毕业生”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

学校对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国家奖学金、出国交流人选等赋予研究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五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学校纪律行为的研究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七条 学校给予研究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研究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研究生的处分按照《中华女子学院学生考试违规的认定及处理办法》和《中华女子学院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第五十八条 对研究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研究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须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九条 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研究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研究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校听取研究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条 学校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并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研究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中华女子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负责受理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研究生的申诉。

第六十二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研究生处分设置6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研究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处分解除程序:由研究生向所在培养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培养院系组织调查审核,征求师生意见,拟定初步处理意见后上报研究生处;研究生处核准后,报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十三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试行,原《中华女子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