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学校主页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中华女子学院研究生课程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教务部 阅读次数: 部门:教务部
  

校字[2018]10号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做好“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我校研究生课程教学实行校、院系(部)两级管理。研究生处负责全校研究生教学的宏观管理及研究生公共课教学的协调管理。研究生公共课开课院系(部),在研究生处的统筹下,负责公共课的教学与管理工作;各开课院系(部)负责具体实施本单位研究生教学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实行信息化管理。各培养院系(部)的专业培养方案、课程安排、选课、成绩管理等均纳入“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 (以下简称“研究生系统”)。

第二章 培养方案与课程管理

第四条 培养方案。培养方案是研究生教学的核心文件,须符合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改革的精神,符合人才培养规律,体现培养特色。

培养方案一般包括培养目标、培养方式、专业领域、学制与学分、学习年限、课程安排、学位论文、学位授予条件等内容。

培养方案由研究生处组织各培养院系(部)制定和修订,在广泛听取本专业导师、有关任课教师和研究生的意见的基础上,经专家论证会审核同意、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复核、研究生处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课程类型。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类型需参照各类别全国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确定。一般分为必修课程(公共必修课程、专业必修课程)、选修课程、专业实习实践和学术活动、创新创业教育等。

第六条 课程标准。课程标准是为落实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安排而编写的教学文件。所有授课课程均须编写课程标准。课程标准要合理统筹各课程间、各章节间的知识结构,合理安排相关知识的传授,要体现学术的前瞻性。

课程标准一般包括课程基本信息(含课程名称、授课对象、学时学分、课程类别)、课程教学目标、课程内容与教学要求、教学方法与考核评价、主要参考文献、讲义、教学条件等内容。为适应研究生教育的国际化要求,课程名称、课程教学目标需配有相应的外文翻译,其中,实施全外文教学的课程须有完整的外文版本。

课程标准由授课教师(团队)负责编写,经研究生教研室主任审核同意,院系(部)教执委审核批准后执行。各专业须在培养方案定制后的2个月内完成课程标准的编写工作,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七条 课程增设与调整。培养方案制定后,因教学需要确需在专业选修课中增设或调整课程的,开课教师须在课程开设的前一学期填写《中华女子学院调整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审批表》(附件1)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课程标准,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八条 教学进度表。任课教师须根据课程标准、课表和校历编写《中华女子学院研究生课程教学进度表》(附件2),经研究生教研室主任批准后执行。教学进度表包括课程名称、学分学时、授课对象、考核方式、教材及参考书、任课教师及职称、授课方式、课外学习要求等内容。任课教师不得随意更改授课计划。

第三章 任课教师

第九条  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以德立身,以德施教,政治素质过硬,师德师风高尚,具体可参照执行《中华女子学院教师教学工作条例》(校教字201719号);

(二)有扎实的专业素养和系统的专业知识,熟悉本学科前沿动态,教学、科研经验丰富,教学效果良好;

(三)担任研究生理论课程教学的,原则上须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实验、实践技能突出的教师或专业技术人员可承担学术学位实验、实践环节和专业学位实践教学类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十条 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基本职责

(一)认真参与或组织本课程标准、教学进度表等课程教学文件的制(修)订工作;

(二)遵守教学规范,依照课程标准和教学进度表等落实教学工作;

(三)对所任教课程的教学、研讨、考核与成绩评定等全部环节负责,在传授知识同时,注重学生能力和素质的提升,促进学生全面协调发展;

(四)积极开展教学研究,主动投入教学改革,以学术研究反哺课程教学,探索适合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形式、方法和途径;

(五)应为学生指定易于购买的教材或教学参考书;或应在开课第一周为学生提供教学讲义或教学资料;

(六)负责课程教学考勤,维护教学纪律,管理研究生课程学习行为;

(七)遵守教师职守,不得在教学中宣传错误政治倾向或不健康内容,不得无故缺课,不得随意调停课,违者按照学校《中华女子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校字【2017】22号)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为保障教学稳定,凡列入课表的任课教师不得随意更换,每门课程须配备2名及以上胜任课程教学的教师。多名教师上课需定期研讨,进行课程建设;同时1门课程学期内上课教师原则上不超过3人。

第十二条 为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学校鼓励校外导师等行业专家参与课程教学。

第四章 课程安排

   第十 各培养院系(部)须根据培养方案和开课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课程教学安排工作(以下简称“排课”)。每学年原则上在春季学期、秋季学期结束前的一个月内,集中开展下一个学期的排课工作。

第十  全校性公共基础课程、跨学科/专业基础选修课程,经研究生处协调由开课院系(部)排课;专业类课程,由各院系(部)排课。经批准增设或者调整的课程,由开课院系(部)负责编制课程编码并在研究生系统中维护课程信息,确定课程编码、上课时间、地点、选课学生容量等要素。

第十 在研究生系统的选课功能开启前,各院系(部)和研究生处分别负责汇总本院系(部)专业类课程开课表和全校公共基础课程和跨学科/专业基础选修课程开课计划表,并以一定方式公布。开课表一经公布,原则上不得更改。

第十 任课教师因特殊原因需要调停课或变更上课地点的须填写《中华女子学院研究生调停课申请表》(附件3),经开课院系(部)负责人批准后,交研究生秘书留存,并负责将调停课情况及时通知研究生。为保证课表信息与教室实际使用一致,原则上研究生处不受理教师或学生单方面的调课事宜;同时禁止未办理手续私自调停课等行为。

第五章 课程修读与考核

第十七条 课程选课。选课是指研究生根据专业培养方案、个人培养计划和排课情况等在相应学期确定选取修读课程的工作。研究生须按时在研究生系统的“培养管理”模块中完成个人培养计划制定, 每一步的具体操作办法请参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使用说明书-学生版》。培养计划经导师审核,培养院系(部)审核通过后,则完成研究生期间的选课。

研究生除新生于入学后2个月内完成培养计划制定确定选课外,须在课程安排公布后的一周内(具体见每学期选课通知)确认下一学期的选课。

    第十八条 研究生须在研究生系统的选课功能关闭前确定修读课程,按照所选课程进行修读。所选课程因课程停开、取消等原因不能执行原个人学习研究与学习计划,可向培养院系(部)申请调整培养计划,经培养院系(部)通过后,可以在网上调整个人学习计划,已经开课的课程或已获成绩的课程不能调整,此类情况在研究生系统选课功能关闭后不再受理退选。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课程考核是指根据课程标准的要求和课程教学目标对研究生课程修读情况做评定的过程。任课教师是课程考核的主体。课程考核应侧重于考查研究生利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侧重于对研究生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启发和引导。理论类课程建议采用终结性考试与过程性考试相结合的方式;实践类课程以过程性考核为主,重点考核学生的平时作业和参与课程教学情况。采用考试方式的,命题要有一定的覆盖面,难易程度要适中,题目分量要适当,并制定评分参考。其中采用闭卷考试的,考试时长一般为120分钟,分A、B卷命题,且两试卷的难易程度相当。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一)一学期内该课程缺课时数(含经请假批准的时数)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总时数的三分之一;

(二)因拖延或拒交实验报告、课程作业等情形,任课教师不允许其参加课程考核;

(三)所选课程未经退选而擅自放弃修读;

(四)未经选课而自行修读。

第二十一条 课程缓考。

因病(须有县级及以上医院的医生诊治证明)、因事(须经相应程序批准)需要缓考者,应在课程考核前一周填写《中华女子学院研究生课程缓考申请表》(附件5),经开课院系(部)同意,报研究生处批准。

第二十二条 课程重修。

课程重修是指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或因其他原因须重新课程的学习过程。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课程须重修:

(一)课程考核不合格;

(二)一学期内该课程缺课时数(含经批准请假的时数)

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总时数的三分之一;

(三)因拖延或拒交实验、实践报告、课程作业等情形,任课教师不允许其参加课程考核;

(四)课程考试作弊;

(五)课程考。

考核合格课程不允许重修。任一门课程的重修最多不超过两次;其中,因考试作弊和考的课程只允许重修一次。

研究生申请课程重修的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前两周,逾期不再受理。课程重修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中华女子学院研究生课程重修申请表》(附件4),研究生培养院系(部)同意后,由开课院系(部)受理。其中,因考试作弊、考等原因需要重修的,还须研究生处批准。

课程重修申请获得同意后,必须参加该课程修读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 课程免修。

课程免修是指研究生的某课程达到规定要求,该课程可以免于修读与考核。课程免修(含研究生在本科期间已经修读且通过需要补修的课程),须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中华女子学院研究生课程免修申请表》(附件6),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开课院系(部)审核认定同意,报研究生处备案,方可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四条 课程补修。

课程补修是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和导师的要求,须补修本科阶段部分专业基础课的过程。课程补修,应在报到的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一、二学期内完成。补修课程不计入修读学分。

第六章 成绩管理

二十五 研究生课程修读合格成绩为60分及以上,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其中,五级制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个等次。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成绩按“优≥90、80≤良<90、70≤中<80、及格≥60、不及格<60”的标准换算。

课程总评成绩须综合课程期末考核成绩和平时听课、作业完成、课堂讨论、调研报告、社会实践等情况,按一定比例做出评定。

第二 任课教师负责课程考核成绩的登录,并按下列要求及时在研究生系统内完成登分工作。无故拖延课程考核成绩登录,并造成一定后果的,参照学校《中华女子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的相关规定处理。

(一)以考试方式考核的课程修读成绩,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二周内在研究生系统内完成成绩登录;

(二)以课程论文、实践实验等方式考核,且安排研究生在寒暑假内完成相关考核材料的课程修读成绩,在课程开设的下一学期开学后二周内在研究生系统内完成成绩登录。

第二 因访学、交换学习、联合培养等方式取得外校研究生课程修读成绩者,须填写《中华女子学院研究生课程成绩与学分认定表》(附件7),提供外校课程成绩,经培养院系(部)审核、由开课院系(部)认定其校内课程成绩与学分,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二 课程重修成绩在登记时标注“重修”字样;课程缓考成绩在登记时标注“缓考”字样;因考试违纪取消课程成绩的以零分登记,并注明“作弊”字样;因课程置换取得的成绩标注“学分转换”字样。

 在研究生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前,各培养院系(部)应及时打印《中华女子学院研究生课程成绩单》,加盖部门公章后,送交研究生处存档。

第三十条 研究生、旁听生的中文及外文成绩单及成绩证明,由各培养院系(部)负责办理,加盖部门公章和研究生处公章后有效;已毕业研究生的课程成绩,由研究生处办理成绩单。

第三十 严格课程成绩管理。课程成绩提交并经审核后,任何人不得更改,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将严肃查处。

第三十 确实因操作失误错误登录学生成绩需修改课程成绩,需任课教师提出申请,填写《中华女子学院研究生成绩更正申请单》(附件8),经教师所在院系(部)负责人同意,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修改。

第七章  课程档案管理

第三十 研究生课程档案建设是教学基本建设的重要内容。课程档案由研究生教研室组织任课教师收集、整理并归档。课程档案的形成时间按学生年级、学年学期、批次等方式归档。

第三十 研究生课程档案依照统一格式建设(附件9),包括课程标准、教学进度表、课程建设材料、参考教材及有关辅导材料、课程考核材料以及与课程相关的成果等材料。分类归档要求以纸张为载体,按照A4纸大小规格,以课程为单位进行分门别类整理、编码、归档。

三十五 课程考核原始资料(包括考卷和论文等、答卷、评分参考、平时作业、考勤表和课程成绩单)的收交与保存工作。任课教师最晚于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后交至院系(部)研究生教学秘书处,研究生秘书负责日常管理,院系(部)负责人担任主管。

第三研究生处要定期检查各院系(部)研究生处课程档案建设情况。对研究生课程档案建设工作开展得

好的单位,要推广先进经验;对后进单位要限期整改。

第八章 课程教学检查

第三 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日常检查由各院系(部)组织实施。各院系(部)应不定期检查课程教学,院系(部)负责人应就课程教学积极调研和组织经验交流,及时掌握研究生教学动态。研究生处组织开展课程教学抽查、教学研讨、教学管理研讨会,课程评估。研究生处组织管理人员对研究生课程授课情况进行抽查,包括上课教师到岗、学生出勤、学时保障等。对于异常情况,通报相关院系(部),由部门做出处理意见后报研究生处审核。

第三 任课教师应在课程结束后开展研究生课程教学的自查和总结,内容包括研究生学习情况分析、研究生对该课程的意见与要求、今后改进设想,以及对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等。院系(部)应将任课教师的教学总结作为研究生课程建设的重要参考资料留存。

第三 每门课程授课结束且学生查阅成绩前,学生需在研究生系统中进行课程评价。

第四十条 研究生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学督导随机听课检查。要求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研究生处及培养院系(部)的领导、研究生教研室主任对本学期开设的所有课程进行听课。听课人员每人每学期听课时数不少于2学时。培养院系(部)每学年听课应尽量覆盖到本部门开设的全所有课程。

第四十听课人员在教学周内完成听课任务。听课结束后,听课人员主动与任课教师交流,将听课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任课教师,同时填写《中华女子学院研究生听课记录表》(附件10)。

第四十 研究生处对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评价数据进行汇总,把相关课程的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课程开课院系(部)。

第四十  对于学生和教学管理人员一致评价较低的课程,及时将评价结果通知院系(部),相关院系(部)及时通知相应的教师督促其及时改进。课程评价持续较低且未及时改进的教师,不宜再担任研究生授课教师。

第四十 对于学生和教学管理人员一致评价较高的课程,应对其在课堂教学中进行示范推广。推动研究生课程教学内容、模式和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创新;在研究生课程建设教学改革项目中优先予以立项。

第九章

四十五 本规定自2018年528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