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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女子学院采购管理办法

作者:财资处 阅读次数: 部门:财资处
  

附件1

 

中华女子学院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学校采购行为,完善采购工作内部控制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及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直采购中心)关于各类采购项目的有关规定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各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等各类资金进行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采购。采购管理工作涵盖采购、合同签订及执行、验收全过程。

基建工程的采购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学校依法组织的各类采购活动,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集体决策,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应当在货物服务采购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二章  采购方式及适用范围

学校采购方式分为批量集中采购、定点采购、协议供货、委托采购、遴选等方式。

第五条  批量集中采购、定点采购、协议供货方式是财政部及集中采购机构针对特殊项目采购规定的采购方式。

1.批量集中采购适用于财政部定期公布的批量集中采购品目的采购。

2.定点采购适用于中直采购中心下发的货物、服务定点采购通知中最高限额内的项目采购以及工程类定点采购通知中最高限额以下、3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采购。

3.协议供货适用于中直采购中心等集中采购机构下发的协议供货实施范围内的货物的采购。

第六条  委托采购是指委托中直采购中心和社会中介代理机构进行的采购。具体分为以下两类:

第一类,委托中直采购中心采购。国务院办公厅制定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以下简称“目录”)规定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含)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委托中直采购中心进行采购。

第二类,委托社会中介代理机构采购。预算金额在目录规定的分散采购限额以下3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符合前述金额范围的目录外工程以及第一类委托失败的项目,学校聘请社会中介代理机构进行采购。一般要求其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七条  遴选是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使用部门组织采购时,通过公告征集供应商并进行综合比选的采购方式,适用于无法采用委托采购方式且不属于批量集中采购、定点采购、协议供货的项目。

(一)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中型货物服务项目(以下简称“中型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采用遴选方式进行采购。

(二)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由使用部门采用遴选方式进行采购。

工程项目及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项目,由使用部门自行采购。

第八条  本办法中第六条“第二类”及第七条所涉及的采购项目,如果属于学校上级行政主管单位及业务主管单位对采购工作有具体要求的,按上级要求执行。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学校成立采购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的采购管理工作。组长由分管国有资产管理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纪监审办公室、财务处、工会、后勤管理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及教务处主要负责人组成。采购领导小组下设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挂靠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办)负责起草学校采购工作的相关文件和规定;负责配合集中采购机构及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协调委托采购工作;负责建立评审人员库并完成校内采购工作;为各部门的采购做好督促、指导及服务。

第十条  纪监审办公室(法律事务办公室合署)负责对学校的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做好合同管理与法律咨询工作。财务处负责对采购项目经费落实情况等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申请采购部门(使用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定期制定本部门采购计划;

(二)负责做好采购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提供采购文件所需的技术指标及服务等各项具体要求;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科学、合理的制定完整、明确的采购需求(见附件2),进行价格测算。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三)确认采购文件;负责协助完成现场踏勘,及对采购文件答辩解析;

(四)参与对各响应供应商业绩、资质的审查和业绩考察,以及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及确认采购结果。

(五)负责起草、签订并执行合同及履约验收。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二条  批量集中采购程序: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上级单位的时间安排,下发上报采购任务的通知;

(二)申请采购部门提交采购申请表(见附件3);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收集、汇总上报上级单位采购;

(四)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批量采购中标通知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执行合同并验收货物。

第十三条  定点采购程序:

(一)申请采购部门提交采购申请表;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中直采购中心下发的定点采购通知要求组织采购;

(三)申请采购部门负责签订合同并执行。

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定点加油等由特定部门执行的项目,由相关部门执行。

第十四条  协议供货采购程序:

(一)申请采购部门根据需要提交采购申请表;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中直采购中心下等集中采购机构发的协议供货通知要求组织采购;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签订、执行合同并验收货物。

第十五条  委托采购程序:

(一)申请采购部门提请财务处核实招标项目经费落实情况后,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办)提交采购申请表;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办)按规定委托中直采购中心或社会中介代理机构采购;

(三)申请采购部门审定采购文件;

(四)申请采购部门参加中直采购中心或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组织的评审工作;

(五)申请采购部门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确定的供应商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对采购结果确认函进行确认;

(六)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办)向中直采购中心或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发送采购结果确认函;

(七)申请采购部门负责起草及签订项目合同,并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并于合同签订一周内,将合同原件一份及电子版扫描件送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办)备案;

国家及上级单位有特殊要求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八)申请采购部门应当做好采购项目的合同履行及验收工作。

以上条款适用于具备三家以上响应供应商的情形。遇有其他情况,按照中直采购中心或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的遴选程序

(一)申请采购部门提请财务处核实项目经费落实情况后,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采购申请表。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采购项目的内容编制相应的采购需求文件,需求文件中应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三)申请采购部门确认需求文件。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公开网站发布采购公告,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五)国有资产管理处召集成立由学校评审人员库成员2人和采购申请部门代表1人共3人组成的采购工作小组并组织召开采购会议。采购工作小组设组长一人,由采购申请部门代表之外人员担任,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并确定成交供应商。纪监审办公室全程监督会议过程。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出具遴选报告。

(六)国有资产管理处向采购申请部门发出采购结果通知书。

(七)申请采购部门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采购结果确认函,并完成同成交供应商的合同起草签订及合同履行(如验收、付款等)后续工作。

第十七条  使用部门组织的遴选程序

(一)使用部门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咨询采购政策,根据采购项目的内容编制相应的采购需求文件,需求文件中应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二)使用部门公布采购信息及要求,以扩大供应商范围。

(三)使用部门成立采购工作小组(3人以上单数),召开采购会议,采购工作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出具采购报告。

(四)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货物及服务项目的采购档案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见附件4),其它项目采购档案由使用部门存档备查。

(五)使用部门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执行。

第十八条 验收程序及要求

申请采购部门应当及时并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

1.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2.固定资产验收按照《中华女子学院固定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纪律与处罚

第十九条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应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符合资质的供应商参与采购,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采购活动。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二十二条  接收供应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采购项目的其他情况。有关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与响应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采购项目的评审小组,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二十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对学校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检举和投诉。

第二十五条  在采购过程中,参与采购工作的所有部门和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一)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应招标而未招标的项目,项目使用或管理单位擅自实施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对潜在供应商给予歧视待遇或限制供应商之间竞争,或者违规指定供应商或施工单位的;

(四)采购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采购项目的其他情况;

(五)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依规推荐的成交侯选顺序确定中选者或不与成交单位签订合同的;

(六)合同签订部门不按照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确定的内容签订合同,或与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损害学校利益的;

(七)与投标人恶意串通、泄露招标秘密,影响招标公平竞争的;

(八)采购过程中采购工作人员、项目管理或使用单位参与人员及评委接受吃请,收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九)采购工作人员、项目管理或使用单位参与人员及评委玩忽职守,不认真负责,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者。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若本办法中有关条款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11日起执行,学校原有《中华女子学院招标管理暂行办法》、《中华女子学院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