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女子学院无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无形资产的管理,进一步提高无形资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中共中央直属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中管资发[2010]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拥有的各类无形资产的管理。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本办法进行无形资产管理。
第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
(一)土地使用权;
(二)著作权(含校志、年鉴及学校组织编写的教材、产品设计、计算机软件、摄影、艺术表演等);
(三)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
(四)商标权、校名、校标以及学校校誉;
(五)通过购买、协作、合作、调拨等方式取得的其他无形资产。
(六)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享有或持有的其他无形资产。
第二章 无形资产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原则。在学校领导下,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全校的无形资产进行统一管理,学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归口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无形资产管理部门,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无形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及学校管理需要,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
(二)代表学校统一管理学校的无形资产,负责组织无形资产建账登记的审核、数据整理、信息汇总、上报、清查等工作。
(三)负责学校外购的无形资产的验收工作。
(四)负责学校专利、专有技术的转让工作,以及以无形资产作价投资的前期洽商工作;
(五)组织对拟投资、转让的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划转等工作;
(六)负责学校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转让、处置等的上报审批、备案工作;
(七) 负责学校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之间的综合协调工作;检查、指导归口管理部门做好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分工为:
(一)学校办公室:
负责对涉及校名、校标等商标权和校志、年鉴等著作权及校誉等相关事项的管理。
(二)科研处:
负责科研成果相关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的管理。
(三)教务处:
负责学校各级单位组织编写的教材、讲义等著作权的管理。
(四)宣传部:
1.负责以学校名义发表的各类宣传报道、宣传思想工作领域的文献和作品等著作权的管理;
2.负责学校特色校园文化VI的管理。
(五)现代教育技术中心:
1.负责学校网络域名等网络空间的无形资产管理;
2.负责学校出资开发或购买的各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管理。
(六)国有资产管理处:
1.负责学校土地使用权的管理;
2.负责以上未列明的学校其他无形资产的管理。
(七)财务处:负责学校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七条 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归口无形资产申报取得工作;
(二)负责符合财务制度规定条件的归口无形资产建账登记工作;
(三)负责归口无形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使用台账并进行维护,对拟处置无形资产提交申请文件;
(四)负责归口无形资产的定期清查盘点工作;
(五)负责无形资产相关资料的归档与保管工作;
(六)协助国有资产管理处做好无形资产的统计、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无形资产的计价
第八条 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
第九条 外购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可归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委托软件公司开发的软件视同外购的无形资产。
第十条 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确定成本。
第十一条 对无偿调入的无形资产:
(一)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等确定;
(二)没有相关凭据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等确定;
(三)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其成本按名义价入账。
第四章 无形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无形资产的使用包括校内使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无形资产的校内使用须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符合财务制度规定条件的学校无形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登记、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入账后,再交由财务处登记入账,做到账账相符。
第十四条 学校无形资产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等原则,并进行可行性论证,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五条 学校无形资产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由归口管理部门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对拟使用的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可行性论证报告。
学校将可行性论证报告和拟签订的协议(合同)等相关材料,按以下方式履行审批手续:单项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上报中直管理局进行审批;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经中直管理局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六条 无形资产处置是对学校无形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出让、转让、置换、捐赠、无偿调拨和报废、淘汰的资产等。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时,应作报废处置。
学校无形资产的处置应当严格履行校内申报、审批程序以及政府部门规定的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七条 对学校无形资产进行处置,应按以下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一)一次性处置单项或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下的无形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主管校领导审批,报中直管理局备案。
(二)一次性处置单项或批量价值50万元(含)至800万元的无形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审批同意后,报中直管理局审批、财政部备案。
(三)一次性处置单项或批量价值800万元(含)以上的无形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审批同意后,报中直管理局和财政部审批。
第十八条 对涉及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的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必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九条 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依法保护学校的无形资产不受侵害是每个单位和个人的义务。任何单位及个人都有权监督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侵害学校权益的人员和行为。
第二十条 学校无形资产未经审批同意擅自转让或处置等行为,侵害学校的合法利益,学校将追究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因无形资产占用、处置以及产权归属发生的纠纷,若学校内部不能协调解决,应报请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作行政处理或根据相关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无形资产管理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相关规定执行。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实施过程中,遇有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