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女子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财会[2016]12号)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中管资发[2010]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校属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本办法进行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不含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不含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管用结合,责任到人”的工作原则。在学校领导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全校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学校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使用或占用的固定资产的管理,固定资产的具体使用人(或保管人)负责所用(或保管)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学校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代表学校统一归口管理学校的固定资产,维护学校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三)根据上级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四)负责组织学校固定资产(基建工程除外)的采购工作。
(五)负责学校所有固定资产总账的管理和登记,建立实物账、卡工作,并对各部门的分账进行指导和核查。
(六)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清查及日常监管工作,定期巡视校内资产情况。
(七)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工作。
(八)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数据汇总及报表上报工作。
(九)负责学校房产管理工作。
(十)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固定资产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作为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学校的规章制度,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二)负责本部门拟采购项目的实施计划制定、采购需求确定、经费落实等工作。
(三)根据学校采购制度,履行相关手续,完成或协助完成新增资产的采购和验收工作。
(四)确定本部门资产管理员,对其工作进行考核。
(五)负责资产使用人员的技术培训。
(六)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等手续,并保存相关文件资料。
(七)组织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
(八)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二级台账的建立,并负责和学校固定资产一级台账的核对工作。
(九)负责本部门公房用途统计工作,并保存相关资料。公房改造或用途变更,及时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十)完成学校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固定资产使用人或保管人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物尽其用原则,可以向所在部门提出资产购置需求。
(二)协助部门办理固定资产验收以及入账手续。
(三)妥善保管固定资产实物及其相关文件资料。
(四)负责所用物资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工作。
(五)协助部门完成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六)根据学校资产处置办法,协助部门办理物资设备处置手续。
(七)因调离、转岗等原因,根据调离或转出部门安排,负责将所用资产转交他人,并办理相关调账手续。
第三章 固定资产分类和计价
第八条 按照财政部关于固定资产分类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学校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管理。学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及其他固定资产。
(一)房屋和构筑物。指单位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构筑物。房屋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等;构筑物包括道路、围墙等。
(二)通用设备。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的通用性设备,包括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车辆、图书档案设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雷达无线电和卫星导航设备、通信设备、广播电视电影设备、仪器仪表、电子和通信测量设备、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等。
(三)专用设备。是指单位价值在1500元(含)以上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工程设备、缝纫服饰制革和毛皮加工设备、造纸和印刷机械、医疗设备、体育设备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是指学校拥有和接受捐赠的供教学、科研或收藏、展览、陈列用的各种文物、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等。
(五)图书(包括电子图书)、档案。图书是指学校图书馆、阅览室保存统一管理使用的图书、资料等。档案是指由学校档案中心保管的档案,以及在学校档案中心指导下、由相关职能部门保管的专业档案等。
(六)家具及其他固定资产。其他固定资产是指未包括在上述各类资产的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固定资产。
第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购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建造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后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拆除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
(四)以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
(五)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价,或按重置价值计价。
(七)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相关税费计价。
(八)无法按上述计价方式计价的资产,按名义价值(1元)入账,如档案、陈列品等。
第十条 已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调整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维修、流转、出租出借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
第十二条 房屋、构筑物管理
(一)房屋、构筑物竣工验收后,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将竣工报告、审计报告等材料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作为固定资产初始入账依据;财务管理部门将工程决算资料及中直管理局相关转固定资产意见的批复文件等材料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根据中直管理局批复内容对相关固定资产账目进行调整。
(二)各部门不得随意调整学校公房的用途和功能,若确需变动,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处理。属于学校已经立项批复的公房改造项目,由牵头部门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属于各部门申请变更的,申请报告由部门主管校领导签字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如需上校长办公会研究的,根据校长办公会决议执行。
(三)房屋、构筑物的维修与改造,由后勤管理部门或基建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设备及家具管理
(一)配置,参考《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配置办公设备家具。
(二)采购,执行《中华女子学院招标管理办法》和《中华女子学院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三)验收,分别以下情况办理:
1.验收须签署验收单,上级有关单位有指定验收单格式的,按上级有关单位的要求签署,其他参照学校验收单格式(见附件一);
2.单批次累计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验收,由使用部门自行验收;单批次累计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验收,由采购申请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人员、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设备使用部门及学校技术人员(或校外专家)等到现场,进行联合验收;单批次累计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除上述人员外还需采购申请部门负责人参与验收。
3.特殊仪器设备的验收,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四)账务管理
1.新购置资产验收完毕并达到合同要求后,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办理新增入账手续。
2.部门内进行资产调换,由原领用人负责办理转账手续。
3.部门间进行资产流转,换出方资产管理员负责办理转账手续。
4.学校资产调出时,由资产所在部门资产管理员办理调出手续。
(四)使用及维护
各部门建立固定资产使用、保管和养护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确保固定资产完好和使用安全。精密贵重及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的使用部门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进行操作。
(五)维修
根据采购合同,需要供货方进行维修的,由使用部门与相关供货商联系。不在供货商维修范围内的,使用部门向相关职能部门报修。校内职能部门无法维修的,由使用部门联系校外维修机构维修。
(六)流转
由于部门整合、撤并或职能调整等原因,导致资产闲置的,需要进入固定资产流转流程,由转出部门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填写转物单,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转物手续,以确保学校固定资产保值增值,保证资产使用效益。
(七)处置
1.处置方式
学校设备及家具处置方式主要包括报废和捐赠等。报废,应当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见附件二),符合报废标准。达到最低使用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设备,不得报废。学校的资产捐赠,应当以支持公益事业或扶持贫困地区发展为目的。
2.处置程序
资产使用部门将待处置资产清点完毕后,填写申请表(见附件三),经技术鉴定后,履行审批手续,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其中办公设备及家具(见附件二《学校办公设备家具最低使用年限标准》中所涉及设备)由学校相关部门技术人员鉴定;教学专业设备由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校外单位或人员鉴定。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清点待处置物资设备无误,一次性处置单价或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管校领导审批;一次性处置单价或批量价值5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审批同意后,一次性处置单价或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下的资产,报中直管理局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价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含)至800万元的,报中直管理局审批、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价或者批量价值800万元(含)以上的,报中直管理局和财政部审批。
审批通过后,待报废物资交由中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平台实行进场交易或统一回收处理,并办理相关手续;待捐赠物资由资产受赠方负责运输,并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学校不设废旧物资设备库,待处置物资在回收厂商接手前,由提交处置申请部门保管。资产处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收取入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时调整已处置完毕的物资账目,相关处置资料移交学校档案中心存档。
第十四条 文物、陈列品管理
文物及陈列品接收部门,参照设备登记手续办理新增入账手续,文物及陈列品的保管使用部门负责文物及陈列品的安全、完好。
第十五条 图书档案的管理
图书馆负责提出图书的采购需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采购。图书馆对于验收符合要求的图书要妥善保管,并及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入账;档案由学校档案中心及其统一指导的相关职能部门保管。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管理
学校固定资产必须确保用于教学、科研等服务,原则上不允许出租。如果在保障教学、科研等服务外,确有需要出租的,必须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
学校固定资产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等工作的情况下可以出借。出借时间在三天(含)以下的,由申请部门及原使用部门主管校领导审批;出借时间在三天以上的,由申请部门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七条 每学期初财务管理部门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财务账与固定资产账(实物账)的核对;每年年底,学校组织各部门自行清点,盘盈盘亏等清点结果经部门领导签字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抽查核实,确保账、卡、物相符。学校根据上级单位要求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做调账处理。
第五章 责任与考核
第十八条 学校各级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及人员均应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如果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等损失时,必须查明原因,除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等免责情形外,均应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并赔偿,赔偿额度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固定资产原值的一定比例(新旧程度)以及其它损失计算确定,赔偿金交学校财务管理部门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将固定资产的管理纳入部门的考核范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在实施过程中,遇有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