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审计部门、审计人员对学校各部门实施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经济活动、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
第三条 审计部门在学校党委和校长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学校有关经济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监督,对学校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同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主管校领导对审计部门的年度审计计划进行审批,布置和检查审计计划的执行,听取审计部门的工作汇报,批复审计报告,督促和检查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的执行。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学校保证审计部门开展工作,按所必须的人员编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特约或兼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七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部门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打击报复和阻扰审计工作。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都要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学校应有相应的经费保证。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学校的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1.建立健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加强审计队伍的组织、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
2.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工作汇报;
3.及时批复年度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的执行;
4.支持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按照学校要求,对学校及所属部门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并督促整改落实:
1.预算管理审计;
2.内部控制审计;
3.经济责任审计;
4.重点领域审计(建设工程、资产管理、科研经费等);
5.二级机构审计;
6.学校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按规定程序学校自行或委托审计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所有审计事项,实行归口管理,由审计部门统一办理相关手续并对审计结果复核确认。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范围内具有下列权限:
1.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并要求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3.审核会计报表、凭证、账簿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勘查现场实物;
4.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组织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5.对发现的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校主管领导同意,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6.对可能转移、隐匿、纂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校主管领导批准,采取暂时封存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7.对违法违规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8.对阻扰、妨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学校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追究有关部门各人员责任的建议;
9.检查经学校领导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
10.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审计机关反映。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和上级审计机构的部署,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根据批准后的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和审计方式, 组成审计小组,制定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部门接到审计通知书,应配合审计小组认真做好审前准备,并按要求提供所需的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对涉及的有关资料必须做好审计过程记录,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七条 审计终结,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部门意见,被审计部门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室,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审定审计报告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及时送达被审计部门,被审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协助审计组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部门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督促落实整改。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事项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计档案并归档管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 学校审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等建议,报主管校领导及时处理:
1.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凭证、账簿、报表、电算会计信息和会计资料、证明材料的;
2.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3.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4.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5.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6.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7.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4.违反保密规定的。
本章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16年6月16日起施行。《中华女子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修订)》(院内字〔200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