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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女子学院低值易耗品管理暂行办法【校字〔2020〕46号】

作者:财资处 阅读次数: 部门:财资处
  中华女子学院关于进行

中华女子学院低值易耗品管理暂行办法

校字〔2020〕46号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低值易耗品的内部控制,使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更加规范化,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坚持重要性及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校属各部门(不含独立法人)的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低值易耗品指低值耐用品和高值易耗品。其中,低值耐用品是指使用期限超过(含)1年、但单位价值未达到1000元(其中:专用设备未达到1500元)的物品;高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达到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达到1500元以上)、但使用期限小于1年的物品。

学校低值易耗品主要包括低值的数码设备、电器、家具、文体用品、服装、教具、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等及高值耗材。

实验室材料和硒鼓等视同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

第四条 学校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机制,实施二级管理。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制定学校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负责按照学校采购制度接受并完成采购任务,负责参与相关采购项目的验收;负责对各部门低值易耗品的日常管理进行指导、监督;负责相关处置工作;负责按照要求汇总上报相关数据等。

各使用部门按照本办法制订部门实施细则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按照要求建立低值易耗品台账(附件2),指定专人管理;按照学校采购制度实施采购;负责低值易耗品的日常管理和处置;配合完成数据上报等。

第五条 低值易耗品原则上用于部门自用。各使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低值易耗品采购计划。按照学校关于采购的相关制度进行采购,按照以下情况进行验收并填写低值易耗品验收单(附件3):

1.单批次累计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验收,由使用部门自行组织验收;

2.单批次累计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验收,由采购申请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人员、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设备使用部门及学校技术人员(或校外专家)等到现场,进行联合验收;

3.特殊仪器设备的验收,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六条 各部门人员发生变动时(岗位调整、出国一年以上、离职、退休等),应将使用、保管的低值易耗品做好账物移交工作,以确保低值易耗品的安全、完整。

第七条 每年年底,各部门需要对低值易耗品进行清查盘点。学校成立抽查小组,主管资产管理工作校领导任组长,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组织。

第八条 每年1月10日以前,各部门汇总本部门上年度低值易耗品的新增、减少、结余,填写低值易耗品汇总表(附件4),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九条 因技术原因或自然损坏导致无修复价值的低值易耗品,可以进行报废处置;如有社会再利用价值,可以向公益组织或贫困地区进行捐赠。单批次累计金额达到10万元(含)以上,填写低值易耗品处置申请表(附件5),履行学校报废程序,交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处置。

第十条 低值易耗品的有关档案资料(如发票、合同及报废清单等)由各部门自行负责保存,以备查验。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低值易耗品,其采购档案至少保存15年,其他档案保存至处置五年后。档案销毁执行学校档案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学校各级低值易耗品管理部门及人员均应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如果发生损坏、丢失等损失时,必须查明原因,除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等免责情形外,均应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属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2020年9月23日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制度同时废止。在实施过程中,遇有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