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实现对工程项目质量、进度、投资的有效监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以学校为建设主体、利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与之配套的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应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依法依规进行建设。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组织、协调、实施、监督。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基建副校长担任副组长,基建处负责人任成员,其他成员根据项目情况实行动态调整。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如下:
(一)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学校基本建设行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学校基本建设顺利进行。
(二)审议基本建设项目规模、功能、规划设计方案、投资估算等,为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启动决策提供依据。
(三)审议和协调基本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重要事项,主要包括:设计、施工方案重大调整,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国家政策变化等引起的重大变化,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变更,工程款支付、竣工验收及工程移交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等。
第五条 基建处是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履行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报批、勘察设计、工程采购、合同签订、建设施工、竣工验收、工程移交、工程保修等管理职责。
第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在授权范围内履行国家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发包人代表制度,按照发包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立项与审批
第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先规划后立项,立项以审定的校园总体规划为依据。校园总体规划由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提出,由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八条 列入校园总体规划的基本建设项目,应按照中直管理局有关规定及时纳入投资滚动计划。
第九条 经中直管理局许可、准许上报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并向中直管理局申报立项;基建处作为职能部门,做好具体实施工作,并做好评审配合、项目跟进和相关联络工作。各阶段报审文件编制完成后,需经校长办公会审定方可报出。
第十条 立项批复后,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规划、住建、消防、人防等工程建设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复文件组织实施,严禁擅自改变建设选址、建设用途、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和项目投资。如有重大变化,应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重新报批。
第四章 勘察设计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立项批复后,根据批复文件及使用部门需求,组织编制勘察、设计任务书,经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工程设计一般按照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阶段进行,各阶段设计文件需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编制深度实施,经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依法需进行设计文件审查的勘察文件及施工图纸,审查通过方可使用。
第五章 工程采购
第十五条 工程采购内容主要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重要材料及设备等。
第十六条 工程采购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原则,严格按照规范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工程采购应按照立项批复文件核准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若立项批复文件未规定采购方式或尚未批复,采购应根据中直采购中心和北京市规定,按照采购标的估算额对应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形式进行工程采购的,由学校委托中直采购中心进入北京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招标。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做好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委托编制工作。
第十九条 采用定点采购形式进行工程采购的,按照中直机关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依次成立采购小组、确定点采购范围、确定成交供应商、签订并备案合同。
第二十条 采用自行采购形式进行工程采购的,由实施部门提出采购方案,经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签批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材料、设备,按照政府采购要求进行采购。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程合同是工程采购的最终成果,主要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技术咨询及服务合同等。
第二十三条 合同签署权限如下:
1.合同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2.合同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的,由法人代表授权分管校领导签署;
3.合同额100万元以下(含)的,由法人代表授权基建处负责人签署。
第二十四条 合同签订流程:
1.合同由实施部门组织起草并初审;采用自行采购方式采购的工程合同额需经相关审核。
2.合同初稿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后上报分管校领导审阅(附《基建工程合同形成记录》,详见附表1)。
3.合同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履行签字、盖章手续。
第二十五条 合同额在1000万以上的工程合同,应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二十六条 签订的合同应当不实质性改变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七条 合同如需备案,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合同签订后,组织工程相关人员进行合同交底,有关人员应全面掌握合同条款,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定期跟踪、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建立合同执行台账。
第七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九条 施工管理主要包括: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安全文明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即:三控三管一协调),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合同签订后,组织、协调、督促中标单位按规定尽快办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施工手续,手续完备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为每个项目指派一名工地代表(发包人代表),并写入施工合同。工地代表主持图纸会审,负责现场监管、工作协调、变更手续报批等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协调处理施工现场一切事宜。
第三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施工管理实行工程例会制度,工程例会由
监理项目负责人主持,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的各类事务,对项目进度、质量、安全进行检查和落实。
第三十四条 进度控制:
1.监理单位负责监督管理施工现场进度,在满足项目总工期、总进度计划要求的条件下,审核不同工种的施工进度计划与衔接性,并在执行过程中加以控制,保证工程总工期目标的实现,保证项目按期竣工。
2.学校通过工程例会和现场检查掌握工程进度情况,确保施工工期满足合同要求。对不满足合同进度要求的单位,要求监理单位及时采取相应的手段和措施,组织施工单位进行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优化并限期整改到位。
第三十五条 质量控制:
1.监理单位负责监督管理施工现场质量,督促施工单位全面实现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
2.学校负责督促、检查监理单位工作质量,抽查工程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的工序、材料质量等工作。
3.在工程质量管理过程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在工程施工作业(或设计)中违反规范、施工程序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4.对于验收质量未达合同约定以及有关标准的,限期整改必须达到质量要求。
第三十六条 投资控制:
1.监理单位按规范对工程投资进行控制。与业主、施工单位沟通信息,提出工程投资控制的合理化建议,通过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及科学的工作方法,将工程造价控制在投资计划确定的目标范围内,杜绝不合理不合规的工程造价发生。
2.学校按照合同规定,对项目总投资进行控制,对各项费用严格把关,对工程变更严格控制,并及时对造价进行动态管理;根据市场变化和政策调整及时进行造价调整工作,及时收集市场行情资料和反索赔证据,做好反索赔准备工作,维护学校利益。
第三十七条 安全文明管理:
1.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须科学组织,文明施工,落实绿色环保规定,确保安全文明生产。
2.监理单位须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安全文明制度与措施。对施工现场采取防护措施并做出明确标识,确保作业员工和校园安全;督促施工车辆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控制噪音、扬尘污染,保持工地周边环境清洁并做到工完场清。
第三十八条 信息管理:
1.建立批复文件、工程采购、工程变更、工程款支付、安全管理等重要文件及执行台账,按要求做好信息公开。
2.做好工程收发文、电话记录、施工日志、工程变更洽商记录、工程款支付内部审查记录(详见附表2-9)。
第八章 工程变更
第三十九条 坚持按图施工,严格控制工程变更。
第四十条 确需进行变更的,由施工单位提出方案报价,经监理单位论证、造价咨询单位核价后,报学校初审,经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并填写《工程变更内部审查记录》(附表8)。 对于涉及金额50万以上的工程变更,需报请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
第四十一条 项目实施期间,对使用部门提出的功能需求变更,由使用部门提请学校审批,经学校批准后,实施部门按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现场签证由工地代表签署。签证需对工程内容、工程量、工程费用等进行及时审核、确认,未经签发程序签署的签证视为无效签证。
第九章 验收与交付
第四十三条 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须严格按照验收规范对分部分项工程特别是隐蔽工程组织验收。未通过验收者,一律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四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须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申请。竣工资料经审查合格后,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十五条 通过验收的工程,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表所需的相关资料及各类备案手续。
第四十六条 工程交付: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交付。
2.交付包括竣工后的工程移交和保修期满后的维护移交。
3.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实施部门应及时填写《基建项目工程竣工移交单》(附表10),并备好相应的移交资料,与使用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移交资料包括:竣工验收单、保修合同、与该使用部门有关竣工图、设备使用说明书等。
4.保修期满后维护移交。
(1)建立保修档案,对房屋主体、装修、水电安装、暖通、防水、设备安装等分项保修期分别进行明确,各项保修期满之前3-6个月,对保修内容进行对照分析,需要整改的问题由基建处发出整改通知,督促施工方限期整改。
(2)保修期满的(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供热、供冷、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等)工程,实施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对该工程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并在《基建工程维修移交单》(附表11)上签署查验信息及意见,查验合格后,向使用部门办理最终移交手续。
(3)办理了维护移交手续的保修工程纳入学校维修日常管理。
第十章 工程结算及审计
第四十七条 按照中直结算规定,及时组织施工单位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审核一致后报送结算审计。
第四十八条 符合中直跟踪审计、专项审计的项目,应通过学校审计室及时向中直审计室做出申请,并按照审计方案做好各项审计工作。
第十一章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第四十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81号令)执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及其编制工作,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执行。
第五十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由建设部门及时向财务部门提请竣工决算申请函,办理财务竣工决算。财务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十一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确需调离的,应当承诺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项目建设部门、项目接收部门(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和项目使用部门应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报、财务竣工决算说明书等相关资料的准备工作,配合学校审计部门和上级审计部门及委托中介机构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工作。
第十二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三条 加强基建档案管理,基本建设项目档案应按期、分类组卷、归档,归档的基建材料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三章 廉政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严格执行上级部门及学校的各项廉政规定,积极开展反腐倡廉教育。
第五十五条 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应同时与施工单位应签订廉政协议。
第五十六条 工程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施工单位(供应商)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不得接受施工单位(供应商)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施工单位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五十七条 工程管理人员不得参加施工单位(供应商)邀请的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第五十八条 工程管理当事人对自己分工负责的工程项目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向施工单位(供应商)介绍家属从事与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及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采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建设的节能、技术改造、功能改造等项目,由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实施部门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30日起施行,由基建处负责解释。《中华女子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校字〔2020〕58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