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党字【2021】3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动适应全媒体时代网络传播规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校园各类新媒体阵地管理,提升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充分发挥校园新媒体在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新媒体,是以学校或校内各部门名义建设、运行的新媒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微信及其他移动客户端等)。
第三条 学校各类新媒体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发挥宣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重要决策部署的阵地作用,及时准确发布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及党中央重要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思想保证和精神力量。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四条 学校新媒体实行分级管理,必须全面从严建设并管理好新媒体工作队伍。学校官方微信等新媒体平台为一级平台,由党委宣传部统筹管理。学校各部门新媒体平台为二级平台,由所在部门负责建设、管理和运行。各部门下属的新媒体平台为三级平台(包括师生自媒体平台等),由所在部门管理监督。各部门党政负责人为本部门新媒体建设和管理第一责任人,承担意识形态主体责任,新媒体平台管理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学生工作部(处)、团委、各二级学院(系、部)负责对所属学生组织、学生新媒体平台的管理、指导、教育和监督。
第五条 以个人名义建立的新媒体账号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以“中华女子学院***”、“CWU***”等明显带有学校特征的专属名词及简称“女子学院”、“女院”等容易引起歧义的名称命名。禁止冒用学校各部门、学生组织以及他人的名称发布信息。
第三章 运行规范
第六条 注册备案。一级新媒体平台的开设需经党委常委审批同意,由党委宣传部向全国妇联宣传部备案后建立。原则上除具有宣传职能的部门外,其他部门不独立设立二级新媒体平台。如有确有需要建立的,需填写《中华女子学院/全国妇联干部培训学院新媒体账号备案登记表》,由所在部门意识形态工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主管校领导及主管宣传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同意,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后建立。各部门三级新媒体平台的开设,由所在部门意识形态工作负责人签字盖章,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在党委宣传部备案后建立。
第七条 变更登记。新媒体平台开设的账号、名称、管理员等信息发生变更时,须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批流程重新登记备案;如决定停办,账号主办部门应在注销后5个工作日之内向学校宣传部进行注销备案。
第八条 账号命名。院系等教学、科研单位在同一平台原则上只开设一个新媒体账号,账号名称应简洁规范,与主办部门工作职责相关联,并在公开认证信息中标明主办部门名称。主办部门在不同平台开设的新媒体名称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第九条 内容要求。各新媒体的内容发布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治纪律,必须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所发布的内容应以宣传学校在党的建设、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国际交流合作、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成果为主,严禁发布不实、虚假和错误信息,不得刊登、转发商业性广告,不得随意转发娱乐性信息,不得发布纯个人信息。
第十条 更新频次。各平台应及时宣传、转发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最新成果,宣传学校重点、亮点工作。三周不更新的“僵尸号”将给予告诫提醒,仍不更新的将责令注销。
第十一条 发布规范。各新媒体平台要建立健全稿件审核、发布制度,严格执行分级分类审核、先审后发,明确审核主体、审核流程。所有发布内容必须由平台账号第一责任人负责审核,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对内容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进行监管,并预判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转发类文章需于篇末明确标注文章来源及原网址。
第十二条 信息联动。涉及学校重大新闻、重要活动或舆情事件的新闻报道,学校官方媒体具有独家首发权,各新媒体平台应紧密配合党委宣传部,实行新媒体信息发布联动,充分利用各自平台特色,及时、积极转发,形成宣传合力,实现良好的矩阵传播效果。
第四章 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 未经授权,各二级、三级新媒体平台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突发事件、社会热点、敏感问题及学校领导动态等相关内容。如确需对外发布的,在报党委宣传部及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发布,并应与学校保持口径一致。
第十四条 校内各新媒体的内容发布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管理相关规定,严禁发布涉密信息。要切实加强账号管理和内容监管,确保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发现违法有害信息要第一时间处置、发现重大舆情要及时上报并按程序处理。
第十五条 各个平台的账号、密码应专人专管,人事调动或其他原因而导致管理人员变动的,要及时更换账号绑定的个人信息、手机号等,确保账号登录安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9日起施行,《中华女子学院校园新媒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党委,具体解释工作由党委宣传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