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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女子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教务部(研究生处、质量监控处) 阅读次数: 部门:教务部(研究生处、质量监控处)


校字〔20254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招生工作合法、规范、公平、有序地进行,实现招生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等教育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有关规定以及《中华女子学院章程》,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招收硕士研究生,旨在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创新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实践创新型人才。硕士研究生招生应坚持服务战略、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积极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分类选拔。

招生工作应以提高生源质量为目标,以“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为原则,坚持依法招生,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使生源质量与学校办学水平相适应。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纳入学校党委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清单,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严格落实党章党规党纪,严格执行招生管理规章制度,持续梳理招生廉政风险点,制订完善切实有效的防控措施,压实本单位各有关部门、研究生培养学院全面从严治党责任。

学校成立研究生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研招委会

委员会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研究生招生、教学工作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教务部(研究生处)部长、教务部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部长、纪监审办公室主任、培养学院院长担任。研究生招生委员会严格执行“集体议事、集体决策、会议决定”的规程,审议决策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重大事项等。

学校是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校研招委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1.执行上级有关招生决策。

2.组织协调年度招生相关工作。

3.制定年度招生章程及原则。

4.核准年度招生计划。

5.负责年度招生录取工作。

6.全程监督年度招生工作。

校研招委会下设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设于教务部(研究生处),负责组织和实施学校研究生招生的日常工作,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1.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和社会需求,制订学校的分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招生方案。

2.编制公布招生简章和招生专业目录,制订相关管理制度。

3.参照教育部、卫生部等部门的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本校情况,制订体检要求。

4.按规定做好招生信息公开工作,并对公开的信息进行解释。

5.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6.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

7.组织命题管理(命题、制卷、寄送、保管等)、评卷、复试、体检、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考核和录取等工作,并做好相关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8.对入学新生思想政治、业务水平和身体健康状况等进行全面复查。

9.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优化考试服务,畅通咨询申诉渠道,根据考生申请对本单位有关考试招生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10.组织开展针对参与招生工作的人员的培训工作。

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高度重视招生工作,要根据工作需要选派高水平骨干教师参与学校招生宣传咨询及应试环节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与配合做好招生相关保障工作,形成全校、全员参与招生工作的良好局面。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设立学院研究生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研招分委会,人员为单数,5人左右,设立组长一人。研招分委会配合校研招委会以及研究生处开展招生工作,在出题、复试、调剂等环节从学院和学科专业层面提出建议或做出决策。

各研招分委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1.制定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计划及实施方案。

2.组织开展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宣传工作。

3.组织实施自命题工作,明确自命题人员与职责。

4.组织开展复试工作,包括确定复试考核内容与形式、组建复试专家组、制定复试细则和评分标准,并监督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及时处理复试中出现的突发问题。

5.组织开展调剂工作,按需求和实际情况调整专业各领域间招生计划。

6.协调各培养单位内部各专业方向之间的工作,明确责任分工。

7.组织开展针对参与复试调剂工作的考官和考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按照“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度有效”的招生权力运行要求,建立完善的招生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招生权力规范运行。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监管。


第三章 招生计划编制

根据国家发展战略的需要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考虑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以及人才培养的长远发展,从有利于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优化优质教学资源配置的角度,结合各专业办学条件及近年毕业生就业情况,编制年度招生计划。

十一 根据学校总体发展目标,要严格招生计划申报程序,做好学科门类及专业设置的招生结构调配,努力使招生计划在专业、区域等结构分布上更加科学合理,使生源总体质量不断优化。

十二 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学校招生网站发布招生计划,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政策和信息。


第四章 招生宣传

第十 招生宣传工作是高校录取高质量学生的重要保证,也是顺利开展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阳光透明的重要措施。宣传应坚持真实、客观,以诚取信,注重方法创新,讲求工作实效。

第十 研究生培养单位及相关部门需及时提供相关信息,以供研究生处编辑并及时更新招生宣传材料。

第十 研究生处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对招生宣传工作人员开展政策、纪律、业务等方面培训,提高招生宣传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工作水平。


第五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 报考人员须符合教育部当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和我校当年发布的招生简章中的报考条件,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

第十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和各培养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对考生的报考信息和网上确认材料进行全面审查。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含初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命题与评卷

第十 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包括初试自命题和复试命题。试题及其答案在启用前均系国家机密材料,内容应符合当年招生简章公布的科目参考书目。学校和学院研究生招生委员会要加强对命题工作的领导。

第十 学校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由研究生处统筹组织,各培养单位具体实施。自命题工作包括命题、制卷、封装、寄发、回收、整理和评卷等各项工作,具体要求和规范参照《中华女子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复试与调剂

第二十条 根据教育部和北京市教育考试院规定,原则上学校同一专业应采取同一种复试方式。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单位复试录取办法和各专业实施细则,明确复试时间、地点、内容、方式、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成绩使用办法、工作程序、组织管理、咨询渠道等,经校研招委会研究确定后,提前在学校招生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制定并向校研招委会提交本专业的复试录取办法实施细则,确定复试差额比例、是否需要加试等,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制定学校层面总体的复试录取办法,所有办法经校研招委会审议后公布。

第二十二条 第一志愿合格生源不足时,学校可组织开展调剂工作。学校按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本单位学科建设和发展需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科学、规范制订调剂工作办法,并提前在“全国硕士生招生复试调剂服务系统”和学校招生网站公布。调剂工作办法应明确接受考生调剂的时间,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需明确基本要求(含考生第一志愿专业范围、初试科目、初试成绩要求等,其中初试成绩含加分),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与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进一步明确工作程序、复试录取办法(含考生进入复试的遴选规则)、咨询渠道等信息,报校研招委会审定,其中涉及考生第一志愿专业范围等学术要求的,须先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审核同意,以确保其科学性。

第八章 录取

二十三 校研招委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上级部门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北京市招委会的管理和实施办法,根据学校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考试综合成绩、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拟录取名单报校委会批准同意后及时在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二十四 考生录取总成绩计算办法参照当年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制定的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办法实施细则。

二十五 复试成绩没达到60分以及同等学力考生加试成绩单科不合格者不予录取。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不符合录取要求、体检未达到要求者不予录取。拟录取考生应及时办理入学手续,如转寄档案等,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的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按照录取通知书确定的报到日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国(境)内高校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第二十六条 被录取的新生(录取资格无效的除外),如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考生应于入学前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填写中华女子学院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培养学院分管负责人同意,研究生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予以办理。

定向就业的考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学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


第九章 专项计划的接收

第二十七条 学校招收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考生,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

第二十八条 校研招委会审议决定当年所招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名额,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进行申报。学校各专业招收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名额优先以平均分配的方式进行划分,专业内不同领域间专项计划名额的分配由研究生培养单位自主确定。

第二十九条 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考生报名时按要求填报信息,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得准予考试、录取,随时发现、随时处理;考生复试前向学校提供《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限士兵),研究生处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对其报考资格进行复核。审核或复核未通过的,不得按照“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参加复试,仅可在调剂阶段按规定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

第三十条 校研招委会研究确定“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考生初试成绩要求(一般不高于本单位相应学科专业普通计划考生初试成绩要求)、该计划接受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同等条件下服役时间长的考生优先录取。

第三十一条 专项计划下达后,学校对外公布专项计划招生人数以及各专业专项计划的招生人数。专项计划考生与普通计划考生一同参加各专业复试,各专业内专项计划考生与普通计划考生按照复试总成绩高低进行分别排名、依次录取,直至计划名额招满。专项计划专项使用,不得挪用。

第三十二条 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的考生,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其初试成绩须达到调入地区相关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的国家分数线。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第三十三条 报考普通计划的考生,若报名时申请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并审核通过,调剂阶段可按规定申请调剂“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若报名时未申请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的,不可参加“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调剂。


第十章 信息公开公示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和“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积极推进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

第三十五条 学校招生网站上应公开年度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包括招生章程、招生政策和规定、招生专业目录和招生专业计划、复试录取办法、调剂工作办法及实施细则、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等,所有公开的信息均须符合研究生招生政策规定,有关招生章程、办法等在公开前应经校研招委会审议通过并报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备案。各培养单位关于导师和招生专业的介绍等应提前在各自网站公布。

第三十六条 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应在学校招生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作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7日。未经学校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


十一 监督保障机制

三十七 招生工作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上级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纪律和工作程序等;严禁擅自改变招生计划,严禁违规招收学生,杜绝违纪违规行为和各种不正之风;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三十八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一)认真贯彻执行各项招生政策和规定,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自觉维护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录取原则。

(二)参与研究生考试招生相关工作的人员,如本人报名参加本次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应主动向本单位申请全程回避;如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者报名的,应主动向本单位申请在影响保密、公平的必要环节和特定工作时期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的应主动报备,由本单位或北京市招生考试机构研究决定是否需要回避及如何回避。学校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其本人或直系亲属、其他利益相关者报名参加本单位研究生考试招生的,应主动向本单位报备并全程回避;如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本单位的,应主动报备,由本单位研究决定是否需要回避及如何回避。招生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报考本单位单独考试。对未按规定报备或回避的相关工作人员,应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守工作岗位,遵守作息时间,爱护录取场所的公共财物。

)认真做好录取期间的保密和安全工作,不得泄露与录取有关的信息,要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和档案。

三十九 严肃招生工作纪律,严格落实高等学校招生责任追究办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违反工作规定的部门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 学校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招生录取工作期间要坚持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和民主决策制度。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监督、执纪、问责。



十二  

四十一 有关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生均拨款、学费标准、奖助政策、新生管理等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招生政策和程序与教育部研究生招生管理规定等不符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四十二 我校国际研究生的招生工作,优先遵循上级部门及学校关于国际研究生招生的相关规定;如无专门规定,则参照本制度执行。

四十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2日起执行,由教务部(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