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字〔2024〕2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提高我校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安全性,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指导规范>的通知》(教学厅〔2019〕12号)、《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规范>的通知》(京招考委〔2019〕20号)、《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监管办法>的通知》(京招考委〔2019〕21号)等文件精神,参照近年来教育部每年发布的关于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和北京市招考委每年发布的关于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 招生单位是本单位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单位自命题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要在学校层面对自命题工作进行统筹和推进,坚决杜绝简单下放、层层转交;主要负责同志要对自命题工作亲自把关、亲自协调、亲自督查,严慎细实做好各方面工作,坚决杜绝草率大意、粗糙行事。
第三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自命题工作的统筹领导和组织管理,制定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安全保密责任,组织开展政策、业务、保密、纪律等教育培训,协调解决人员、场所、设备、经费等问题。教务部(研究生处)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和落实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各研究生培养学院成立本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学校要求推荐各考试科目命题小组和评卷小组成员。教务部(研究生处)负责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和学校统一要求,严格审核各学院推荐的小组成员资格,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各科目命题小组和评卷小组名单,开展相关命题和评卷工作。
第五条 命题小组和评卷小组成员要求及构成。各科目命题小组至少应由3位政治素质过硬、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命题小组组长应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并具有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命题小组组长从命题人员中产生,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定。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
第六条 有关学院主要负责同志、命题小组组长是相关自命题科目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各科目评卷小组应以原命题小组成员为基础,由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遵纪守法、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卷工作的人员组成。命题小组组长为评卷小组组长。
第八条 教务部(研究生处)应将自命题各环节工作流程提前报告学校纪检监察部门。
第三章 命题要求
第九条 命题小组应严格按照招生专业目录公布的考试科目进行命题,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条 考试范围确定。各考试科目均应根据考试大纲和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结合大学本科阶段主干课程确定试题内容,以进入硕士研究生阶段必备的专业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为考查重点。
第十一条 试卷结构设计。按照学科专业特点,合理设计题型、题量和难度,保证择优选拔所需要的区分度。
第十二条 试题表述。试卷中不得出现政治性和科学性的错误,并应避免出现学术界尚有争议的问题。题意清晰明确,文字准确简练,避免考生误解。试题应写明答题要求,按流水号顺序编排,每道题的分值应注明。命题中应注意考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必要的原始数据、图表和资料须在试卷中提供。
第十三条 卷面格式。命题一律使用统一规格的试题专用纸,必须打印。试题的字体、字距、行距、空格等必须遵从学校设置的格式,题与题之间不留答题空间。图表、公式等书写要规范、工整、清楚,不允许用铅笔或圆珠笔画图。
第十四条 试卷审核。包括内容审核和形式审核。内容审核重点对试题内容的政治性、正确性、准确性、规范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形式审核重点对试卷的科目名称代码、题号、题分和总分等进行审核。审核采取“五审”制度:
一审:命题人员通过试做试答等方式对试卷进行认真初审;
二审:命题小组组长对试卷内容和形式进行复审;
三审:有关学院主要负责同志对试卷内容和形式进行再审,要特别关注同一专业的不同科目不能出现相同或类似试题;
四审: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对试卷进行再审,并制作试卷清样。
五审:命题小组组长对试卷清样进行终审。
审核后的试题和评分参考须分别封装,交专管人员按机要文件分别妥善保管,使用前严禁拆封。
第十五条 每科试卷包括结构完全相同、难度尽量保持一致的正题和副题两份(即A、B卷各一份)以及相应的评分参考。评分参考在样式上要和试题明确区分。
第十六条 试题经严格审定无误,由各考试科目命题小组组长将试题袋密封并签名后交教务部(研究生处)试题专管人员,严格办理试题交接手续。双方确认无误后,教务部(研究生处)专管人员要尽快将试题袋和交接记录表等相关材料送至保密室保密柜封存。
第四章 制卷、封装和寄发
第十七条 制卷与封装
(一)如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印厂制卷、封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准确。向印厂提交试卷清样前,必须确保完成了“五审”,必须反复审核考生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2.准时。按照约定时间准时向印厂提供试卷清样、排版印制要求、大小信封信息等材料。
3.样卷审核。按照约定时间及时到印厂核对样卷,对试卷内容、形式、封装情况进行严格审核,把好最后一道关。
4.本校考点试卷审核。本校考点试卷从印厂取回后,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进行全检或抽检,发现有错装、漏装或错印、漏印、印刷不清等情况的,立即联系印厂并做好记录,及时补救。检查合格后方可密封。发现重大问题的,及时报告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二)如本单位自行制卷、封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选派保密意识强、政治素质高的正式在职人员担任制卷工作。自命题试卷要集中到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印制、封装。工作场所要封闭,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2.经审核无误的试题方可进行印制、封装。试题应当打印、铅印或胶印,严禁手写。严格按照使用份数印制试卷。
3.试卷采取一份一袋的办法封装。试卷袋(小信封)按照教育部规定标准印制,试卷按考试科目分别装入小信封内,核查无误后,加以密封,并按规定在封面上注明考生姓名、考生编号、考试科目名称(代码)、考试时间、报考单位、报考点名称等内容。小信封内仅封装试卷和封条,不得装入答题纸和草稿纸等。
4.对已装好试卷的试卷袋(小信封),在密封前,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进行抽检,发现有错装、漏装或错印、漏印、印刷不清等情况的,立即纠正并做好记录。抽检合格后方可进行密封。发现重大问题的,及时报告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5.对同一报考点的试卷袋(小信封),须按考试单元分别捆扎(按考生编号排序),连同《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考生情况汇总表》一并装入邮包(大信封)。
第十八条 寄发
(一)按机要寄送要求及时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管理平台填写试卷邮寄地址并上报主管部门。
(二)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通过机要局将试卷寄送到全国各地相应的报考点。
(三)将试卷送往印厂或机要局时,必须走学校机要用车申请程序,确保专人(2人以上)专车。在邮包(大信封)的封面注明“(接收试题地点)××同志亲启”以及“机密”、“非收件人不得拆封”等字样。
第五章 试卷回收和整理
第十九条 回收
(一)要严格执行机要保密管理制度和机要收发手续。交接过程中要认真清点,详细记录各报考点寄达的机要袋数量、编号以及机要袋密封情况。
(二)在收到报考点寄送回的试卷机要邮件后,应当及时送至装有视频监控的试卷保密室保存。在集中整理考生答卷前,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封。
第二十条 整理
(一)收到考生答卷后,要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集中进行答卷整理工作。整理时至少3人同时在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答卷整理工作要进行全程视频监控。
(二)要安排专人(至少2人以上),核对考生答卷袋与《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考生情况汇总表》记录的信息是否相符。如有差错,应当有2人以上书面记录,并立即与相关报考点联系核实,查明情况,同时妥善保管机要邮件信封、包装袋、纸箱等材料,以便核查。如遇答卷遗失等情况,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北京教育考试院。
(三)考生答卷袋拆封后,应当检查答题纸上的考生编号和考生姓名是否与答卷袋上的一致,有无漏写、错写。如有上述情况,应当做详细记录,答题纸、答卷袋封面须复印备查,再由专人(2人以上)用红色字迹笔补上或者改正。复印件上同时标注出补、改之处。
(四)考生如有加页,应当与答题纸一并装订。考生答卷袋中的试卷要放在原答卷袋中留存,以便查找。答卷袋按序存放,保存至初试成绩公布后一个月。
(五)缺考试卷袋须有专人多遍检查缺考试卷袋封口是否完好无损,确保与缺考考生清单核对无误。
(六)答卷整理工作人员不得带包进入答卷整理场所。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阅考生答卷,不得擅自将答卷带出答卷整理场所。答卷整理场所内严禁吸烟,答卷整理桌面严禁摆放水杯等无关物品,注意防火、防水、防盗、防破损。
第六章 评卷要求
第二十一条 评卷方式。必须采取集中阅卷、封闭式管理方式。评卷小组必须在学校统一安排的场所,按规定的时间集中评卷,并按时完成评卷工作。评卷一般应分题到人,流水作业。
第二十二条 评卷程序。应按照试评、制订评卷细则、评阅、复核、登分、核对、统计分析的程序进行。评卷小组随机抽取答卷,按照评分参考进行集体试评,经集体研究掌握统一尺度后形成评卷细则,评卷教师根据评卷细则进行评阅。同时,评卷小组要组织专人(2人以上)进行复核,对复核后的试卷进行成绩核算、登录、核对。登录并核对无误后的成绩,任何人不得改动。评卷工作结束后,评卷小组要及时对本考试科目考生成绩进行统计,对试题的题量、题型、难易程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写出书面意见,以便后续改进。
第二十三条 报告制度。评卷过程中,遇有雷同、笔迹前后不一、在密封线外写有考生姓名、考号或者标记等异常情况和问题,应及时报告评卷组长,进行详细记载,由组长召集会议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报告教务部(研究生处),由教务部(研究生处)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经研判后上报北京教育考试院和学校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成绩公布。教务部(研究生处)按北京教育考试院规定向考生公布成绩。公布成绩前,教务部(研究生处)组织专门的复核小组,采取多种措施校验考生成绩,确保成绩准确无误。考生如对本人成绩存疑,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我校教务部(研究生处)申请复查。教务部(研究生处)组织专人进行复核,复核过程中如发现错误的,由评卷小组出具修改报告,连同试卷及相关材料(经评卷小组组长、教务部(研究生处)部长及分管校长签字)一并报北京教育考试院,经确认批准后方可更正成绩。教务部(研究生处)应及时将复查结果通知考生本人。
第二十五条 评卷工作纪律。评卷前要分科清点好答卷、密封答卷封面的考生姓名、编号等信息,并编写密号。评卷场所安排视频监控和录像。评卷人员名单、评卷时间、地点、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生成绩(学校统一公布前)对外保密。评卷人员不得向外公布评卷情况,不得涂改考生答卷和成绩,不得查阅考生成绩,不得将试卷带出阅卷室,不得翻阅他人评阅或复查的试卷。非评卷人员不得进入评卷室。所有答卷均应密封评卷,任何人不得擅自启封答卷。
第二十六条 答卷保管。自命题科目答卷由招生单位负责保存。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留1年,其电子扫描版答卷保留3年;不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留3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考试复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各培养学院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0日起执行,原《中华女子学院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管理办法(修订)》(校字〔2019〕29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