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内字[2003]37号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安全检查办法》及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高校范围内举办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为确保学校举办文艺演出、演讲、舞会、体育比赛、社会考试、招生咨询、就业招聘会以及召开重要会议等大型活动的安全,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大型活动的规模是指参加人数在50人以上(特殊情况由院主管领导认定)的有组织的活动。
二、本校组织举办的活动,主办部门和提供场地(礼堂、舞厅、阶梯教室、操场等)部门一般提前20个工作日到保卫处填写《举办大型活动登记表》履行审批手续,主办部门必须指定安全负责人,制定大型活动工作预案,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社会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学校举办活动,承办者和提供场地(礼堂、舞厅、阶梯教室、操场等)部门必须提前22个工作日到保卫处备案,保卫处协助审查活动内容,配合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提前20个工作日向北京市教委保卫保密处和北京市公安局文保处备案。
四、大型活动“谁主管,谁负责”,主办部门必须切实落实安全保卫工作措施,维持好秩序,必要时(有重要领导参加等)保卫处派人协助维持秩序。
五、活动举办部门要配一定比例的人员担任安全保卫人员,并佩带较明显标志,工作人员一定要坚守岗位,善始善终,确保安全。
六、保卫处对各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活动承办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对于拒不接受者,保卫部门及时提出停止活动的建议和向有关部门汇报,阻止活动进行,直到安全隐患消除方可进行。
七、未经批准举办的大型活动,安全措施不落实,并因此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主办人的责任。
八、虽然不够大型活动规模,但在学校正常工作时间以外,有较多车辆进出正门、后门,也要提前3个工作日报保卫处备案。
九、大型活动的主办部门必须做到:
(一)参会者不超过会场额定人数。
(二)安全出口应当设置明显标志,保持消防安全通道畅通无阻。
(三)不得在活动场所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危险品。
(四)所用电器设备的安装和线路走线必须符合防火规范。
(五)坚决杜绝违章用电。
(六)布置会场不得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填压、圈占消防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锁闭安全门出口和堵塞疏散楼梯、消防通道。
十、举办大型活动的工作措施要求:
(一)大型活动的主办部门会前必须制定人员入场、退场方案,并使参加活动的人员熟悉入场,退场方案。
(二)礼堂举办大型活动,保卫处会前必须检查场地消防设备、设施是否完好,如有存在隐患的问题,应及时报告领导,并采取应急措施,消除各种火险隐患。如无安全保障,活动必须停止。
(三)大型活动保卫处会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将活动场地的疏散通道大门在活动进行前全部打开,保证所有安全通道畅通,活动结束后将门锁好。
(四)大型活动的主办部门会前、会后,在狭窄通道处或重要地段,要安排专人负责疏导人流。
(五)大型活动进行期间如发生意外事件,在大型活动场地的行政职务最高者或主持人、任课教师或值班工作人员是现场的临时指挥员,负责组织全体人员的疏散工作。所有在场的学院老师、学院工作人员必须组织学生有序退场,将学生安全放在首位。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女子学院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