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字[2016]62号
中华女子学院集体户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我校户籍管理工作是公安机关户籍工作在学校的延伸。为规范管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广大师生员工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教育部、北京市公安局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集体户籍名称:中华女子学院。
第三条 学校集体户籍范围包括:教职工集体户籍及教职工子女集体户籍、学生集体户籍。
第四条 学校人事处是学校教职工集体户籍及教职工子女集体户籍管理部门。
第五条 保卫部(处)是学校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学校集体户籍业务管理的部门。保卫部(处)根据学校人事处批示办理学校教师集体户籍及教职工子女集体户籍业务。保卫部(处)根据教育部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学生集体户籍业务。
第二章 学生户籍管理
第六条 学生户籍迁入
根据公安机关规定,学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迁移户籍,学校统一向公安机关进行学生入学户籍迁入报批手续,报批手续送交公安机关后,学校不再办理当年录取学生户籍迁移。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录取当年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一)学生户籍迁入流程如下:
1.学生入学报到时,将本人《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复印件上交学校保卫部(处)。
2.保卫部(处)审核学生户籍迁移材料,学生户籍迁移手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学生需到原户籍迁出地补办手续:
(1)户籍迁移证上盖章不全;
(2)迁移证上姓名与身份证不符或有误;
(3)迁移证丢失。
3.保卫部(处)将学生户籍迁入情况向北京市公安机关报批。
4.经北京市公安机关审批后,保卫部(处)到属地派出所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学生落户,建立《常住人口登记卡》,纳入学校集体户籍管理。
(二)学生户籍入户报批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相关规定,学校每年进行一次学生户籍入户报批工作。
1.学校招生部门在新生报到后,负责向保卫部(处)提供新生户籍入户报批材料。材料清单如下:
(1)《录取学生入户通知书》;
(2)学校当年上报教育部的招生计划书,以及教育部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3)北京市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室加盖公章的《中华女子学院××××年度学生新生入学名册》原件两份。
2.保卫部(处)根据学生入学自愿迁入户籍情况,填报《北京市高校录取新生户籍报批单》、汇总填报《××××年北京市高校录取新生申报户籍情况统计表》,加盖学校公章。
3.保卫部(处)将上述材料,上报北京市公安局审批。
第七条 学生户籍迁出
学生毕业、肄业、结业、退学离校时,必须将户籍迁出学校集体户籍。
(一)学生毕业、肄业、结业户籍迁移手续按当年就业政策办理。
保卫部(处)根据就业部门提供《学生就业去向统计表》,到属地派出所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学生户籍迁出手续。
学生凭《户口迁移证》或《常住人口登记卡》到户籍迁入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落户。
(二)学生退学,凭学校文件和教务处开具的有关证明到保卫部(处)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三)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入伍,根据相关规定,应办理户籍注销手续;学生退役返校,应办理户籍恢复手续。
(四)毕业生暂缓就业,按学生就业相关管理规定,就业部汇总《毕业生缓派名单》,交保卫部(处)备案。学生户籍延期保留至毕业当年12月31日,学生应在毕业当年12月31日之前将本人户籍迁出学校,在此期间保卫部(处)除办理就业事项外,不再办理户籍和身份证明的相关手续。
(五)未按本规定及时迁出户籍的学生,保卫部(处)除办理户籍迁出手续外,不再办理任何关于户籍和身份证明等的手续。
第三章 教职工户籍管理
第八条 教职工户籍迁入
因工作关系调入我校人员和学校录用的应届毕业生,经学校人事部门批准户籍迁入学校集体户籍的,保卫部(处)按北京市公安局有关规定办理户籍迁入手续。户籍迁入手续所需材料由学校人事部门提供。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户籍不得迁入我校集体户口:
1.夫妻一方在北京有固定住房且有户籍;
2.无原籍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
3.无北京市公安局签发的《入户通知单》;
4.无学校人事部门开具的证明。
(二)原户籍为北京市集体户口的职工,如需将户籍迁入我校集体户口,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北京市《常住人口登记卡》;
2.身份证及复印件;
3.学校人事部门开具的证明。
第九条 教职工户籍迁出
学校教职工调离学校,户籍在学校集体户籍的,必须将户籍迁出。保卫部(处)根据人事部门出具的《职工离校通知单》,按北京市公安局相关规定办理户籍迁出手续。
第四章 新生儿上户
第十条 我校集体户口教职工,根据北京市公安局相关规定,经学校人事部门批准,可以办理学校集体户籍落户手续。
教职工新生儿落户,新生儿随其父母一方在我校集体户籍上户时,须持下列材料到保卫部(处)办理上户手续:
1.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2.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
3.新生儿父亲或母亲另一方在京为集体户籍时,应携带其在京《常住人口登记卡》;新生儿父亲或母亲另一方为外埠户籍时,应携带其户口本的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第五章 《常住人口登记卡》的管理与借用
第十一条 集体户籍人员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由保卫部(处)统一保管。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教职工办理公证、出国(境)、结婚、购房、更换身份证等事项时,需持学生借用户籍卡申请表、教工借用户籍卡申请表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
第十三条 集体户籍人员因事需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时,可采取本人亲自办理借用手续和委托他人办理借用手续的方式借用。
(一)本人亲自到保卫处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时,须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等有效证件办理借用手续。
(二)委托他人到保卫处借用时,委托人应亲笔签署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1.受委托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以及与委托人的关系。2.委托人所在院(系)(或工作部门)、学号(职工号)、身份证号码以及事由。3.如是委托他人办理户籍迁移手续时,应注明户籍迁入地的详细地址。
受委托人需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或工作证)。受委托人是委托人的家庭成员时,还应携带户口本或能够证明双方关系的其他有效证件。
第十四条 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期间,借用人应妥善保管,按时归还,谨防被盗或遗失;保持卡片清洁、完整,不得擅自涂改、增减内容,不得折叠、损坏。
第六章 更换、补办身份证的程序
第十五条 京外新生和从外埠调入我校工作的职工,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更换身份证,程序分别为:
(一)新生更换身份证的手续由学院统一办理。
1.新生在京落户手续结束后,保卫部(处)组织学生照相。
2.保卫部(处)到派出所领取身份证回执并向学生发放。
(二)教职工更换身份证应由本人亲自办理。教职工应持从保卫部(处)借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到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集体户籍人员的身份证有遗失、损坏的,可到保卫部(处)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由本人持《常住人口登记卡》前往派出所补办身份证。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