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学校依法办学、依法理财,促进经费使用管理公开、透明,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以下简称《办法》)、《教育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财〔2012〕4号、教财函〔2013〕96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组织领导
财务信息公开工作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财务信息公开类别及要求
(一)主动公开
1、公开内容
收支预算总表、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收支决算总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2、公开时间
在预算、决算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
3、公开方式
以学校官方网站作为主要信息公开载体。
(二)依申请公开
1、申请
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应采用书面形式填写《中华女子学院财务信息公开申请表》(表格在学校信息公开主页相关栏目下载),签章确认后,送交或邮寄至中华女子学院校长办公室。
2、审核
按照《办法》、《通知》相关要求,领导小组核实申请人基本信息和申请公开内容,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事项予以受理;对申请不符合申请要求的,告知申请人在7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申请。
3、受理
财务处按照申请事项,收集、整理和提供相关财务信息。
4、审查
领导小组对财务处提供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查。
5、答复
(1)对于按照《办法》和《通知》规定可以公开的信息,一般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需要延期答复的,在答复期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财务信息公开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进行回复。
(2)对符合《办法》和《通知》规定的,及时向申请人公开;属于涉及保密事项的信息,不予公开;对申请公开与申请人工作、生活、科研等需要无关财务信息的,不予提供。
6、收费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按照相关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所收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三、财务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对违反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和《通知》要求,不依法履行财务信息公开义务,不按要求及时公开财务信息,公开了不应当公开的财务信息,在财务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捏造事实,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以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的其他行为的,依据《条例》和《通知》的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四、其他
1、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2、本办法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