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女子学院(全国妇联干部培训学院)
低值易耗品管理细则
校字〔2025〕18号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低值易耗品的内部控制,使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更加规范化,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28号),《中华女子学院(全国妇联干部培训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坚持重要性及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低值易耗品指低值耐用品和高值易耗品。其中,低值耐用品是指使用期限超过(含)1年、但单位价值未达到1000元的非固定资产物品;高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达到1000元以上、但使用期限小于1年的物品。
学校低值易耗品主要包括低值的数码设备、电器、文体用品、教具、大批量的印刷品、实验室材料、硒鼓等非固定资产物品及高值耗材等。
第三条 学校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机制,实施二级管理。
财务资产处负责制定学校低值易耗品管理实施细则,负责参与相关采购项目的验收;负责对各部门低值易耗品的日常管理进行指导、监督;负责相关处置工作;负责按照要求汇总上报相关数据等。采购办负责按照学校采购制度接受并完成采购任务。
各使用部门按照本办法制订部门实施细则,按照要求建立低值易耗品台账(见附表1)指定专人管理,按照学校采购制度实施采购,负责低值易耗品的日常管理和处置,配合完成数据上报等。
第四条 低值易耗品原则上用于部门自用。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学校采购、合同管理等相关制度进行采购和合同签订,按照学校资产管理制度进行验收和保管领用,填写低值易耗品验收单(见附表2):
1.单批次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的验收,由使用部门自行组织验收; 单批次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的低值易耗品的验收,由采购申请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人员、资产管理部门及学校技术人员(或校外专家)等到现场,进行联合验收;特殊仪器设备的验收,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2.部门低值易耗品应进行领用登记,各使用部门应明确低值易耗品管理岗位和人员的职责,规范出入库管理流程。低值易耗品管理人员确认领用需求合理、发放低值易耗品并登记台账,领用人确认领用并签字。
第五条 各部门人员发生变动时(岗位调整、出国一年以上、离职、退休等),应将使用、保管的低值易耗品做好账物移交工作,以确保低值易耗品的安全、完整。
第六条 每年年底,各部门需要对低值易耗品进行清查盘点。必要时可由财务资产处牵头组织成立抽查小组,进行抽查核实。
第七条 各部门汇总本部门上年度低值易耗品的新增、减少、结余,填写低值易耗品汇总表(见附表3),报财务资产处。
第八条 因技术原因或自然损坏导致无修复价值的低值易耗品,可以进行报废处置;如有社会再利用价值,可以向公益组织或贫困地区进行捐赠。单批次金额达到10万元(含)以上,填写低值易耗品处置申请,履行学校报废程序,交由财务资产处统一处置。
第九条 低值易耗品的有关档案资料(如发票、合同及报废清单等)由各部门自行负责保存,以备查验。档案保存年限、销毁程序等执行学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条 学校各级低值易耗品管理部门及人员均应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如果发生损坏、丢失等损失时,必须查明原因,除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等免责情形外,均应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校属各部门及二级独立法人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学校所属其他二级独立法人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自2025年7月18日起施行,原《中华女子学院低值易耗品管理暂行办法》(校字〔2020〕46号)同时废止。在实施过程中,遇有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