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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女子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教务部 阅读次数: 部门:教务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为了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 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要求,结合我校研究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范围与基本条件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四条 有以下任一情况者,取消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参评学年有成绩不合格者;

4.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者,或参评学年休学超过(含)一学期者;

5.延迟毕业者;

6.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缴纳研究生学费者;

7.奖学金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况。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六条 如发现评选过程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违反规定者,将收回所发奖学金,并不得参与以后的评选。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名额分配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八条 每年五月份,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综合考虑各培养院系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等情况,确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分配名额。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九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的研究生奖助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指标体系;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解决其它相关问题。

第十条 研究生处是研究生奖助评审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执行研究生奖助评审领导小组的决定,具体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和管理。

第十一条 各研究生培养院(系)成立研究生奖助评审委员会,由培养院(系)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五章 评审条件及原则

第十二条 以道德品质和学业成绩为评审的基本条件,着重考察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指标体系另文发放。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回避原则。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3.公正原则。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4.保密原则。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要求申请者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一),经导师或导师组推荐后,提交所在院(系)研究生奖助评审委员会。

第十五条 院(系)评审委员会根据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指标体系组织进行评审组织初步评审。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行公示制度。各院(系)评审委员会确定推荐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通过网络、宣传栏等方式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相关材料报研究生处审核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评审领导小组终审。审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中央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院(系)评审委员会公示阶段向所在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院(系)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奖助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七章 奖学金发放及管理

第十八条 每年1130日前,学校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925日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