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比例与奖励标准
第二条 学校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奖励学业优秀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为100%,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奖励等级 | 奖励比例 | 奖励金额(元) |
特等 | 5% | 12000 |
一等 | 10% | 8000 |
二等 | 30% | 6000 |
三等 | 55% | 2000 |
第三章 奖励范围及基本条件
第三条 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当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参评学年有成绩不合格者;
4.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者,或参评学年休学超过(含)一学期者;
5.延迟毕业者。
6.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缴纳研究生学费者;
7.奖学金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复学者复学当年获得三等学业奖学金。
第七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八条 如发现评选过程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违反规定者,将收回所发奖学金,并不得参与以后的评选。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九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奖学金的评选组织工作,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学校评审工作;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条 研究生处是研究生奖助评审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执行研究生奖助评审领导小组的决定,具体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和管理。
第十一条 培养院(系)研究生奖助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五章 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以学业成绩为评审的基本条件,着重考察学生的研究及专业实践能力。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另文下放。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按照“学生申请、研究生培养院系初审、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研究生处根据本办法提出年度评选方案和具体工作要求,经学校研究生奖助评审领导小组同意后布置评选工作。
第十五条 培养院(系)组织符合申请基本条件的研究生申请。要求申请者如实填写《中华女子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并经导师或导师组同意后,提交所在院(系)奖助评审委员会。
第十六条 院(系)研究生奖助评审委员会根据“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根据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组织初步评审。
第十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公示制度。各院(系)评审委员会确定推荐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通过网络、宣传栏等方式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相关材料报研究生处审核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评审领导小组终审。审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院(系)评审委员会公示阶段向所在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院(系)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奖助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名单经校研究生奖助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经主管校领导批准,由学校印发公文。研究生处于学校发布公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研究生信息网公布获奖名单并报送财务处,由财务处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25日起实施,原《中华女子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校字[2017]39号)同时废止,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