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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女子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教务部 阅读次数: 部门:教务部
  

为保障研究生学习和生活条件,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范围

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二、资助标准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在基本学习年限内,每生每年6000元。

三、发放、管理与监督

1.研究生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及发放条件确定资助学生名单,报学校研究生奖助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2.研究生处将学校研究生奖助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的资助学生名单交财务处,由财务处按每生每月600元标准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划拨到学生个人银行卡。每学年分10个月发放,二月、八月不发放。

3.研究生在基本学习年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学习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4.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本办法自201491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