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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女子学院(全国妇联干部培训学院) 纵向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科研处 阅读次数: 部门:科研处
  

 

中华女子学院(全国妇联干部培训学院)

纵向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校字〔2022〕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及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等立项单位资金管理相关文件精神,规范和加强学校纵向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学校科研工作健康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纳入财政资金管理的科研资助经费和科研项目经费。主要包括根据学校有关办法认定的各类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经费,及学校经财政预算批复的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课题费等用于科研活动的经费。

第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

(一)科研管理处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项目经费的预算审查、到款分配、资金结余管理等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在预算编制、调整及经费支出、财务决算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三)院系配合学校监督预算执行、督促经费执行进度。

(四)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经费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活动和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全部责任。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科学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合理合规使用科研经费,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纪监审办公室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纵向科研经费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开支范围

第五条  纵向科研经费支出是指在各类科研活动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纵向科研经费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其中纵向科研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按照立项单位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立项单位无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学校财政专项经费如无特别说明全部为直接费用。

第六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科研活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一般包括:

(一)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二)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社科研究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设备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上述各类费用支出均不设比例限制。

第七条  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通常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相关规定适用于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中明确可开支间接费用的,学校财政专项经费项目即各类校级课题无间接费用,不可用于绩效支出。

间接费用严格按照立项单位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或科研合同进行核定。立项单位没有明确间接费用及其比例的,按以下比例核定: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不超过资助总额的4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资助总额的3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资助总额的20%。学校作为合作单位参与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与项目承担单位约定间接费用分配方案,保障学校及自身权益。

如无特殊规定,间接费用全部用于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不提取学校成本及管理费。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进度与完成质量合理安排绩效支出:项目立项且经费到账后,可发放40%的绩效额度;项目通过中期检查后,可发放20%的绩效额度;项目结项后,可发放40%的绩效额度。其他没有明确中期检查的纵向科研项目,立项且经费到账后,可发放50%的绩效额度;项目结项后,可发放50%的绩效额度。

绩效发放时,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成员在项目研究工作中的实际贡献,公平公正安排绩效激励发放方案。发放绩效时,项目负责人填写《中华女子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绩效支出发放申请表》,报科研管理处审批后,办理绩效发放手续。绩效发放依法缴纳国家规定的税费,按照学校工资制度进行管理。

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扣除部分绩效支出: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结项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等情形的,扣除绩效支出20%;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报批的,扣除绩效支出20%;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或未按期落实立项单位提出的整改要求等的,扣除绩效支出30%;项目未通过结项,或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等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的,扣除绩效支出50%。

第三章  预算制项目经费管理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经费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按年度编制项目预算,直接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如有间接费用,应按照立项单位的相关规定足额编制间接费用预算。确需外拨资金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资金直接费用支出预算。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项目责任单位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科研管理处和财务处应加强对预算编制工作的协助和指导,使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更加科学、合理。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向科研管理处、财务处提交经费预算,接受科研管理处、财务处指导。科研管理处等相关部门加强预算审核把关,上报立项单位批复。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确需调剂的,应按如下程序执行:

(一)纵向科研项目由于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加或减少项目预算总额的,或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纵向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审批表》,经科研管理处审批后,上报立项单位批复。

(二)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中设备费预算、外拨资金如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科研管理处审批;业务费、劳务费预算如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报科研管理处备案;项目在研期间,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如需调剂报科研处审批。

(三)使用学校财政专项经费的项目预算如需调剂的,参照(二)执行。

第十一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立项单位批复的预算,结合科研活动需要,科学合理安排项目资金支出进度;学校财政专项经费项目根据项目年度预算分期拨付额度,原则上,单项额度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一次性拨付;5万元以上的,分批次拨付。学校财政专项经费项目每期拨付金额执行期不得超过两年,超过两年未执行完部分须收回;科研管理处根据上一期经费执行情况,拨付下一期经费额度。

第十二条  纵向科研经费的外拨(外协)应以项目合同(协议)为依据。项目负责人应对外拨(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承担全部责任。科研管理处负责审核外拨(外协)单位的资质,纪监审负责审核合同(协议)的合法性。财务处根据合同(协议)进行经费外拨。外拨(外协)业务应严格遵守经费预算,并按照学校使用科研经费采购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立项单位要求,会同科研、财务、审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决算表,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有外拨资金的项目,外拨资金决算经合作研究单位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资金决算。

第四章 包干制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包干制项目经费管理适用于项目研究经费允许使用“包干制”进行管理的科研项目,如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等。学校财政专项经费项目暂不适用包干制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包干制项目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承诺制。项目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需签署承诺书并提交科研处备案,承诺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等。

第十六条  包干制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参照本办法第五条。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在经费使用范围内自主决定使用,无需编制预算及履行调剂程序。对于绩效支出比例及额度,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结合项目成员实际贡献发放,按照学校工资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对不履行科研经费管理责任、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项目负责人,视情节轻重,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冻结科研经费使用、上报中止或撤销项目、取消负责人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对违纪的,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经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劳务费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项目资金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实行包干制。对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结转与结余管理

第二十一条  纵向科研项目在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至下一年继续使用;学校财政专项经费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当年下达经费可结转至第二年使用,如第二年仍未使用完毕,不得再次结转。

第二十二条  经费结余是指项目验收后或因故终止时,项目经费的余额,因故终止课题结余经费还应当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

纵向科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如立项单位没有结余资金退回的要求,结余资金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如立项单位有结余资金退回要求,按规定由原渠道退回。

学校财政专项经费项目结题验收后,原项目可继续使用经费至经费拨付的第二年年末。如仍未支出完毕,未使用完经费由科研管理处统筹,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进行再次分配,优先考虑安排原科研项目及团队的经费需求。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对科研经费进行事中事后动态监管,不断推进监督检查数据汇交共享和结果互认。科研管理处不定期抽查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相关职能部门与项目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学校针对科研经费使用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科研人员应当依法依规管理使用项目经费,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虚假编报项目预算;

(二)列支与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三)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资金;

(四)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

(五)在使用项目资金中以任何方式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科研经费管理建立承诺机制。学校承诺依法履行科研经费管理职责。项目负责人依法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学校和项目负责人对违反承诺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科研经费管理建立信息公开机制。科研管理处定期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以及间接费用和结余资金使用等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科研绩效管理机制。学校进一步强化结果型绩效导向,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健全差异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资助、成果出版等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对规范、科学、有效使用科研经费的项目、单位或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组织不力或行为不当的项目、单位和个人,学校进行干预和惩戒。

第八章  其他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时,应对所负责的项目和经费进行清理。国家级、省部级等纵向项目经费可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转移至调出单位;经费无法转出的,可留在学校账户;学校财政专项经费项目须转给项目组中的本校在岗人员,若无法确认项目负责人,由科研管理处统筹。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办理退休手续,其名下科研项目账户仍有经费的,可继续用于科研活动支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30日起执行。此前立项的在研项目,区分以下两种情况:项目执行期已结束、进入审核验收环节的项目,不作调整;尚在执行期内的项目,可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自主选择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安排、预算科目调剂等事项是否执行新办法。如执行新办法,需履行预算调整审批程序,并符合预算调剂的有关规定。对于新增间接费用的,经项目负责人与科研管理处协商后,按有关管理规定将项目资金分解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处、财务处负责解释。原《关于印发《中华女子学院纵向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校字〔2019〕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