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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女子学院/全国妇联干部培训学院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作者:科研处 阅读次数: 部门:科研处
  

 

中华女子学院/全国妇联干部培训学院

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校字〔2021〕4号

第一条  为鼓励全校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促进学校科研水平和科研成果质量的提升,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凡学校教职工(含人才派遣人员、离退休人员)以中华女子学院教职工名义发表科研成果,并作为科研成果第一作者(及通讯作者)或者主编、第一获奖人的,均可申请奖励。科研成果奖励的申报人须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恪守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申报成果须遵循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基本的学术道德规范,不得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三条  适用本办法给予奖励的科研成果,包括公开发表、出版的学术论文(期刊论文3000字以上,报纸论文1500字以上;不包含增刊、专刊等)、学术著作(专著、译著、编著)、创作类作品(文学类、美术与设计类、新闻与出版类、戏剧与影视类、音乐与舞蹈类等)与计算机软件,以及有重要价值的研究报告或者咨询报告、专利、获奖成果。不包括教材、教辅材料、论文集等。

第四条  科研成果奖励分为年度科研成果奖励、对获奖成果的奖励、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年度科研成果奖,是按年度对当年发表或出版的科研成果给予的奖励;对获奖成果的奖励,是对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全国一级学会优秀成果奖等奖项的科研成果给予的奖励;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是对教职工在一定年限内发表或出版的优秀科研成果的奖励。

第五条  当年科研成果奖励标准如下:

(一)权威期刊论文的奖励标准:

1.《自然》(Nature)、《科学》(Science)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5万元,其子刊每篇奖励4万元;

2.《中国社会科学》(含英文版)、《中国科学》(含英文版)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2万元,其子刊每篇奖励1.5万元;

3.在以下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

哲学研究;经济研究;法学研究;社会学研究;马克思主义研究;管理世界;教育研究;心理学报;体育科学;文学评论;中国语文;外语教学与研究;文艺研究;历史研究;中国图书馆学报;计算机学报;数学学报。

4.以外文在SCI、SSCI 检索系统收录的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0.8万元。

(二)核心期刊论文的奖励标准:

1.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发布)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发布的数据为准)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4000元。

2.在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收录的期刊上发表的论文、CSSCI扩展版和集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

3.以外文发表且在A&HCI(艺术与人文社会科学论文索引)、SCIE、EI(工程索引)检索系统可全文检索的期刊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

(三)以外文发表在境外正式出版的学术期刊及EI检索的会议论文集上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四)作为约稿作者在《中华女子学院学报》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五)论文被《新华文摘》转摘的,每篇另行奖励5000元,被《新华文摘》“论点摘编”摘编的,每篇另行奖励1000元,网络版减半;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不含“论点摘要”)摘编或者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不含“学术卡片”)摘编的,每篇另行奖励3000元。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各学科)全文转载的,每篇另行奖励1000元。

(六)发表于《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的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

(七)学术著作每部奖励1万元,学术译著每部奖励6000元,编著的第一主编每部奖励3000元。已被学校任何其他经费资助出版的著作不再给予奖励。

(八)研究报告或者咨询报告的奖励标准:被国家级立法机关或党政机关采纳的,每篇奖励1.5万元,被省部级以上党政机关采纳的每篇奖励8000元;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的,每篇另行奖励2万元,上述研究报告或咨询报告均需提供相关采纳证明。

(九)发明专利每项奖励1万元,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3000元。

(十)在本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期刊上发表的创作类作品与计算机软件,按该款项规定的标准给予年度奖励;作品被转载的,按第(五)项规定的标准给予奖励;其他创作类作品奖励标准参照其本办法第十条的获奖级别予以认定。

第六条  上述各类索引或者目录,以论文发表当年的版本为准。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各版的时效,以其发布时点延后一年为限。发表在外文期刊上的论文,申报奖项时还应提交有关检索证明。

第七条 同一成果符合不同奖励标准的,按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八条 获得以下国家级、省部级科研成果奖的科研成果给予以下奖励:

(一)国家科学技术奖

奖励标准: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60万元;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特等奖30万元,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

(二)其他国家级奖,是指以中央(国务院)名义颁发的社科或科技优秀成果奖、创作类作品奖。

奖励标准:特等奖,20万元,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3万元。

(三)省部级奖,是指以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名义颁发的社科或科技优秀成果奖、创作类作品奖。

奖励标准:特等奖,10万元,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

(四)获得霍英东奖、安子介奖、孙冶方奖、吴玉章奖、陶行知奖、钱端升奖等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奖项。

奖励标准:特等奖,10万元,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

(五)获得全国一级学会优秀科研成果奖项,如中国妇女研究会、社会学学会、法学会等

奖励标准:特等奖,3万元,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2000元。

第九条  中华女子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每三年评选一次,分为著作奖、论文奖、研究报告奖、创作类作品与计算机软件奖,所有奖项均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一等奖奖励1万元;二等奖奖励6000元,三等奖奖励3000元。。在规定期间内发表或者出版的学术论文、学术著作、有重要价值的研究报告或者咨询报告、创作类作品与计算机软件,其第一作者或者主编可以申报。由学术委员会评审决定获奖成果和获奖人。

第十条 下列成果或者作品不给予奖励:(1)著作权存在争议的;(2) 发表在各类期刊上的会议综述性文章;(3)已依本办法获得过奖励的科研成果或者作品再版或者修订版。

第十一条  科研成果是由学校多名教职工合作完成的,第一作者、主编或者第一获奖人可按各人的贡献向合作者分配奖金。

第十二条  获奖者依本办法获得的奖金为税前奖金。

第十三条  有虚报、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和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出,追回所发奖金,并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年度科研成果奖及对获奖成果的奖励,适用于2020年1月1日之后发表或者获奖的科研成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28日起施行,由科研管理处负责解释。原《中华女子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校字〔2012〕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