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女子学院(全国妇联干部培训学院)
纵向科研课题(项目)经费配套及经费资助管理试行办法
校字〔2022〕20号
为鼓励支持我校教职工积极申报与承担高层次、高水平科研课题(项目),推出高水平科研成果,规范科研课题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本办法可申请配套经费或者资助经费的课题(项目),是指以中华女子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以我校教职工为课题负责人或者第一承担人的国家和省级部门或机构批准立项的国家级课题和省部级课题,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课题。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配套经费,是指学校在立项单位拨付的课题经费之外,另行向课题组核拨的科研经费;本办法所称资助经费,是指学校向没有获得立项单位课题经费的课题组核拨的科研经费。配套经费和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提高课题研究质量、对课题进行拓展深化研究、推广课题研究成果等方面。
第三条 课题负责人或者第一承担人可以就立项单位向我校拨付课题经费的下列国家级、省部级科研课题(项目)向学校申请配套经费:
1.国家级科研课题:
(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各类课题、全国教育规划课题中的国家级课题及国家级专项课题、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
(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国家科技计划课题(包括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
(3)中央以及国务院确立的各种课题。
2.省部级科研课题:
(1)教育部批准立项的课题,包括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专项任务项目、全国教育规划年度课题中的部级课题、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项目、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重大研究课题、教育部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资助项目;
(2)北京市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教育学、艺术学规划课题;
(3)中央、国务院下属各部级单位规划设立的经过申请、评审后立项的研究课题,在课题立项通知书中须有部级单位的名称和司级以上部门的公章;
(4)北京市厅局级单位批准立项、按规定列入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的课题,课题立项通知书中应有厅局级单位的名称和处级以上部门的公章;
(5)中央、国务院各部级单位委托或指定的特别课题、重大立项课题,课题合同书或者委托函件上应有部级单位的公章。
第四条 国家级、省部级课题(项目)经费配套的比例与限额:对于第三条所述国家级和第(1)类、第(2)类省部级课题,学校可以按到账金额的1:1比例配套,但每项国家级课题的配套金额最多不超过20万元,每项省部级课题的配套金额最多不超过10万元。对于第(3)类、第(4)类省部级课题,可以按到账金额的1:0.8比例配套,但每项课题的配套金额最多不超过8万元。对于第(5)类省部级课题,可以按到账金额的1:0.5比例配套,但每项课题的配套金额最多不超过5万元。
第五条 国家级重大课题、重点课题的子课题以及第(1)类、第(2)类省部级重大课题、重点课题的子课题,我校教师担任子课题负责人、子课题研究经费划拨到我校账户、由我校教师完成研究任务并能提供证明材料的,子课题负责人可在到账金额内申请配套经费,但单个子课题的配套金额最多不超过2万元。
第六条 获准立项的第三条所述国家级课题、省部级课题,立项单位不给予课题经费的,课题负责人可申请学校资助,立项单位有资助金额要求的,按其要求给与资助;没有要求的,每项国家级课题的资助金额最多不超过5万元,每项省部级课题的资助金额最多不超过3万元。
第七条 全国妇联或者其下属职能部门委托或者指定的无经费课题,申请人可申请资助,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资助的金额。
第八条 使用配套经费的研究任务
依上述规定获得配套经费的,课题组应制定使用配套经费的研究计划。研究计划要明确各年度的研究任务,完成研究任务的期限一般应与立项单位要求的完成时限一致。每个课题组必须围绕所研究问题至少组织一次学术论坛,要邀请校外专家与课题组成员开展交流,论坛要组织师生旁听并进行宣传。
获得配套经费的课题组,须完成以下科研任务:(1)配套经费在10万元及以上的,至少在权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者出版学术著作一部,且在核心期刊上至少发表学术论文2篇。(2)配套经费在5万元至10万元的,应出版学术著作一部;或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3)配套经费5万元以下的,至少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一般期刊2篇。
第九条 使用资助经费的研究任务
依上述规定获得资助经费的,课题组应制定完成该项任务的研究计划,研究计划的期限应与立项单位要求的完成时限一致,并应完成以下研究任务:在核心期刊上至少发表1篇学术论文,或者在一般期刊上至少发表2篇学术论文。
第十条 配套及资助经费的申请与审核
1.申请条件与程序:
对于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课题,课题负责人可自立项单位拨付的第一期课题经费到账后的当年,在学校编制下一年度经费预算前,向科研管理处提出申请,填写《配套经费申请表》,并提交该课题的立项通知书或者委托函(或者合同书)、课题申报材料等,同时还应提交使用配套经费的研究计划和经费预算。
对于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课题,课题负责人可在获准立项当年,在学校编制下一年度经费预算前,向科研管理处提出申请,填写《无经费课题资助申请表》,并提交课题立项通知书或者委托函、课题申报材料以及使用资助经费的研究计划和经费预算。
按照学校财务相关政策要求,课题负责人合理规划配套任务完成年限,充分预计配套或资助经费的支出计划,按年度申请配套或资助经费,并于申请年度内支出完毕。一般年度申请经费不多于6万元。
2.审核批准与经费下拨:
科研管理处对配套及资助经费的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确定配套及资助经费额度,报请校领导审批,在学校的经费预算安排范围内分期下拨。
第十一条 配套经费与资助经费的使用要求
配套经费及资助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依本办法规定获得的配套经费,可用于、组织学术论坛、参加学术会议或者调研、出版学术著作或者发表论文等。依本办法规定获得的资助经费,应用于课题研究的直接支出。配套与资助经费不用于发放课题组奖励。
发放咨询费和劳务费的,应依法纳税。配套经费、资助经费的其他使用范围以及经费的审批与报销要求,按《中华女子学院(全国妇联干部培训学院)纵向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校字[2022]8号)执行。
经费的申请人和使用人应按配套经费、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编制预算,明确各项任务的使用额度。没有按计划执行预算和完成研究任务的,科研管理处将暂停下拨下一阶段经费。在研究计划确定的期限内没有完成研究任务的,如有正当理由,可向科研管理处申请延期,延期后仍未完成的,将不再下拨经费,并视情况追回已使用经费。
第十二条 课题组成员使用配套及资助经费开展研究而发表、出版研究成果时,应在发表的论文上采取适当方式标明获得中华女子学院有关资助,在出版的著作上标注“中华女子学院资助出版”字样。
第十三条 学校与北京市共建项目的资助,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权威期刊和核心期刊的认定依《中华女子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确定。
第十五条 获得配套和资助经费的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应及时向科研管理处报告研究计划实施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在研究任务完成后及时办理结项手续。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0年1月1日后立项的各类纵向课题。本办法由科研管理处负责解释。自2022年9月28日起施行。原规定《中华女子学院纵向科研课题(项目)经费配套及经费资助管理试行办法》(校字〔2020〕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