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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女子学院(全国妇联干部培训学院) 涉外合作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作者:科研处 阅读次数: 部门:科研处
  

中华女子学院(全国妇联干部培训学院)

涉外合作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校字〔2022〕19号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开展对外学术合作研究,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规范涉外合作项目,努力做到既有利于增进对外交流,争取资助,繁荣学术研究,又能够抵御国际敌对势力对我意识形态领域的渗透,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涉外合作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教育部和外交部发布的各类外事法规和条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女子学院各院系(部)、研究中心和个人。

第四条 涉外合作项目,坚持“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的原则。

第五条 所在院系(部)、研究中心或个人在向国外非政府组织(各种基金会、协会、学会等)联合国组织或机构、国外组织机构(含联合国组织或机构、国外高校、研究机构、驻华使馆、外国公司等)正式提出申请资助之前,须将所申请资助项目的内容、意义、成果的使用、参与研究人员及接受资助的前提条件书面呈报学校审批,由科研管理处、国际合作处先后签署意见后由学校主管领导审定,待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项目请示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正式对外联系和申请。申请的主题与内容不得与我国政治立场相违背。

第六条 在资助申请获得批准或双方签约后,须将接受资助的书面文件(包括通知书、协议、合同、备忘录、研究方案、经费预算等)报科研管理处及所做院系(部)、研究中心备案,并严格按照协议执行,项目接受科研管理处管理。项目完成后报科研管理处审核后,方可向外方提供。

第七条 国外非政府组织(各种基金会、协会、学会等)、国外组织机构(含国外高校、研究机构、驻华使馆、外国公司等)主动资助我校院系(部)、研究中心和个人的研究项目,受资助者须向学校国际合作处和科研管理处报告资助者的政治背景及资助的范围、内容、对象、方式、要求、参与研究的人员和金额,并应说明有无附加条件及科研成果如何使用等,经批准后方可接受资助。

第八条 凡涉外合作项目中涉及到来华开展社会调查和统计数据的,应按有关规定,在内容、范围和规模上有所限定,原则上不允许境外机构和人员直接参与国内调查和数据统计。

第九条 凡合作项目中涉及向境外派遣人员的,按有关规定报批;对境外派遣来华人员的,应事先了解其政治背景和学术思想倾向;如属我方主动邀请的,应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条 进入中华女子学院账户的涉外合作项目经费严格按照《中华女子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经费的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学校相关保密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加强合同、协议管理,合同、协议文本中涉及保密条款或需签订保密协议的,须明确保密条款适用的项目研究内容、涉及的技术秘密范围、知识产权归属、保密期限等,同时项目负责人必须与项目组成员签订保密条款一致的内部保密协议,明确项目组成员的保密义务,由科研管理处审定后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接受港、澳、台各类组织机构资助或与其进行合作项目,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处负责解释。自2022年928日起施行。原《中华女子学院涉外合作项目暂行管理办法》(校字〔2019〕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