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女子学院(全国妇联干部培训学院)
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校字〔2022〕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横向科研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改革创新、形成充满活力的科研管理和运行机制的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落实,鼓励和支持广大教研人员积极承担横向科研项目,提升我校为地方经济建设和行业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指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境外机构和个人等委托我校科研团队或教师进行的科学研究、咨询服务、科技开发、社会服务等科研活动。
第三条 学校对横向科研项目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一)科研管理处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的日常管理,包括项目合同的审核、到款通知、项目过程跟踪管理、资金结余管理、项目材料的收集整理等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在预算编制、调整及经费支出、财务决算等方面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
(三)院系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项目执行提供条件,监督项目预算执行、督促经费执行进度。
(四)横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横向科研项目的合同签订、预算编制和执行、项目实施、经费使用、成果验收、项目决算等科研活动全过程承担责任。
(五)纪监审办公室负责横向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合同管理
第四条 以书面形式约定横向科研项目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协议、申请书、申报书等统称为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横向科研项目原则上应签订书面合同(协议(下同))。我校承担的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应以“中华女子学院”的名义依法订立。项目合同书由项目负责人与委托单位协商签订,经科研管理处与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双方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或合同章),正式订立。未经学校同意或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
横向科研项目如涉及国际机构资金,需事先向国际合作处申请,待批准后方可申请项目。国际合作处对此类项目的实施和成果总结过程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内容及条款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团队成员,项目研究的内容、范围和要求,项目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和方式,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风险责任的承担,验收的标准和方法,研究经费及预算,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违约金的计算和支付,解决争议的办法等。
第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以项目合同(协议)作为立项依据,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合同(协议)及相关材料提交所在院系及科研管理处存档备案,办理经费入账相关手续。凡未以“中华女子学院”名义订立的项目、项目经费未按规定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或未按规定履行手续在科研管理处备案的横向科研项目,不列入学校科研计划管理,在科研考核时,不予认定。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七条 为保证横向科研项目按合同实施,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变更。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由项目原负责人与项目委托单位协商后,提交变更负责人的书面报告,经项目委托单位同意盖章后,报送科研管理处审核备案。
第八条 项目延期、中止、撤销或变更项目内容,由项目负责人与项目委托单位协商后,提交书面报告经委托单位同意盖章后,报送科研管理处审核备案。由于项目组原因而导致的合同违约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负有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协议)约定开展研究工作的责任。如项目组在执行项目合同过程中无法履行或者违约的,由科研管理处会同项目负责人与项目委托方根据合同(协议)协商解决。
第十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与委托方协商结题的形式,项目负责人应提交项目结题材料,填写《中华女子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结题登记表》,报科研管理处登记结题,并将结题成果等相关文字材料送交本人所在院系及科研管理处存档备案,以便于学校对科研成果的进一步宣传、推广和转化,并作为科研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凡以中华女子学院名义申请取得并经学校认定的各类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属于学校科研事业收入,不论其资金来源,应纳入学校财务账目统一管理,每个项目设置独立项目编号,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依据合同和项目进度督促委托单位将横向科研经费及时拨付到账,并及时到财务处办理入账手续,开具票据,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到科研管理处领取经费本。拨付横向经费原则上以支票或汇款方式入账,不接受现金和个人汇款。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应以合同约定的经费预算为依据执行,合同中未约定经费预算的,由项目负责人依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以及项目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经科研管理处、财务处审核后报送项目委托单位。经费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与委托单位协商后,填写《中华女子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审批表》,经项目委托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科研管理处备案。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需计提管理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帐后,计提到账经费的5%作为管理费,用于做好管理与服务等保障性工作需要的成本性支出。
第十五条 横向课题经费支出包括如下内容:
(一)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业务接待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二)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学生、访问学者和项目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我校离退休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校外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三)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四)绩效支出: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支付给校内在职人员的绩效性费用。绩效支出原则上不超过到账经费(扣除外拨、外协经费后)的40%。
(五)其他费用:相关税费及管理费用等。
上述业务费、劳务费、设备费不设比例限制,在到账经费范围内可调剂使用。
第十六条 科研活动接待费指因科研活动需要,对来访专家及相关随行人员进行接待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餐饮、差旅、住宿等费用。相关活动接待费的支出坚持有利于科研业务、务实节俭的原则,杜绝与科研业务无关的接待活动。
接待对象的交通及住宿应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执行。接待用餐提倡安排工作餐,具体用餐方式、陪餐人员及伙食标准参照《中华女子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实施细则》(校党字[2017]45号)有关规定执行。
接待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核算接待费用并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单次接待费用不超过1000元的,由项目负责人审签;超过1000元的,由项目负责人、科研管理处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人数、接待事由、时间、场所、陪餐人数、所属项目、费用来源等内容。
接待对象包含外宾的,可按照《中华女子学院外宾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因科研业务需要在外省市发生的接待费,按照《中华女子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出具往返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的外拨(外协)应以项目合同(协议)为依据。项目负责人应对外拨(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承担全部责任。科研管理处负责审核外拨(外协)单位的资质,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审核合同(协议)的合法性。财务处根据合同(协议)进行外拨。外拨(外协)业务应严格遵守经费预算,单项业务涉及15万元以上的,应由项目负责人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招标申请,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招标程序。
横向科研项目需要与校外合作单位共同完成、经费需外拨至校外合作单位的,需在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中列明校外合作单位、外拨经费和工作内容。外拨经费如未在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中列明,原则上不准予经费外拨。确因项目研发等需要必须将经费外拨的,则需由委托方出具同意外拨的书面证明,列明校外合作单位、外拨经费和工作内容,并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对其合作内容、外拨经费的必要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向科研管理部门提出外拨申请,审批通过后方能予以外拨。
外拨经费原则上不得拨至有关联关系的校外合作单位(以下简称关联单位)。关联关系是指横向科研项目的相关人员与校外合作单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权益或利害关系,包括但不限于横向科研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联系人、项目组成员、项目执行过程中相关事项的经办人等为受托方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雇员或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等相关关联情况。
第十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仍有剩余经费的可继续使用。项目负责人确定剩余经费的执行期,报科研管理处和财务处备案,超过执行期,确因研究需要,可书面申请延期;不申请延期的,按照项目结余处理,拨付方有结余资金收回要求的,按原渠道退回,没有要求的,纳入学校科研经费统筹安排。
项目负责人调离我校时,项目经费可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转移至调出单位,经费无法转出的,可留在学校账户;项目负责人已办理退休手续,其名下科研项目账户仍有经费的,原则上可继续使用两年,用于科研活动支出,到期后仍有剩余的,由学校统一管理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处、财务处负责解释。自2022年9月28日起施行。原规定《中华女子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校字〔2019〕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