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学校主页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公开目录 » 科研工作 » 正文

中华女子学院非实体科研机构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作者:科研处 阅读次数: 部门:科研处
  

中华女子学院非实体科研机构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校字[2018]11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非实体科研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有效整合科研资源,推动新型高校智库建设,提升科研创新与社会服务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实体科研机构指依托校内某个或多个院、系或职能部门等二级单位组建的、经学校批准设立且不占用机构和人员编制的学术研究团体。

第三条  非实体科研机构的设置原则

   我校非实体科研机构的设置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符合学校总体办学目标,有利于促进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 具有稳定的研究领域、明确的研究方向,以及可持续的建设规划,与学校现有科研机构在学术方向上形成互补,鼓励跨学科开展科研合作。

第四条  非实体科研机构的基本任务

   (一)积极争取科研项目和经费;

   (二)推出优秀科研成果;

   (三)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四)面向各级政府及社会各界开展咨询服务等。

第五条  凡经学校批准成立的非实体科研机构统一称“中华女子学院××研究中心(研究所)”。

第二章

第六条  申请成立非实体科研机构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对稳定的中长期研究方向和明确的研究任务;鼓励交叉学科和特色学科研究,并且不与我校已有科研机构的研究方向重复;

   (二)非实体科研机构负责人应为我校在编在岗人员,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为相关研究领域的学术骨干,并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科研组织能力;同时不得兼任其他非实体科研机构负责人;

   (三)拥有一支相对稳定、具有一定学术积累的研究队伍,每个非实体科研机构的校内教职工不应少于3人;

第七条  非实体科研机构设立程序

   (一)非实体科研机构负责人填写《中华女子学院非实体科研机构设立申请表》,确定机构主任、副主任及团队成员,并论证机构设立可行性;挂靠院系(单位)围绕本院系部发展目标和学科方向,对机构的团队建设、科学研究和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等提出明确的目标和任务要求。

   (二)科研管理处对非实体科研机构的设立申请提出资格审查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非实体科研机构自学校发文之日起正式成立。

   (三)非实体科研机构设立后,学校提供一万元启动费,用于该机构制作牌匾、刻制公章、制作网页、开展科研、学术活动等。

第八条  非实体科研机构可申请制作印章,其制作、使用、保管等按照学校印章管理使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第九条  非实体科研机构实行负责人(主任)负责制。负责人(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

   (二)负责聘任非实体科研机构副主任、研究人员及辅助人员;

   (三)负责全面落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非实体科研机构的基本任务;

   (四)负责非实体科研机构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五)负责向科研管理处、挂靠院系(单位)汇报非实体科研机构的工作。

第十条  非实体科研机构原则上挂靠负责人所在的院系(单位),挂靠院系(单位)对非实体研究机构的建设提供必要支持,配合科研管理处做好相关考核、评估等工作,对研究机构的负责人变更、名称变更等重要事项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  非实体科研机构的运行经费主要来源于科研管理处划拨的启动费、非实体科研机构专项科研经费,以及其他各类自筹经费。

第十二条  非实体科研机构组织各类科研活动应遵守国家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及时将活动档案报送科研管理处备案。

第十三条  非实体科研机构重要事项变更由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挂靠院系(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科研管理处批准。重要事项主要包括:负责人变动(因离职或退休,可推荐继任者)、机构更名、机构撤销等。

第四章

第十四条  非实体科研机构实行年度自检与全面评估相结合的检查评估模式。

   (一)非实体科研机构负责人于每年12月底之前,向科研管理处和挂靠院系(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总结。科研管理处以此为基础,对工作开展较好的非实体科研机构在经费支持上给予倾斜。

   (二)非实体科研机构自成立之日起每3年接受一次全面评估,被评为优秀的非实体科研机构,学校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五条  评估结果分别为优秀、合格、限期整改。标准如下:

   (一)优秀:全面落实非实体科研机构任务且成绩显著者;

   (二)合格:基本完成非实体科研机构任务者;

   (三)限期整改:未完成非实体科研机构任务者,给予限期一年整改的处理;

第十六条  非实体科研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科研管理处提出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予以撤销:

   (一)违反国家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二)连续两年不提交年度报告,无实质性开展工作,不能体现具体工作业绩;

   (三)在学校考核中不达标,采取必要的改进措施后仍不达标;

   (四)负责人离职或退休后,无继任人员;

   (五)其他应调整或撤销的情形。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起施行,原《中华女子学院非实体科研机构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