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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女子学院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作者:教务部 阅读次数: 部门:教务部


校字〔2020〕4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硕士专业学位(以下简称硕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的专业学位种类授予。

第二章 申请学位条件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并具备以下条件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一)学校正式录取的硕士研究生,按我校相关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修完全部课程,完成规定的培养环节,取得规定的学分,经培养院系审核通过;

(二)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经导师同意,可提出硕士学位申请。

第三章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第五条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行业应用价值;

(二)论文应反映研究生综合运用知识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三)研究有创新。

第六条 论文格式等具体要求见《中华女子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规范(修订)》。

第四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七条 答辩前两个月,由培养院系提名,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建立评阅专家库,由研究生处聘请相关学科的评阅专家。

论文评阅人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生导师资格。论文评阅人中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相关行业的校外专家(专业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校外行业专家若不具备高级职称,至少应具有五年以上社会工作行业经验,同时具有MSW教育背景或中级社会工作师资格)。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得作为本人指导论文的评阅人。

第八条 论文原则上全部实行双向匿名评阅。即不仅评审者的姓名对作者及导师保密,作者及导师的姓名对评审专家也保密。

参加评阅的硕士学位论文应按有关规定格式打印装订,不晚于论文答辩日期前30天提交,由研究生处将学位论文送交评阅人。申请人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提交学位论文评审材料造成学位论文答辩延期的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出具评阅意见,供答辩委员会参考。论文评阅书由评阅专家直接返还研究生处。

评阅意见返回后,由研究生处指定专人拆封并做隐名和保密处理后,向学位论文作者及导师反馈评阅结果,以保证评阅人的隐名权益。

参与匿名评阅的人员须严格遵守匿名评阅的原则,不得泄露任何评阅人或学位申请者及其指导教师信息,以保证匿名评阅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第九条 专家评阅意见处理:

(一)学位申请人应在导师指导下,按照评阅人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完善。

(二)如果有评阅人意见为修改后答辩(70-79分)或须做重大修改后,方可答辩(60-69分),申请人须在导师指导下,按照评阅人意见,认真修改论文,经导师审核同意,并提交详细的论文修改说明,方可进行论文答辩。

(三)如果有一名评阅人意见为不同意答辩(60分以下),将另增聘两名评阅人对论文进行评阅,累计两人意见为不同意答辩(60分以下),终止本次学位申请。

第五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定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参加答辩学生名单。

第十一条 答辩委员会由三或五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组成;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相关行业的校外专家(专业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校外行业专家若不具备高级职称,至少应具有五年以上社会工作行业经验,同时具有MSW教育背景或中级社会工作师资格)。导师不得作为本人指导学生的答辩委员会成员。委员会另设秘书一人,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二条 答辩以公开方式进行(须保密除外)。论文答辩的程序一般为:

(一)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名单,介绍答辩程序和要求。

(二)答辩秘书介绍研究生基本情况,包括简历和来校后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成绩、论文工作情况,宣读导师推荐意见、论文评阅成绩和评阅人评语。

(三)学位申请人做诚信承诺并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

(四)委员提问,申请人答辩。

(五)休会,委员进行评议。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评议论文水平(参考导师意见、论文评阅情况、论文修改情况)

评议答辩情况;

讨论、打分并形成决议书;

答辩委员会主席在决议书上签字。

(六)复会,主席当场宣读决议书和答辩结果。

(七)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为保证论文答辩质量,要求论文答辩时间不少于四十分钟,答辩过程、答辩决议等全程要有详细、完整的记录。

第十三条 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在规定的最长学习期限内,最多只有两次申请硕士学位的机会。在论文评审、答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表决等任何阶段未通过者,终止本次学位申请。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答辩仍未通过者,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通过答辩,但未通过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的,可在一年内重新申请学位。申请人向学位分委员会提交修改后的论文进行评审,如果论文修改已符合要求,则由学位分委员会重新审核其学位授予。重新审核学位仍未通过者,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第六章 学位论文检测

第十五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需在评阅前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开会前进行两个环节检测。

(一)学位论文送审前的论文检测由研究生培养院系负责。申请参加学位论文匿名评审的学生论文,检测总文字复制比大于15%的学位论文,不予送审。检测总文字复制比大于15%的学位论文,由导师指导修改,2周内可填写《中华女子学院硕士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再检测申请表》,报研究生处同意后,可再有1次检测机会。若再次检测仍大于15%,,终止其本次学位申请。

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在15%-20%之间(含20%),如导师认为文字复制部分属规范引用,且为论文写作必须的,可由导师提出重新认定申请,填写《中华女子学院学位论文查重结果认定申请表》,就文字复制部分逐一进行说明。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论文学术水平决定是否同意送审或者终止本次学位授予申请资格决定。

因学位论文检测被终止学位申请的申请者,三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

(二)学位授予审核前的论文检测由研究生处负责。本次论文检测工作在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之后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开会之前进行。学位申请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需进行检测的学位论文电子版及定稿交至所在培养院系,由学生培养院系汇总后交至研究生处,研究生处负责使用查重系统进行检测。

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不超过15%的学位论文,视为通过检测。

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大于15%,研究生和导师应填写出书面说明《中华女子学院学位论文查重结果认定申请表》,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论文学术水平决定是否授予学位。拟授予学位的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对论文进行修改,并经导师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复检。复检小于15%方可授予学位。未能通过复检,取消本次学位申请资格。再次检测费用由研究生本人自理。

(三)必要时,研究生院负责对特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进行临时检测。

(四)对在学位论文检测过程中,发现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和论文作假行为者,按《高等学校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和学校相关文件处理。

第七章 学位授予

第十六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以下学术水平,方可授予学位。

(一)掌握有关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第十七条 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的名单,须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硕士学位的会议应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综合考虑学位申请人的学业完成情况、学位论文答辩情况和论文检测情况,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做出是否拟授予学位的决定。决议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原则上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进行。会议全程记录。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决议后,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

对下列情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做出相应决定:对因考试作弊或违反学术活动规范受到学校记过及记过以下处分的学位申请人做出暂缓一年授予学位的决定;

对因考试作弊或违反学术活动规范而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学位申请人做出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十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十九条 研究生处负责每年将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及有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研究生处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后,应将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通过一定的方式公布,对于不授予学位的人员一般应将决议送达本人。

第八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校作出的不受理申请学位的决议有异议,可以在收到书面决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本人以书面形式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异议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有异议,可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异议申请。对答辩异议的申请理由,仅限于答辩委员会组成违反规定或答辩程序违反规定并影响表决结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接到异议申请书后,就申请理由进行调查,并决定是否重新组织答辩。

学位申请人对各级学位委员会的决议有异议,可向校学位委员会提出异议申请,校学位委员会组织人员进行复审。

学位申请人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议有异议,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诉讼。

第九章 其它

第二十一条 论文答辩结束后,各院系应将学位申请书、课程成绩表、学位论文、论文评阅书、答辩委员会决议和答辩记录、表决票以及毕业研究生登记表等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归档。

学位申请者须将学位论文在规定时间内送学校图书馆存档(电子版及纸质版1份),并按规定数量将学位论文和相应的电子版提交研究生处,按规定报送有关机构。

第二十二条 涉密的学位论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相关制度制定,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2020年9月23日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国家政策对各类硕士专业学位申请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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