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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女子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教务部 阅读次数: 部门:教务部
  

校字〔202011

第一章    

为加强我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促进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的设立,只限于学校现有硕士专业学位点。

我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分为校内导师、校外导师。根据培养需要可为研究生配备专业联合导师。

第二章  导师职责

导师应当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导师应当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创新研究生指导方式,潜心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做研究生成长成才 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对于不能履行职责的导师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研究生培养实施导师负责制。导师是研究生教育培养和日常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其中校内导师负责研究生全面指导工作,是研究生教育培养和日常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校外导师和专业联合导师承担辅助指导责任。导师根据研究培养工作的需要,参与学科建设、课程建设、招生和就业等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导师都负有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责任。注重培养研究生的职业操守和实事求是、严谨治学的科学态度,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2.校内导师全面了解研究生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情况,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以及研究生特点,在校外导师的协助下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按培养计划认真完成学业。注重培养研究生的专业学习能力和研究能力。

3.校内导师负有指导、推荐、督促研究生就业的责任。指导研究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推荐研究生到社会需要、专业对口、适合他们发展的领域和岗位就业。督促学生就业和提交就业材料。

4.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共同指导专业实习实践,负责学生实习机构中实践、实习的相关教学活动,负责对研究生专业实践能力的培养。

5.导师共同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以校内导师为主,校外导师和专业联合导师协助配合,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的选题和制定学位论文工作计划;审查论文开题报告;定期检查论文研究工作进展情况,对撰写论文提出指导性意见;根据开题答辩小组对学生开题答辩后的修改意见指导学生修改和完善开题报告;认真审阅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把好论文质量关,做出是否同意答辩的决定。指导研究生的论文答辩,并根据答辩小组对学生论文答辩后的修改意见指导学生修改和完善毕业论文。

6.导师之间要定期交流学生学习情况,互相配合,保证培养质量。

第三章  导师遴选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内导师的遴选原则上只从校内本学科和领域教师中遴选,校外导师从校外行业专家和高校中遴选,专业联合导师从本学科非本领域校内导师中遴选产生。导师的遴选要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精神,和《中华女子学院师德考核实施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候选人师德师风的考察,实行学术不端行为一票否决制,严格遴选条件和程序。

(一)遴选条件

1.校内导师

1)思想政治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良好的科学道德,能认真履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职责。

2)专业技术职务和学历

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职称,或具有讲师职称且已取得博士学位的教师,身体健康。

3)教学与科研能力

有三年以上教学经验、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和一定的科研条件、有较强的指导能力,能制定切实可行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至少能讲授一门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

2.校外导师

1)思想政治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良好的科学道德,能认真履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职责。

2)专业技术职务和学历

原则上具有硕士学位及以上学位(或研究生学历),国家机关和国企党政领导干部兼职校外导师一般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社工机构专家应拥有MSW文凭或中级社工师证(社会工作硕士校外导师中拥有MSW文凭或中级社工师证的比例不低于30%)。在政府、大中型企业、行业主管部门或专业实务机构等从事相应专业实践工作,具有5年以上该领域工作经验;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3)教学与实践能力

熟悉国家有关专业硕士教育的政策法规,熟悉本行业领域发展的最新成果和动态。实践经验丰富。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

(二)遴选程序

1.填写校内研究生导师申请表或校外研究生导师推荐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院系审核后原件返还申请者,复印件留院系备查);申请研究生校外导师需具有行业从业经验/高校教学经验及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所在单位组织人事(人力资源)部门同意其担任我校校外导师。

2.各院系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核申请人的任职条件,根据本领域培养研究生工作的需要遴选符合担任研究生导师条件的申请人,经院系审定后,报学校研究生处。

3. 学校研究生处根据遴选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汇总后报学校研究生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会议到会委员应占全体委员的2/3(含2/3)以上,会议方为有效;获到会委员的2/3(含2/3) 以上同意票,对结果进行公示5天,无异议后,申请人获得导师资格,纳入学校导师库管理。

4.聘请国家机关和国企党政领导干部担任我校研究生导师,应由院系根据人才培养需要提出校外导师人选建议名单,经学校研究生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提出聘用意见,上校长办公会批准,由学校报相关主管部门征求干部所在单位意见,经干部所在单位和其主管部门批准后,聘为我校校外导师。

5. 聘请国家机关和国企党政领导干部担任校外导师,须告知校外导师我校有关兼职取酬或不取酬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导师年度招生资格审核

(一)学校实行实施导师基本资格准入制和年度招生资格审核制。即获得硕士生导师资格是招收和培养研究生的基本条件,此外导师每年必须通过招生资格审核方可招生。研究生院系每年将根据招生情况下达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人数指标。

(二)招生资格审核主要依据硕士生导师培养研究生的情况,教学、科研情况等进行,具体如下:

1.校内导师近3年所指导的研究生因学位论文检测不通过而延期送审的、盲审没通过而延期答辩的、答辩没通过而延期毕业的累计达2人及以上,暂停下一年度硕士生招生资格。

2.申请招收专业学位硕士生的校内导师需具备与所申请专业学位相关的资质,近3年至少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与所申请招生领域相关的学术论文或成果2篇,并参与1项与所申请招生领域相关的课题研究。

3.校外导师需征询其本年度招生意愿和审查更新其个人信息及职业信息。

(三)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程序

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由研究生处负责组织,具体程序为:

1.硕士生导师本人提交申请,填写《中华女子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表》(附件3/附件4)提交院系审核,并提供相应支撑材料。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院系审核后原件返还申请者,复印件留院系备查。

2.各院系根据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的基本条件,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并须将评审结果公示5天。

3.各院系将公示后无异议的硕士生导师名单报研究生处备案。

4.研究生处公布通过招生资格审核的硕士生导师名单,并将其列入下一年度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四)对于连续三年未获得招生资格的硕士生导师(含校外导师),将取消其硕士生导师资格。由各院系把取消导师资格的名单报研究生处备案。

(五)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章  导师岗位管理

1.研究生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托研究生处负责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的日常管理工作。

2.我校硕士研究生导师的安排实行师生互选制,按照《中华女子学院硕士研究生互选实施办法》执行,校外导师和专业联合导师的选择须经校内导师认可方可确定。

3.导师必须在岗指导研究生。导师因公离校(离岗)一学期(含)以上的,须经院(系)审批,报研究生处审批,由院(系)指定其他导师在其离校(离岗)期间代行导师职责;离校(离岗)一年以上的,原则上不再分配离校(离岗)当年(或次年)的招生名额,其在读的研究生应转由所在专业领域的其他导师指导。

4.教授退休后,学校工作需要且个人有意愿,可以继续聘任校内导师,聘任年龄不超过65岁,导师资格至其最后一届硕士研究生毕业自动终止。

副教授和讲师退休后不再招收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至其最后一届硕士研究生毕业自动终止。

校外导师退休后原则上不再指导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至其最后一届硕士研究生毕业自动终止。

5.导师由于个人原因不再担任导师,由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院系审核后报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汇总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终止其导师资格。

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导师资格:

1)政治立场、道德品行方面出现严重问题,或因严重违犯校纪、校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法律制裁者;

2)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规范,本人或所指导的研究生在学期间学术上有弄虚作假、抄袭和剽窃等违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行为者;

3)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研、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中渎职失职、徇私舞弊者;

4)因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导致研究生德育或培养质量方面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

5)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近两年其指导过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查结果有不合格者;

6)连续三年未获得招生资格或连续三年停止招生者;

7)根据《中华女子学院师德考核实施办法》,师德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8)被解除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者;

9)经查实在申请导师资格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以上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取消导师资格,且三年内不得提出导师资格申请。情节严重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