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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女子学院大学生休学创业管理暂行办法(校字【2020】39号)

作者:教务部 阅读次数: 部门:教务部

校字〔202039

关于印发中华女子学院大学生休学创业管理暂行办法

各二级学院(系、部)、处、室、中心

中华女子学院大学生休学创业管理暂行办法学校2020年918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20年923日起实施。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执行

附件:中华女子学院大学生休学创业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女子学院

2020923

附件

中华女子学院

大学生休学创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响应国家关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根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中华女子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校字[2012]55号),进一步推动我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培养大学生实践能力和创业意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中华女子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在校生可以申请休学创业。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1次休学创业,且累积在学年限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即8年。

第四条 学生休学创业需获得家长同意并签字。

第五条 申请创业学生,由本人向其所在院系提交休学创业申请表和创业计划书,经院系审批签字盖章后报教务处(见附件)。

第六条 根据院系审核意见,结合学生本人意愿,教务处核实相关材料后,给出审批意见,学生根据《中华女子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办理休学相关手续。

第七条 学生休学创业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承认其已经取得的学分。休学期满后逾期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学校依照《中华女子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注销其学籍。

第八条 休学创业期满,申请复学的学生,需向所在院系提交创业活动绩效报告,由所在院系和教务处审核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九条 休学创业学生复学后,可向教务处申请通识教育中相应模块学分即2学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23日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中华女子学院大学生休学创业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年级/专业

学号

 

联系方式

 

项目类型

国家级创业实践项目

自主创业

其他:

项目

名称

 

申请休学创业的理由

本人签字:






指导教师(或班主任、辅导员)意见

  导师签字:




家长

意见

 家长签字:

院系审批意见

院系领导签字(盖章):

教务处审批意见

教务处领导签字(盖章):




校办公室 20209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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