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字〔2020〕38号
关于印发《中华女子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二级学院(系、部)、处、室、中心:
《中华女子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已经学校2020年9月18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20年9月23日起实施。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执行。
附件:中华女子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中华女子学院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中华女子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人才培养中心地位,规范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预防和减少教学事故发生,根据《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华女子学院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教学活动。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界定
第三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学及教学管理相关人员在教学活动中故意或因过失给教学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事件或行为。由不可抗力或突发事件引发的事故除外。本办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四条 教学事故认定范围包括: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考试与成绩管理、教学教辅管理工作及政治言论等。返聘、外聘教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应坚持严肃纪律、预防为主,注重证据、程序完备,重在教育与适度处理相结合的原则。依据教学事故给学校教学活动带来不良后果的程度和影响,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一般教学事故认定
教学类:
1.因非不可抗拒原因教师上课、监考迟到,但未满10分钟者(含10分钟)。
2.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或者未经批准找人代课、变更教学地点和时间、更换考试地点等。
3.教师在上课、监考期间未履行职责,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影响到课堂和考场秩序。
4.命题者及相关人员在试卷命题、印制、传送、保管过程中工作失误导致泄密。
5.成绩登载错漏或者延误,不及时改正,造成不良后果。
6.阅卷教师或工作人员遗失未归档的考试试卷或结课论文。
7.不按规定要求对学生进行毕业论文指导。
教学管理类:
1.院、系(部)教务科未及时通知学生教师变动上课时间或上课地点。
2.因安排不当造成考试、上课冲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3.教学管理和教学辅助人员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后果。
4.教室教学设备故障未及时处理,影响正常上课。
5.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其他情况。
(二)严重教学事故认定
教学类:
1.除不可抗力或者突发事件外,教师、考务人员迟到、中途擅离岗位超过10分钟。
2.除不可抗力或者突发事件外,在一学期内,教师缺课一次或擅自停课一次。
3.主考、监考教师未能严格执行有关考试规定而导致考场纪律松散、秩序混乱;发现学生违纪、作弊不及时纠正和处理;考试结束后收回的试卷或答卷少于应收试卷或答卷。
4.考试成绩提交后,故意以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为目的更改学生成绩。
5.阅卷老师遗失未登录完成的考试试卷或结课论文。
6.指导教师对学生实习报告、毕业设计(论文)出现大面积抄袭现象发现后不予制止。
教学管理类:
1.教学管理人员因非不可抗力情况下丢失学生原始成绩、学籍信息、数据等。
2.对于本部门所发生的重大教学事故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
3.在考试安排中错排或漏排班级、考试课程,严重影响考试正常秩序。
4.教学管理和教学辅助人员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
5.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其他情况。
(三)重大教学事故认定
教学/教学管理:
1.各类人员在教学、实验、实习、实践以及教学管理等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散布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错误言论或言行违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相关原则性规定。
2.在教学活动中,违反规定从事宗教活动造成恶劣影响。
3.除不可抗力或者突发事件外,在一学期内,教师缺课或者擅自停课两次(含两次)以上;
4.为学生违纪作弊提供帮助。
5.命题者及相关人员在试卷命题、印制、传送、保管过程中故意泄密。
6.因指导教师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7.其他对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恶劣影响的言行。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第六条 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教务处、人事处、工会、质量监控处负责人及院系部负责人“代表”组成。院系部负责人“代表”包括各二级学院、系、部负责人及主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每次从这些人员中抽取2-4人(排除教学事故所在单位人员)作为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 发现教学事故者须第一时间报告教务处和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属部门,并填写书面记录表(见附件)。事后教务处根据事实做出事故初步认定并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由部门通知事故责任人初步认定结果。如果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认定有异议,务必在5个工作日内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申诉,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八条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后启动调查程序,对教学事故的事实进行调查,并听取申诉人陈诉。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听取申诉的基础上,根据事实做出认定,给出处理意见,并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由所在部门通知到事故责任人。教学事故责任人如果对委员会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20天内向学校工会提出申诉,申请复议,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九条 无异议的一般教学事故,由委员会形成教学事故处理决议,送达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和教学事故责任人;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上报校长办公会,经办公会讨论形成最终决议(最终决议以《中华女子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决定书》形式表达,《决定书》加盖学校行政章后存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决定书》送达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及教学事故责任人)。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十条 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
1.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在部门内对事故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事故责任人在本部门范围内做自我检查。
2.一学期内发生一次一般教学事故者,当年年终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一学期内发生二次及以上一般教学事故者,作为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一条 严重教学事故的处理
1.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在部门内对事故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事故责任人在本部门范围内做自我检查。
2.在全校范围内对事故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3.一学期内发生一次严重教学事故者,当年年终考核为基本合格,取消参加当年各种与教学相关奖励的评审资格,自教学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报晋职晋级。一学期内发生二次及以上严重教学事故者,教师予以停课处理;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调离原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 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
1.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在部门内对事故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事故责任人在本部门范围内做自我检查。
2.在全校范围内对事故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3.一学期内发生一次重大教学事故者,当年年终考核为不合格,取消参加当年各种与教学相关奖励的评审资格,自教学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报晋职晋级。一学期内发生二次以上重大教学事故者,由学校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直至解聘,相关处分决定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十三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一学期内连续出现三次以上教学事故的单位,得同时追究单位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三类教学事故认定,对事故责任人津贴的处理参照人事处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0年9月23日起实施,原《中华女子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院教字【2017】22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学校办公室 2020年9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