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女子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2018年修订)
校党字〔2018〕3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代会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办好人民满意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32号令)《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意见》(京教工〔2014〕39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华女子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也是学校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 学校党委要重视和支持教代会工作,不断健全和完善教代会制度。校长要支持和保证教代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工会要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引导教职工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参与和支持学校的改革,紧紧围绕党的教育方针、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献计献策。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及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组织教职工代表在其职权范围内落实教代会的各项要求。
第二章 教代会的职权和组织规则
第七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立案或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学校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召开教代会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的事项须获得教职工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因外出学习、出国、生病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在校人员可以在代表基数中扣除。
第九条 届期内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条 教代会换届的筹备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成立筹备领导小组和工作组。工作组成员由上届工会委员会和教代会执委会讨论通过,并经校党委研究同意,负责大会筹备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届期内的教代会在校党委领导下由校工会、教代会执委会、工会委员会及教代会专门委员会负责大会筹备工作。
第十二条 教代会的议题,由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代会执委会)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 教代会的主要议程是:
1.校长作学校工作报告。
2.财务负责人作学校财务工作报告。
3.必要时作专题报告。
4.就上次教代会决议、决定的落实及提案的征集或处理情况作工作报告。
5.就教代会闭会期间所决定的问题作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6.换届时选举教代会执委,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等。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十四条 凡享有公民权的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含人才派遣),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以分工会为单位,按一定的比例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体现以教学为主,专任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为5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代表接受原选举分工会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分工会的代表。
第十六条 学校换届选举教代会代表时,需由校工会委员会提出方案,和党委沟通,经教代会执委会通过后,报党委审定。
第十七条 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一般应是教代会代表。选举时,应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有关分工会参加选举。
第十八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设列席代表。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中层主要负责人、在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列席代表没有选举权和表决权,可随所在分工会或原分管部门参加代表组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各分工会根据所分配名额,通过酝酿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按照差额(不低于10%的比例)选举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候选人当选须获选举分工会全体教职工的半数以上同意。
第二十条 各分工会将选举结果报校工会后,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否符合规定的代表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等。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和职责: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三)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教代会提案和意见,并对提案处理答复工作情况做出评价。
(四)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讨论或审议代表大会有关工作报告,审议通过大会有关决议并参加大会各项选举。
(五)密切联系群众,及时了解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六)参与和促进校务公开工作,就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报告、决议和学校重大决策等对教职工做好传达、宣传、解释及引导工作。
(七)其他涉及学校民主管理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对其代表资格进行调整:
(一)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校,其代表资格自行停止,学校内部调动则一般应予保留。
(二)教代会代表退休后,其代表资格即行停止。
(三)教代会代表被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其代表资格自被处分之日起即行停止。
(四)教代会代表因各种原因长期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
(五)教代会代表失去群众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教代会执委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由原选举单位进行重新选举。
教代会代表出现上述情况应报学校教代会执委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因各种原因造成教代会代表缺额的,根据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可以按照缺额数和代表性进行补选,其程序是:
(一)原选举单位向学校工会提出申请。
(二)经教代会执委会研究同意后,原选举单位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并将选举结果报学校工会。
(三)审查同意后,填写教代会代表登记表,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增补及更换情况。
第四章 教代会提案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就学校改革发展、管理、教学科研工作、学生培养、规章制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生活福利、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会议召开前一个月左右,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或筹备领导小组提案组(换届时)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并设定截止日期。超过截止日期提交的提案一般作为代表意见和建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交提案工作委员会。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由一人提出后,须有5人以上(含5人)附议(提出人和附议人均须为正式代表)。
第二十八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收到教职工代表提案后,应根据提案规则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
第二十九条 提案的立案原则是:
(一)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
(三)符合学校实际且具有实际价值或作用。
(四)对有争议的议案,应提交教代会执委会讨论,确定是否立案。
第三十条 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须填写提案处理表报送分管校领导。凡未立案的提案,应作为意见建议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重大提案应提交校党委或校长办公会讨论研究。
第三十一条 分管校领导收到提案后,应召开有关会议或作批示,将提案逐条落实到承办部门。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在教代会上报告上次教代会提案的征集或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原则可由校工会和提案工作委员会草拟并经教代会执委会审议,报校党委审定后实施。
第五章 教代会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第三十三条 召开教代会换届大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是教代会大会主席团,处理大会期间有关事宜。大会主席团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
第三十四条 每次换届前,由本届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要求提出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成员应由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教师及其他代表性人员构成。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其组成人员推荐名单应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通过,根据需要可以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一般由校工会负责人担任。
第三十五条 主席团的职责是:1.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2.组织、主持会议。3.听取和讨论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4.草拟大会决议和决定。5.处理大会期间其他重要问题。
第三十六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常设领导机构为教代会执委会。执委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
第三十七条 教代会执委会的委员及产生(换届时):
(一)执委会成员应由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教师及其他代表性人员组成,其中专任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占较大比例。其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人数一般应是代表人数的10%-15%左右。
(二)每次换届前,由筹备领导小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实际需要提出下届执委会人数、构成比例、建议人选(建议人选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根据各分工会民主推荐人选情况,统筹考虑产生)等,报党委审批。
(三)将执委会组成人员推荐名单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讨论通过后,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四)教代会执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第三十八条 教代会执委会的职责是:
(一)在闭会期间作为教代会常设领导机构,可代表教代会行使教代会的职权。
(二)讨论通过教代会筹备工作方案。
(三)参与教代会各项筹备工作。
(四)协商处理教代会闭会期间临时出现的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大问题。主要内容是:
1.听取党政部门关于学校的建设、改革与发展等有关校务公开的情况通报,反映代表意见。
2.根据干部管理部门的部署,在教代会内组织民主评议、推荐或者民主选举干部。
3.根据行政及有关部门的建议,讨论或通过行政及有关职能部门提交的或上级要求的须经教代会通过的有关议题。
4.对经教代会原则通过的议案的个别条文提出修改或者协商处理教代会决议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修改补充的事项。
5.听取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的工作汇报,研究处理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的意见和建议。
6.上述内容中涉及与全体教职工重大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校内分配、教职工聘任及奖惩的重要方案,必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九条 教代会执委会委员因上级工作调动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按照程序进行调整、增补。
第四十条 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是在教代会领导下,处理教代会专门业务的工作机构。根据工作的需要,可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机构及成员的产生,由校工会根据教代会授权提出专门工作委员会机构设置、组成方案与行政进行协商,经教代会执委会通过后,报党委审定。委员会中的工作成员可以不是教代会的代表。
第四十二条 每届专门工作委员会任期与同届教代会相同,职责行使至下届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产生为止。
第四十三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职责有:
(一)审议准备提交教代会讨论的与本专门工作委员会业务有关的议案,进行调查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会议期间收集、整理教职工代表对与本委员会业务有关的议案的意见、建议,提交执委会作为修改议案、决议、决定的依据。
(三)对教代会做出的与本专门工作委员会业务有关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以及提案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执委会汇报,遇有重大问题可建议召开扩大会议讨论、处理。
(四)根据需要,向大会或者执委会报告工作。
(五)保持与学校有关行政业务部门的经常性联系,参与重大问题的讨论、建议。
(六)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二级教代会
第四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制度是二级单位教职工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有序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二级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代会制度的补充和完善。
第四十五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独立分工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教代会(职工80人以上)制度,80人以下建立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统称“二级教代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大会。
第四十六条 二级独立分工会作为二级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会议的筹备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由二级分工会负责。
第七章 教代会文书档案
第四十七条 教代会存档的文书资料必须保持资料的本来历史面貌。文书资料要齐全、完整,按先后顺序,分门别类,一般把一个届次的文书资料组合成卷,由学校档案室统一负责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经教代会或教代会执委会通过,报党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教代会执委会。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