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工字〔2020〕3号
(经中华女子学院党委常委会2020年12月24日研究决定)
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有关规定,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我校成立中华女子学院妇女委员会。
第一,鉴于《条例》规定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及其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均是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因此,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同时作为妇委会委员,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同时,我校与妇女工作有关的院系、研究中心主要负责人也作为妇委会委员。不再另行选举。
第二,根据《条例》规定担任妇委会主任的有关要求,妇委会主任由负责工会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担任。
第三,妇委会活动经费由学校行政单独列支。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校工会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