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女子学院文件
校内字[2009]12号
中华女子学院非实体科研机构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非实体科研机构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学校编制外研究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力提高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质量的意见》等文件,借鉴兄弟高校经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实体科研机构的界定
本办法所称非实体科研机构是指依托校内某个或多个院系等二级单位组建的、经学校批准设立并且不占用机构和人员编制的学术研究团体。
第三条 设置非实体科研机构的宗旨
有效整合我校科研资源,健全科研组织和管理体系,产出更多更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提高我校科研水平和学术声望,为教职工开展科研和学术交流提供制度保障。
第四条 非实体科研机构的基本任务
(一)积极争取科研项目和经费;
(二)推出优秀科研成果;
(三)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四)面向各级政府及社会各界开展咨询服务等。
第五条 学校不为非实体科研机构提供人员编制、活动经费。但经批准设置的非实体科研机构,学校可提供人民币一万元的启动费,主要用于该机构制作牌匾、刻制公章、制作网页、争取科研项目等。
第六条 凡经学校批准成立的非实体科研机构统一称“中华女子学院××研究中心(或研究所)”。
第二章 申请与批准
第七条 申请成立非实体科研机构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对稳定的中长期研究方向和明确的研究任务;
(二)研究领域为交叉学科或特色学科,并且不和我校现有科研机构的学科研究方向重复;
(三)非实体科研机构负责人应为我校在编在岗人员,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为相关研究领域的学术骨干,并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科研组织能力;
(四)非实体科研机构必须具备筹集科研项目经费的能力,并接受学校组织的项目经费到账情况检查;
(五)拥有一支由校内人员和国内外研究人员组成的相对稳定的研究队伍,具有一定的学术优势和科研积累,每个非实体科研机构的校内教职工不应少于3人。
(六)作为非实体科研机构的成员,教职工至多可以申请加入两个非实体科研机构,但非实体科研机构负责人不能兼任其他非实体科研机构的负责人或成员。
第八条 科研与规划管理处每年集中受理成立非实体科研机构的申请。凡申请成立者,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章程,章程中必须说明所依托挂靠的校内某个单位,并附上申请报告、内设机构及其组成人员、内部管理制度等,经院系等二级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科研与规划管理处。
第九条 科研与规划管理处对申请者提出资格审查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提交院(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非实体科研机构自学校发文之日起正式成立。
第十条 非实体科研机构应当制作统一风格的公章和牌匾,其制作、使用、保管等按照学校有关公章、牌匾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跨多个校内单位的非实体科研机构由科研与规划管理处直接管理,依托某个院系等单位组建的非实体科研机构原则上以所依托的院系等单位管理为主,同时必须接受科研与规划管理处的指导、检查与监督。
第十二条 非实体科研机构要利用学校搭建的学术平台,充分发挥自身“机构开放、体制灵活和人员流动”等特点及优势,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和咨询等社会服务,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但不得作为经济实体进行营利性活动。
第十三条 非实体科研机构独立承担其学术活动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非实体科研机构实行主任(或所长)负责制。主任(或所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面落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非实体科研机构的任务;
(二)负责聘任非实体科研机构副主任(或副所长)、研究人员及辅助人员;
(三)负责非实体科研机构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四)负责向科研与规划管理处、院系等依托单位汇报非实体科研机构的工作。
第十五条 非实体科研机构应建立科研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档案管理范围包括:
(一)非实体科研机构成立文件、人员聘任合同书等;
(二)科研项目立项通知书、协议书等;
(三)科研成果鉴定材料、奖励证书等;
(四)组织国内外学术活动的有关材料;
(五)科研项目经费到账记录;
(六)工作总结、工作计划、检查评估报告等。
第十六条 非实体科研机构负责人如果长期不能履行职责(如出国进修)时,必须指定临时负责人代行其职责;非实体科研机构负责人退休时,如本人自愿并经院系等二级单位同意,可继续担任主任(或所长)职务;如本人主动辞职,可推荐合适的继任者,经继任者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科研与规划管理处批准。
第十七条 非实体科研机构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按照《中华女子学院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非实体科研机构经费到账后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上缴管理费。
第四章 检查评估
第十八条 非实体科研机构每年12月底之前要向科研与规划管理处和院系等挂靠单位(科研与规划管理处直管的除外)提交一份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九条 非实体科研机构自成立之日起每3年接受一次全面评估,被评为优秀的非实体科研机构,学校将给予一定的奖励。评估主要内容包括:
(一)完成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非实体科研机构的任务情况;
(二)提交年度工作总结、下一年或下一阶段工作计划和评估材料情况。
第二十条 评估结果分别为优秀、合格、限期整改或撤销。标准如下:
(一)优秀:全面落实非实体科研机构的任务且成绩显著者;
(二)合格:基本完成非实体科研机构的任务者;
(三)限期整改:基本没完成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任务,给予限期一年整改的处理;
(四)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非实体科研机构限期一年整改后仍不合格;
2.非实体科研机构失去设立的条件;
3.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并造成恶劣影响;
2.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含本办法)。
被撤销的非实体科研机构应将公章和牌匾交回科研与规划管理处,并且在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成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5日起施行,原《中华女子学院非在编科研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与规划管理处负责解释。
中华女子学院
二00九年五月十三日